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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重组中“以资产清偿债务”的处理方法及纳税调整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7-03-20 点击数:208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由于原债务重组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依据、立场和目的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着一些差异,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出台,大大减少了会计处理与税务之间的差异,简化了债务重组业务 ...
由于原债务重组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依据、立场和目的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着一些差异,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出台,大大减少了会计处理与税务之间的差异,简化了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这无疑给税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带来了方便。笔者主要对新旧债务重组准则中“以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的具体方法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债务人方面,旧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必确认为当期收益而计算所得税;新准则规定,差额直接计入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支出。《办法》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将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算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新准则与《办法》规定相同,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而旧准则与《办法》相比,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债权人方面,会计和税法方面的规定较为一致,都可以将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扣除。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方式及其纳税调整 (一)债务人方面,旧准则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如大于债务账面价值,其差额应作为转让资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小于债务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必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确认为转让资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办法》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都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和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来进行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债务人既要确认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又要确认偿还债务的所得或损失,这又要分以下三种情况分析。 (二)债权人方面,旧准则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办法》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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