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上海是首个“营改增”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宁波、厦门、深圳10个省,全国掀起了“营改增”的热潮。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为目的的“营改增”实则处于实施初期,政策上的不完善、内容上的缺失和分散给部分企业带来了更大的问题和困扰。鉴于地域性、行业性因素,不同企业在产业规模和业务模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该税收政策出台后,并非所有企业都享受到了减税的甜头。部分行业的企业由于税率增大、进项抵扣不足的原因税负不减反增现象严重。那么,如何通过企业税务筹划,借税改的东风,实现企业减税目的,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成为燃眉之急。
二、税务筹划策略
(一)纳税人身份筹划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筹划。在营改增的背景下,试点地区所涉及的相关企业由原来的营业税改缴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为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购进项税额之间的差值,即就增值额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以一定的征收率乘以销售额为纳税金额。有关规定指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和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范畴。因此,以上政策为企业的纳税安排提供了较大的筹划空间,纳税人可分别从经营规模和经营类别两个角度入手以达到筹划的目的。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一般依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详见表1),当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平衡点时,进项抵扣的作用较大,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然而,随着增值率的增长,小规模纳税人低征收率的优势显现,当增值率超过无差别平衡点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为明智。因此,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当灵活甄别经营类别,得以掌握身份选择的主动权,同时,及时进行合并和分立,有效减少税收负担。
(2)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筹划。一是混合销售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一种税,显然,不同的税种纳税负担是各异的,这就为相关企业提供了税务筹划的机遇。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一般可以根据对销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详见表2)的判别展开,当实际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时,选择营业税可节税;反之,当实际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平衡点时,选择增值税较为妥当。因此。企业应当正确分析经济状况,扩大或者缩减增值税和营业税经营业务所占的比重,或者进行分立、合并,以改变企业规模的形式达到节税的意图。二是兼营行为。就兼营行为而言,无论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情况还是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都应当分开核算、分别计税,以防止从高计税所徒增的企业税负。
(二)采购业务筹划
(1)采购对象选择。针对供应链中多方供应商的选择问题,试点企业不能仅从价格或者可抵扣与否单角度着手,盲目迷信于低价格供应商或者进项可抵扣的供应商。首先,就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选择质量可靠、价格较低的供应商最佳。其次,就一般纳税人而言,明智的做法为,在质量和价格居于同一水平的条件下,尽可能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物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扣处于可接受范围内,则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采购。此处可引入价格优惠临界点的概念(见表3),如若小规模纳税人折让后的销售价格小于价格折让临界点的销售价格,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
(2)采购时间选择。采购时间的选择可从三个层面布局筹划的思路。首先,出于现金流动性考虑。如若经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判断,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销售价款的支出与可抵扣金额的抵扣有一定的时间差,处于流动现金紧张的企业仍需慎重决择。其次,采购时间的把握。如今,营改增进行得如火如荼、实行状况良好,那么,企业可适当推迟相应设备和应税劳务的购进,等待享受抵扣额的时机。再者,企业应当在购进业务发生后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可能当月完成抵扣工作,从而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销售业务筹划
(1)劳务外包筹划。试点地区的相关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优势,将承担的劳务业务分包给试点地区的同行,从中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进而以该模式实现企业税费的合理化,最大程度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利润。具体的规定如下:采购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允许按照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若采购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或外地一般纳税人)的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乘以7%征收率的金额。
(2)结算方式筹划。试点企业为延迟税款,从而达到节税目的,可考虑在结算方式的选择中谋求利益。税法中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可见,企业可变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分期付款或者委托代销等方式等其他多种方式,分摊、推迟当下的税收负担,进而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优化企业资金布局,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经营模式筹划。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企业可灵活转变经营模式,为上述远洋运输和航空运输配备专用人员,从而变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为交通运输业,税率从原来的17%降低到11%,为企业节省了6%的税收差额。
对于跨年度租赁,财税[2011]111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明智的企业会选择在2011年12月31日前签订一次性的租赁合同,以延续5%的营业税税率,从而避免17%的增值税税率所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因此,不同的经营模式适用不同的税率,企业应当适当调整经营策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畴内,规避高税率给企业徒增的税收压力。
(四)优惠政策筹划
(1)优惠政策延续的筹划。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只有对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政策才予以取消。因此,试点企业应详细研读“营改增”的过渡政策,探讨相应的税收优惠,从而充分利用政策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参考。
(2)差额征税的筹划。根据财税 [2011]111号文,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差额纳税可一定程度增加进项的抵扣额,从而达到相应的节税目的。因此,没有被纳入差额纳税优惠名单的企业应当尽量向名单靠拢,争取早日纳入差额纳税的范畴,为企业的税收减轻负担。
(3)免税项目的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其中的免税条款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筹划空间。企业可依靠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选择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利用该优惠政策取得价格优势,进而提高企业的同行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此外,身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加之对其客户进项可抵扣的优势,势必大幅度提升企业的运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五)纳税申报筹划 财税[2011]111号文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此可见,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应当精确计算合并申报与各自申报的税额,比较两者的数值大小,从而做出合理的纳税决策。
三、税务筹划注意事项
(一)注重筹划策略 一是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会计核算、缴税程序及分立与合并方面财力、物力、人力成本较高,需从税负和成本两个层面进行考虑和权衡,从而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二是销售业务中结算方式的筹划,为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三是销售业务中经营模式的筹划。在为光租和干租配备专业人员、转变经营模式的过程中,需综合考虑企业资金承受能力和成本控制状况,即人员的增加能否为企业真正谋福利,不能一味追求税收上的利益而无视于企业整体效益。
(二)注重统筹安排 作为集专业性、综合性于一身的系统性活动,企业税务筹划必须做好良好的计划和统筹工作,切实落实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筹划意识和专业素养,有效借助中介或者专业人士的力量,从而实现企业涉税零风险的目标。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关注税收要求的变化趋势,提高对税收政策的敏锐度和应变能力,进而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及时的有效信息。妥善做好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工作,以保证开票低风险、抵扣及时有效。
参考文献:
[1]唱晓阳:《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纳税筹划研究》,《华章》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