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高级会计职务任职资格相关规定:(七)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2、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八)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2、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九)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十)附则
1、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篇以上”含“2篇”;
(2)“独立完成”:是指所提交的论文、著作必须是由申报者本人单独创作的,既不是编写的,也不是与其他人合作完成的;
(3)“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专业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