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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贸易的税收问题与管理对策
发布时间:2007-01-11 点击数:249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国外对网络经济税收政策的现状 网络经济是21世纪信息化社会贸易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交易方式突飞猛进的变化,打破了由传统税收法律解决网络经济税收及相关问题的平衡状态,出现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盲点,已经对原有的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目前,各国(主要是网络经济较 ...
一、国外对网络经济税收政策的现状 网络经济是21世纪信息化社会贸易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交易方式突飞猛进的变化,打破了由传统税收法律解决网络经济税收及相关问题的平衡状态,出现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盲点,已经对原有的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目前,各国(主要是网络经济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网络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当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 二、网络经济征税存在问题 1. 国际税收所面临的网上贸易征管问题,因为电子商务使跨国贸易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机构等“有形存在”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场”,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由于因特网上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并没有必然联系,单从域名上无法判断某一网站是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这些因素都在客观上增加了税务机关确认跨国所得的难度。征税客体确定难题对跨国所得征税,必须根据课税对象的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而因特网上通过数字信息完成的交易往往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收管辖权界定难题网上贸易的发展使经济活动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从而是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贸易和服务很难控制和管理。资金流量的监控难题因特网上进行的跨国交易,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先进的网络技术在创新的金融服务的辅助下,突破了传统贸易方式的限制,使得款项支付更为便捷和隐蔽。目前因特网上的金融服务主要有两项,即联机银行和电子现金。在网上贸易中已经开始出现在避税港开设联机银行以为交易方提供“税收保护”的现象,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 2.国内网络经济税收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 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 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3.网上交易税收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 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互联网的发展大大促进了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的一体化,电子邮件、IP电话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因特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很难找到可以参照的“正常交易价格”。目前,通过离岸金融机构和电子货币避税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一切均可能导致国家课税受到制约,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斗争将更趋复杂化。电子现金的使用同样提高了税务检查的难度,目前运用的电子现金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可审计性方面也不一致,在很多情况下,支付人是匿名的,从而大大增加了利用电子现金逃税的可能性。国际避税的治理难题网上贸易使国际避税问题更进一步复杂化问题。 4.税收征管体制问题。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 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欧美等国已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可将此作为纳税凭证)、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增值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大多数国家倾向实行来源地原则,即由供应方———卖方所在的国家征税,其理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难确定消费者所在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1. 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2. 建立符合网络贸易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 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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