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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服务性企业的影响和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14-03-14 点击数:235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摘要:2012年1月1日起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那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参与税改的服务性企业到底有何影响?企业整体税负有多大变化?企业应采取怎样的应对 ...
   摘要:2012年1月1日起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那么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参与税改的服务性企业到底有何影响?企业整体税负有多大变化?企业应采取怎样的应对策略?这是参与税改的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主要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意义、税改的范围、所适用的税率以及税改对服务性企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利润总额、整体税负水平以及其它日常管理的影响和应对策略加以论述。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服务性企业 应对策略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拉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大幕,2012年8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等8个省(直辖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纳税人身份的改变将对服务性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那么如何利用好本次税改,充分利用好国家税改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合理避税,将企业的效益最大化,是参与税改企业最为重要的财务工作。这就需要税改企业财务人员透彻理解营改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更要利用好政策,特别是以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税改企业。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和意义

  自1994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大主体税种并行的商品流通税体系。营业税作为三大流转税税制体系之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下可以扣减部分营业额外,其他均按营业收入全额作为税基征税,这样就造成了营业税税制中的重复征税现象;其次营业税不同征收品目有差额与非差额的不同征收方式导致不同营业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现象;增值税与营业税分立而行,对我国的第三产业普遍征收营业税,传统的制造业开始向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行业渗透,原有的营业税征收方式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制约着增值税中性税制作用的发挥。本次税制改革将原来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旨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促进产业间融合,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专业化分工;消除部分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导致的重复征税现象,便于完善税制。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及税率

  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并不是所有的营业税企业全部参与税改,只是部分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紧密相关的行业参与税改,主要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服务。

  税改后的税率按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设定不同的税率,并且在现行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简易征收率为3%。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服务性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到底能给企业减少多少税收负担,就需要企业仔细研读政策,合理测算筹划。下面主要从税改对收入的影响、税改对成本费用的影响以及税改对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等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税改对收入的影响

  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营为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营业收入时营业税是包含在内,增值税计算收入是价税分离的,也就是说增值税销项税单独计算不计入收入总额。现以研发和技术服务为例,同样是签订100万元的服务合同(含税价),税改前企业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100万元全部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同时(不考虑防洪费):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万元

  ——应交城建税0.35万元

  ——应交教育费用0.15万元

  税改后此项业务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税率为6%,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为94.34万元,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4.34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万元

  同时城建税、教育费用、防洪费按销项税和进项税相抵后的差额计提,本处不再测算。

  从税改前后会计处理可以看出税改后实际确认的收入大幅减少,对于以收入指标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税改企业,必须考虑税改对收入的影响,否则可能影响企业的势气。

  (二)税改对成本的影响

  如前所述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为价外税和价内税的区别,税改前企业将营业税全额计入采购成本,没有抵扣;税改后企业在计算采购成本时增值税进项税不计入成本,作为税金的抵扣项单独核算。在供应商或服务商报价(含税价)不变,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情况下,税改企业在税改后成本费用将有不同程度下降。

  (三)税改对税负的影响

  税改后对于大部分参与税改的企业来说,因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延伸,整体税负是降低的。比如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平均税负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咨询业,税改前营业税税率为5%,税改后增值税税率为6%,只要稍有进项税抵扣,企业整体税负就会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改后直接采用3%征收率,税负也普遍下降。但有些参与税改的企业税负可能不是降低,反而有所上升。比如交通运输业,税改前营业税税率为3%,税改后增值税税率为11%,要保持整体税负水平不变需要有8%的抵扣额度,如果达不到8%抵扣额度,企业的整体税负会略有上升。这就需要参与税改的企业尽量选择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这样企业才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来降低增值税税负;同时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充分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税改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税改企业应尽可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针对不同的纳税人设定不同的税收优惠。从企业长远发展和整体税负考虑,税改企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较为有利。而新政下,税改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较为容易。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二)新政研读学习和宣贯

  对于已经成为试点的企业或即将成为试点的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模拟测算税改对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的影响,特别是对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新政的宣贯和培训,让企业管理人员理解和掌握新政策,培养企业管理人员税务筹划和财务管理能力,因为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能力不单单是财务人员需要必备。相关部门和人员都是管理者和参与者,如果某一环节出错,可能影响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续。比如:采办环节,商务谈判环节,因为税改前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不涉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在选择供应商时就不需要考虑对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改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后就需要采办和参与商务谈判考虑周全上述问题,同时在商务谈判时明确合同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价格等问题。只有做好企业税务筹划和纳税管理工作,才能尽量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三)选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或服务商,确保抵扣链条的连续

  税改企业成为新的一般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一样,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此企业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需要企业尽量选择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最大限度的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果小规模企业能取得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也可以考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于这样的税改优惠政策税改企业要尽量利用,在确保抵扣链条连续的同时,争取企业利润最大化。

  例:企业购买一批物资用于承办研发服务,有三个供应商甲乙丙,甲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和丙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乙愿意去税务所代开增值税发票,乙不愿意代开。甲乙丙三个供应商的报价分别为1080、1040和1000,如何选择?

  向甲采购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则企业实际采购成本=1080/1.17=923;向乙采购可以抵3%增值税,则企业实际采购成本=1040/1.03≈1010;向丙采购显然不能抵扣税金,则企业的采购成本是1000,因此三家报价中甲的价格最低。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17%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在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供应商比较,前者相当于间接给了折扣优惠。所以在同等条件下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或服务商,确保抵扣链条的连续,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四)健全财务核算,作好税务筹划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试点企业应根据自身企业情况,对于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或免税的收入,分开进行核算,以免从高征收导致企业多缴税款。

  (五)作好购置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为此,对于即将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企业,税改前尽量推迟购入固定资产,税改后尽量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设备,以获得相应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优惠,为企业获取最大的成本节约和利润空间。

  五、总论

  税改企业要顺应改革潮流,积极主动适应改革要求。针对税改政策的要求,从战略上统筹规划,加快经营结构调整和转型步伐,调整经营思路,规范经营方式;加强成本核算,科学选择纳税方式和供应商,合法取得抵扣税项;合理利用税改新政,进行必要的税务筹划,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财税[2011]110号、111号、131号、132号、13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

  [2]杜秋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操作指南及会计实务》,中国市场出版社2013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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