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赣粤高速为例
摘要: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在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的行业中试行,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本文以上市公司——赣粤高速为对象,通过计算比较营业税改征前后对赣粤高速税负的影响,发现营业税改征收后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但是必须有三个条件:一是企业每年都要有大量的新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二是必须从建筑公司中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三是借款费用可以抵扣。否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但不会降低企业税负,反而会增加企业税负。
关键词:营业税 改征 增值税 税负 赣粤高速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于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目前的相关文献并没有具体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到底对企业的税负有多少影响。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粤高速”)是一家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至2011年底总资产256亿,2011年营业收入35.58亿元,毛利率51.51%,息后毛利率44.55%,在同行业中排名较前,虽然没有列入试点企业范围,但我们可以假设在赣粤高速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税负影响,为以后推广试点范围提供政策建议。
一、赣粤高速目前的税负情况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粤高速”)是一家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至2011年底总资产256亿,2011年营业收入35.58亿元,毛利率51.51%,息后毛利率44.55%,在同行业中排名较前,虽然没有列入试点企业范围,但我们可以假设在赣粤高速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税负影响,为以后推广试点范围提供政策建议。
目前赣粤高速营业税税率为通行费收入的3%,城建税按营业税的1%征收,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5%征收。下面我们分别列示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四年间赣粤高速的税负。
二、假设赣粤高速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负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赣粤高速属于交通运输业,因此,我们选取11%的征税率。下面我们先计算赣粤高速的销项税额,按通行费收入的11%计算。
1.仅考虑每年新增固定资产为进项税基础计算方法
下面我们进一步计算赣粤高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以赣粤高速每年新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价值中包含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作为计算依据:
通过表2和表3的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出各年份应纳增值税额:
2009年应纳增值税额
=2009年销项税额-2009年进项税额
=276,073,655.11-165,453,525
=110,620,130.11元
2010年应纳税额
=2010年销项税额-2010年进项税额
=319,777,038.24-254,569,311
=65,207,727.24元
2011年应纳税额
=2011年销项税额-2011年进项税额
=306,787,714.09-255,571,226.17
=51,216,487.92元
2012年应纳税额
=2012年销项税额-2012年进项税额
=288,138,987.5-235,246,316.31
=52,891,671.19元
通过上面计算,我们可以用表格列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负,见表4。
下面我们进一步计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对赣粤高速税负的影响,可见下表5。
从表5可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2009年增加税负3744.7万元,2010年后由于固定资产投入增长较大,因此税负较改征前分别下降2332.44万元、3440万元、2723.29万元。四年合计减少税负4751.04万元;三年平均减少税负1187.76万元。
2.仅考虑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成本为计税基础
2009年应纳增值税额
=2009年销项税额-2009年进项税额
=276,073,655.11-86,263,754.79
=189,809,990.32元
2010年应纳税额
=2010年销项税额-2010年进项税额
=319,777,038.24-123,452,871.94
=196,324,166.3元
2011年应纳税额
=2011年销项税额-2011年进项税额
=306,787,714.09-113,928,274.84
=192,859,439.25元
2012年应纳税额
=2012年销项税额-2012年进项税额
=288,137,987.5-108,317,059.18
=179,820,928.32元
2009-2012年四年的税负分别为18,980.99万元、19,632.42万元、19,285.94万元、17,982.09万元。通过比较营改征后赣粤高速的税负分别增加10,999.95万元、10,387.95万元、10,416.99万元、9,652.29万元,四年共计增加税负41,457.18万元,平均每年增加税负10,364.3万元。
3.同时考虑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成本和固定资产为计税基础
2009年应纳增值税额
=2009年销项税额-2009年固定资产和成本进项税额
=276,073,655.11-(165,453,525+86,263,754.79)
=24,356,375.32元
2010年应纳税额
=2010年销项税额-2010年固定资产和成本进项税额=319,777,038.24-(254,569,311+123,452,871.94)
=-58,245,144.7元
2011年应纳税额
=2011年销项税额-2011年固定资产和成本进项税额
=306,787,714.09-(255,571,226.17+113,928,274.84)
=-62,711,786.92元
2012年应纳税额
=2012年销项税额-2012年固定资产和成本进项税额
=288,137,987.50-(235,246,316.31+108,317,059.18)
=-55,425,387.99元
经测算可知营改增后赣粤高速2009年增加税负2,435.64万元,2010-2012年负税分别减少5,824.51万元、6,271.18万元、5,542.54万元。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轻税负的条件
从上可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导致赣粤高速整体税负减少。但是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从承包商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目前,赣粤高速各路段的固定资产扩建、新建项目通常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但是,企业支付给承包商工程款时,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对建筑施工企业还没有开征增值税,因此,必须对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交通运输企业才能获得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二是赣粤高速每年必须有大量新增的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高速公路企业的进项税额主要来自新建和扩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中支付给承包商工程款中按进项税率计算的税额。如果高速公路每年新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价值很少,那么进项税额就较少,在这种状况下,企业的应纳税额就可能较大,结果会造成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我们可以计算一下2009年征收营业税和改征增值税两种方案,企业税负相等时的新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设新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金额为X元,
79,810,383.93=[276,073,655.11-(X÷1.11)×0.11][1+6%]
X=2,206,061,204.46元
即,如果2009年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当期可抵扣成本的价值为2,206,061,204.46时,两种方案对于企业的税负一样。如果新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以及可抵扣的成本的价值大于2,206,061,204.46元,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反之,则会增加企业的税负。
此外作为高速公路行业还有一项费用占比巨大,但又没有可抵扣的依据,那就是财务费用。2010-2012年三年内赣粤高速的财务费用分别为17,447.97万元、28,038.02万元,27743.87万元。由于金融行业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内,因此财务费用无法抵扣增值税。
综上所述,对于赣粤高速这样的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虽然短期内会降低税负,但是长期来说,如果没有新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项目,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不会像政策预期的那样降低企业的税负,这要引起政策制定者的重视。
从目前的试点地区来看,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也是不降反增,与当初制定“营改增”政策的减税初衷事与愿违,这主要是因为其可抵扣的项目太少,比如物流行业中的主要成本像油费、过路费、人力成本等由于相关行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而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高速公路行业的路产因为建筑行业没有纳入“营改增”无法从施工承包商取得增税专用发票而大额的进项税无法抵扣。对于这种情况,政府层面或许早有预料,上海市制定了相应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但这只能应对局部问题,是试点期间的权宜之计,为使“营改增”减税落到实处,应尽早开展“营改增”影响分析测算,对试点带给企业在盈利、税负、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以明确试点工作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变化。另外,应该真正全面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尽快扩围试点区域及行业。除已在部分地区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外,和其他行业有着紧密联系的邮电通信业和建筑安装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也应该尽快完成相应税负测算,逐步纳入试点行业。
总之,将来在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时要通盘考虑,完善相关政策,才能达到预期政策目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gzdt/2011-11/17/content_1996249.htm.[2011-11-17].
[2]蔺红、厉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探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1,(12)上:102-103.
[3]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N].中国财经报,2011-11-22.
[4]王健,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与设计[J].现代会计,2008,(6):41-43.
[5]王红云,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9,(11):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