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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4-03-10 点击数:165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摘要】农业龙头企业最终要市场化,但现实情况决定了财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对湖南省15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查显示:湖南省财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一定效率,但在具体落实及操作层面还需进一步完善,财税支持力度有待加强。本文就农业产 ...
  【摘要】农业龙头企业最终要市场化,但现实情况决定了财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对湖南省15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查显示:湖南省财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一定效率,但在具体落实及操作层面还需进一步完善,财税支持力度有待加强。本文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税支持政策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税政策支持 农业龙头企业 市场调研

为了具体掌握湖南财税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支持情况,笔者参与了对湖南省农业龙头企业的问卷及实地调查。本次问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业务、企业类型、主要原材料类别、带动基地情况、带动农户情况、科技创新情况和品牌情况等。二是农业龙头企业财税政策支持情况,包括两个部分:①我省财税政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效率和力度;②现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财税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我们还对部分企业进行了实地回访调查,以了解企业的个体需求。
一、受调查农业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分析
本次调查的15家企业中,11家为农产品加工企业,4家为农产品流通企业,企业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可以看出,被调查企业的主营业务涉及面较广,其中涉及粮食的企业占到了所调查企业的50%左右,原料及进货为粮食的企业更多,这是因为湖南省盛产粮食,从事粮食生产经营方面的企业本身较多。15家企业中带动种植基地的12家,带动养殖基地的3家;13家企业有自建基地。带动农户方式中,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三种典型方式都囊括了,其中合同制最多,其次是合作制,股份经营制最少,只有2家。即采用传统的合同制、合作制较多,新型的股份合作制较少。这可能也是湖南省农业龙头企业当前影响和带动力不够的原因之一。
就科技创新情况而言,大部分企业都有专门的研发机构,获省级以上科技奖的企业有5家,省级以上高科企业有3家,既是省级以上高科企业又获得了省级以上科技奖的企业占30%。这说明相当一部分龙头企业很重视研发,但由于资金缺乏,科技投入不够,研发能力较弱。
就品牌而言,所调查的农业龙头企业大部分有相应的品牌,获省驰名商标的企业较多,达8家,获国家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的龙头企业相对少一些,分别为5 ~ 6家,这也说明农业龙头企业在品牌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次所调查企业既具有一定的广度和覆盖面,又符合湖南省特点和实际,具一定的代表性,能反映一定层面的问题。
二、财税政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效率及力度分析
这次调查问卷的第二部分是农业龙头企业财税政策支持情况,问卷调查基本情况如表2所示。
1. 财税政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效率分析。从表2可看出,就“农业龙头企业的财税政策是否实现了政策目标”这一问题看,近三分之二的企业认为实现了政策目标,但仍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企业认为没有实现这些政策目标,这说明财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效率有待提高。
当前财政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目标就是通过培养壮大龙头企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农业属于薄利行业,税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要政策目标是提高农业企业的投资回报率,鼓励更多的资本投向农业企业。
进一步实地回访表明,被调查者对财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目标并不十分清楚明了,这说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政策的解释,加强引导与监督。就“我省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落实情况”这一问题,认为“好”和“不好”的几乎各占近一半。进一步实地调查访谈显示,企业一致认为有关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是比较到位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直接可以减免税。关键在于某些企业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太熟悉,因而未能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就“企业是否从现行财税政策中受益”这一问题,除一家企业认为没有受益以外,其余的14家企业均认为从现行财税政策中受益了。
例如我们进一步调查中了解到某公司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①享受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②享受财政补贴收入免征所得税;③享受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④享受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订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⑤享受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公司享受到的财政政策情况为:一是落实了几个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二是争取了一个米厂新建贷款贴息项目。可以看出该公司基本上享受到了当前实行的大部分财税支持政策。其他企业在调查中也普遍认为它们或多或少都从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了,而且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贯性、普惠性和长期性。
从以上问题分析可以看出,我省财税政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还是有一定效率的,但在具体落实及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2. 财税政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力度分析。就“财税政策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这一问题,三分之一的企业认为支持力度大,三分之二的企业认为支持力度不大。而认为力度大的企业基本上是享受到了一系列的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是从中受益不少的企业。
另外,关于“是否有必要对龙头企业在财税政策上加大支持”这一问题的问卷,所有企业都认为有必要加大支持力度。这说明当前从财税支持政策中受益少的企业很希望得到相关支持,受益多的企业更是对这些财税政策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性,但更说明当前农业企业普遍投入不足的尴尬处境。
三、政策建议
1. 财政政策建议。
(1)加大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具体建议包括:对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更多的资金扶持,包括农业田间工程项目、水利修建工程等;提供更多的粮食直补金;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实现顺价销售,鼓励农民种粮;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大部分农业龙头企业有自建种植及养殖基地,取得相应的财政支持资金是以带动相关基地发展为条件,而这些基地的发展运营需要配套基础设施的完善。企业采用合同、合作及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当农民受益、获得较多的支持资金,就能提供更多、更优质、更平价的农产品,农业企业也必然从中受益。
(2)改进支持方式。例如:采用多样化的支持方式,包括财政补贴、贷款贴息、金融支持、奖励等;以企业的经营规模为基数确定财政资金补助额度;财政支持以企业发展前景和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区别对待。另外,由于我省各地土地资源、土地差异很大,因而有企业提出因地制宜进行支持,对不同地区支持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湘西土地很贫瘠、耕地很少,应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
(3)合理确定支持对象。①支持带动、推动能力强的企业。如有的提出对经营状况好的龙头企业考虑连续支持,扶优扶强,培养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有的提出专家在评选支持项目时应结合实际,务求资金的带动、推动作用。②支持技术创新。如有的提出加大对农业的科技投入,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扶植;有的提出对高新技术农业要在综合考虑资金投入、资金规模、产品研发、企业效益和对市场的影响力等基础上增加支持;有的提出对农业新兴环保产业要重点从固定资产和技术创新方面,从资金上加大投入、在补贴上加大数额。当前支持技术创新很有必要,从所调查企业来看,大部分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技术研发部门,但很少有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及省级高科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多。实际上,增加农业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技术改造创新,开展农产品的深加工。③对不同业务类型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对待,要有特别政策大力支持从事效益低但符合社会发展业务的龙头企业,如生产经营粮食、棉花、食用油的企业。而对生产经营火腿制品、烟、酒、槟榔这些与人类健康不相宜产品的企业应加以限制。当前有必要通过政策引导,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健康发展。④支持生产经营特色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有企业提出政府部门应创新服务,做好扶持政策调研,分析湖南的具体情况,选准品牌与品种,支持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如大米行业精米暂时落后,就可以生产糙米及制品,宣传安全、营养、自然;油脂行业,国外大品牌都是转基因,就可以生产原生态的茶籽油、菜籽油、非转基因油等。
(4)完善资金发放方式。如有的提出资金要直接发放到企业,不层层转手;有的提出应考虑发放机制的效率,做到更加公平公正;有的提出由于发放方式不完善,导致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权力寻租,或政府相关部门截留资金。可见,有必要通过完善资金发放方式,保障支持资金及时足额地用于龙头企业的发展。
(5)健全监督机制。有企业认为应有系统的评估模式和跟踪机制,由第三方进行客观评估,建立扶持政策公示制度;有企业认为要建立资金投入绩效考核体系;有企业认为要密切注意政策支持三五年后效应和效果,这是一切政策的关键点,也唯有这样才能对政策效果给出公平合理的评价。因而要通过健全监督机制,保障相关政策目标的实现,提高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效率。
(6)建立农业产业化风险基金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是高风险产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体制,其中农业保险应成为这一救援体制最重要的一部分。应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投保公司或农业企业投保公司,并开辟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风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产业化经营系统的利润,企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出一定的比例,政府也要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风险基金的补贴,这样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部分市场风险内部化,可以使加盟农户免受市场波动的直接影响,以增进产业化经营系统运行的主动性,提高竞争力。
2. 税收及其他配套政策建议。
(1)关于所得税优惠问题。我国当前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式主要有税前抵扣、税前还贷和直接减免等方式,优惠方式多样,对符合要求的相关农业企业的优惠幅度也是比较大的。但按当前税法规定饲料生产企业除提供初加工服务所收加工费以外的收入不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仍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事实上由于当前用于生产饲料的玉米、小麦等原材料价格飞涨,大部分饲料生产企业难以为继。某些地方为了促进饲料行业的发展出台了相关地方性的法规,减征所得税,如陕西在2001 ~ 2010年间对饲料企业统一按15%的低税率征收所得税。
另就技术开发费再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一些龙头企业的技术开发形式受到企业规模的限制,多是通过聘请专家辅导的形式从事较小的不成规模的技术开发,有关技术辅导技术转让等费用只能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无论在列支总额上还是时间上都要受到限制,所以对于龙头企业的科研资金投入应当是今后扶持的重点。
(2)关于增值税优惠问题。在我国,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环节按照17%的税率征税,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还有4%的不能抵扣,从而导致我国农产品深加工产品增值税负高于其他加工行业的税负。而且我国农产品深加工产品的增值税比国外的同类产品税负重。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手段只规定企业对外购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进项抵扣,企业承担了很重的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在对农业产业化基地一体化的龙头企业使用增值税优惠扶持时,对于进项抵扣,短期内可以考虑允许龙头企业按照规定的税率全额抵扣,或按照同行业水平测定税负进行征收,超过部分享受减免。此外,要创造条件完善农产品深加工的增值税政策,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
(3)关于出口退税优惠问题。在所调查企业中有一家是从事农产品出口企业。据悉,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对于农产品的出口是依据出口退税率来计算实际的应退税额的。而当前我国对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比较低,退税率低于法定征收率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负责,这样不仅不利于增强我国农产品企业的经济实力、提高农产品的技术含量,也不利于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在现阶段已成为常态,这使得农产品进口压力增大。这种情况与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较弱不无关系,为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的核心竞争力,除了带动企业加大研发投资进行产品创新改进之外,加大对这些企业的出口退税优惠扶持也是重要的支持手段。
(4)关于地方税费优惠问题。某企业提出地方性税费如印花税、各种附加税费太重、弹性太大,尤其是房产基金收得比较重。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除此之外,还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税费名目繁多,尤其是一些行政收费项目随意性较强,往往让本处于微利状况的农业企业疲于应对。
3. 关于财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期限问题的分析。对于“你认为财税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是否应有时间期限?你同意农业龙头企业最终市场化吗?”这一问题,所有的15家企业都认为“是”。之所以如此,某企业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任何政策的出台、存在都要尊重市场规律。如果一个农业龙头企业始终靠政策来吃饭,终究会被市场所淘汰。也正因为农业龙头企业最终要走市场化道路,所以企业认为政府在实施财税政策支持过程中要注意:一是要立足促进企业的发展,没有发展起来,扶持政策就没有效果,半途而废,甚至会伤害到企业;二是不能有损市场经济的客观、公正性;三是避免企业产生依赖性。
另有企业认为国家对于农产品及相应的初加工产品价格控制得很严,这种非市场经济的定价机制决定了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及初加工企业是微利企业,政府必须加以扶持;如取消扶持也可以,但要放开价格,但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还不允许,会破坏整个价格链,产生更严重的通货膨胀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因而市场化关乎国计民生,需经过长时间规划,有步骤地进行。
主要参考文献
1. 许宗凤.外国农业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铜陵学院学报,2009;3
2. 李景波,佟国光. 农业保险的信贷支持效应分析.农业经济,2011;9
3. 李萍. 广西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对策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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