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传统建造合同准则越来越难以满足施工企业的需求,为此,相关部门立于传统建造合同准则基础之上,颁布新建造合同准则。本文着重论述新建造合同准则在施工企业应用中的问题,为落实好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保障。
一、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核算存在的误区
(一)“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发生额相等
根据新建造合同准则之规定,无论是“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还是“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均需依照配比原则开展各项行为活动,特别注意的是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不相关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发生额无需直接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
根据《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之规定,无论是“工程结算收入”科目还是“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均需依照配比原则开展各项行为活动,特别注意的是与“主营结算收入”科目发生额不相关的“工程施工”科目发生额均无需直接转入“工程结算成本”科目中,其中未完工的实际成本指的是“工程施工”科目月末余额。
另外,由于实际发生成本与计入账务成本时间层面存在先后顺序,因此“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发生额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发生额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二)“工程结算”科目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相等
新建造合同准则背景下,通常依托于工程结算科目用于揭示施工企业已结算工程价款收入,并且借助完工百分比法置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对施工企业当期实际收入予以确认。
(三)合同总收入的预计工作实施困难
合同难以确认总收入以及总预计成本,在进行建造合同合理核算的基础是正确确认合同总收入与预计成本,目前来说,施工企业合同总收入的预计工作是施工企业确认当期收入的重要环节,该环节的工作状况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对新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状况。目前,施工企业在执行合同总收入的预计工作时具有一定的难度,即施工企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图纸不全,合同工程量不确定,导致合同金额大都为暂定金额。同时,在同一工程项目中,由于工作内容所有不同将导致结算方式不同,由此以来极易造成合同总收入发生变化。另外,在合同履约期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通常在施工竣工后依据实际工程量予以确定,难以在当期及时予以变更。除此之外,人工、材料等相关因素的物价时刻发生着变动,上述多种因素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总收入,因此,施工企业难以实现对合同总收入预计的准确性。
二、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不正确会计核算的表现形式
(一)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的核算方式
施工企业已结算工程价款收入往往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揭示,而施工企业已结算工程实际成本通常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揭示,如此以来不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所以日益激烈竞争建筑市场内,仅依据《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核算难以准确反映出施工企业的经营状况。
(二)非《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亦非新、旧准则的核算方式
实践表明,施工企业实际工程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内揭示,而施工企业实际发生成本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揭示,如此以来不符合《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明显违反了新、旧建准则相关规定,其涉嫌人意在调节利润。
(三)形式上的新建造合同准则核算方式
新建造合同准则背景下,发生额相等现象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额和“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发生额、“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和“工程结算”科目发生额。如此以来尽管形式上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但仍旧不符合新准则内涵。
三、正确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式
(一)会计核算科目
1.“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结算业主开出工程价款时,必须依据结算单所列金额开展相关事务,其中贷记本科目,借记“应收账款”科目。工程施工合同结束后,应做对冲处理,其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2.“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核算,确认处理建造合同收入时,应依据相关合同费用开展,其中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若依据其差额进行处理时,其中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此外,待期末,还需对各类科目进行结转处理,直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余额。
3.“工程施工”科目的核算。应在“工程施工“科目下设置其他多个科目,如“合同毛利”科目、“合同成本”科目等。其中施工企业依照建造合同开展各项活动所涉及到的检验试验费用及材料费等直接得用,其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而所发生的间接费用(财产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合同成本、合同收入金额的确认
1.计入合同收入的各项费用。(1)由于变更合同或不按照合同开展活动所产生的索赔费用;(2)合同中所规定的初始收入,其中初始收入是合同收入的主要内容。
2.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1)直接费用,如材料费、检验试验费等;(2)间接费用,如财产保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3)合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3.合同成本金额的确认。因建筑市场存在诸多不稳定性因素,导致“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难以准确反映,所以新、旧准则、《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均不认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发生额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发生额相等,同时还需置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予以处理反映。同时,施工企业对当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金额修订后,再对主营业务成本予以确认。
会计核算在税收环节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税收征管始终坚持“以票控税”原则,并对发票有着明确的规定、严格的要求,任何发票凭证必须经过多方面核实、求证才能够入账;实际上,在税收征管环节,若税务部门认定纳税人会计核算、相关票据凭证不符合税收管理标准,通常可会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核定征收。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从性质层面看,建造承包商正建造的资产隶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在期末应对其做出减值测试。当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高于总收入时,则表明建造合同预计损失,此时应及时提取损失准备,并将其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待建造合同完工时,直接将已计提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从税务处理层面看,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高于总收入时,并表明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其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所以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对其扣除,应将其计为暂时性差异。
四、结论
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利润率一再压低,有些工程可谓无利润可言,甚至出现亏损。企业内部加强管理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外部环境上,我们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规范建筑工程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