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内容
有关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以部门规章为主,如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2008年12月31日实施)等。表外披露主要内容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财务信息披露内容。
1.业务数据摘要。(1)非经常性损益。《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12月1日实施)指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包括“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2)公允价值计量项目。要求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及对利润的影响。
2.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分项列示其初始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金额以及账面价值的期初账面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账面余额。(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求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来源、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3)其他综合收益。我国财政部于2009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从2009年1月1起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3.其他重要事项。披露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金额、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权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本期计提的减值和期末余额。
(二)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应披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政策的选择依据,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存在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认定依据;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公允价值确定方法,采用的估值技术,以及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时涉及的关键假设和主要不确定因素;披露公允价值计量内部控制,包括公允价值的内部报告程序,相关机构的估值论证及验证程序等。
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信息披露规范性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上市公司并不多,从2007年的18家到2010年的27家。本文分析的基础数据来自这些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来源于巨潮资讯网),年报数据时间从2007年到2011年。从这些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表外数据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还存在不足。
(一)规范性不足表现。
1.财务信息披露口径不一。上市公司对项目披露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披露信息参差不齐,使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缺乏可比性,如下页表1所示。公允价值信息披露规范与否一定程度上将影响信息的质量,也不利于投资者的阅读分析与理解。
2.非财务信息披露缺乏完整性。从年度报告披露信息来看,对于制度规定需要披露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政策选择依据、活跃房地产市场认定依据大部分上市公司能予以披露,只有少数公司没有做到,如泛海建设。公允价值确定方式有资产评估报告、调查报告、参考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也有个别公司没有披露此信息,如世贸股份、海欣股份在2010年的年度报告中都没有提到,其中海欣股份2010年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为67.53%,公允价值取得是否可靠将直接影响利润的真实性。2011年度报告中少数上市公司对估值中可能存在的关键假设和主要不确定因素予以披露,如正和股份、中航地产等,多数上市公司不重视此信息。此外,金融街、方大A等少数公司在2011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内部控制制度,不过很少涉及公允价值内部控制报告程序、估值复核等相关信息的披露。
3.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及处置业务披露缺乏统一规范格式。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披露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情况及对损益的影响。由于对具体的披露格式规定较少,因而实际信息披露比较分散,不够充分,尤其是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信息披露,投资者难以通过年度报告分析转换或处置对企业的影响。2011年金宇车城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开发成本,披露转换原因及以公允价值结转,但没有披露其对损益的影响;2011年海南航空出售物业披露了对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的影响,但没有披露处置项目具体情况。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或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须同时结转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需要相关科目的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细项目列示影响金额。
(二)原因分析。
1.制度规定的披露项目含义不明确。上市公司披露“对当期利润的影响金额”时应该明确指出是利润总额还是净利润,以使信息更加明确。上市公司对“计入权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权益存在不同理解,有的理解仅仅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的资本公积金额,有的理解为所有者权益。转化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将影响利润以及所有者权益,此项目信息反映的不仅是转换时计入的资本公积金额,也反映转换后产生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2.上市公司对公允价值信息披露不够谨慎。(1)没有合理区分成本信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报表项目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其历史成本信息反映在投资性房地产的报表注释项目,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产生的差额,不应反映在期初公允价值对应成本合计中,这样成本合计对应的期末价值就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历史成本。(2)没有合理披露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新增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差额应计入“本期增加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入”对应公允价值变动合计,这样使“本期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应公允价值变动合计反映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信息。(3)没有合理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税收影响。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账面价值,因而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的资本公积、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性房地产可税前抵扣折旧或摊销都将引起暂时性差异,影响上市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或转换影响不够重视。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将涉及到对原来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金额及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进行结转,要使披露信息更易于理解,有必要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报表注释中分项说明投资性房地产出售原公允价值变动冲减金额和本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资本公积报表附注项目也需要分明细项目列出因投资性房地产减少而结转的资本公积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中“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应考虑处置或转换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冲减。
三、建议
(一)完善制度规定:调整明细项目,规范披露格式。通常财务报告披露格式中没有明确列明的项目,如表格中常见的“可无限量添加行”,上市公司认为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往往不会予以详细披露相关信息。因而报表附注项目披露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披露格式中需要增加明细项目“本年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性房地产出售原公允价值变动冲减”。暂时性差异金额披露中明细项目设置应该包括“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性房地产可税前列支的折旧或摊销金额”。对明细项目进行调整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充分性。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以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也可以通过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达到避免资产受房地产市场波动的影响,因此有必要统一规范投资性房地产转化或处置相关信息披露格式,在年度报告数据披露中增加一项,即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或处置对企业的影响,具体表格如表2所示。
(二)加大监管力度:做好内外监督,落实惩罚措施。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尚不成熟,公允价值的计量及披露还存在诸多问题,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上述分析也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同上市公司不够谨慎密切相关。如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缺乏规范性,信息使用者将无法相信公允价值信息的公允性,因而对外披露之前有必要对公允价值计量信息仔细进行内部审查,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公允披露。此外,做好外部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注册会计师要认真履行职能,重视公允价值信息审计;证券监管部门可以不定期分析披露的公允价值会计信息,对明显的故意不披露行为给予批评、警告等惩罚措施。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关于公允价值会计的研究——面向财务会计的本质特征[J].会计研究,2009,(5).
2.黄学敏.公允价值:理论内涵与准则运用[J].会计研究,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