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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接与定价研究
发布时间:2014-02-11 点击数:211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12年5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正式对外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简称新版《规范》,下同)。新版《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非 ...
  2012年5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正式对外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简称新版《规范》,下同)。新版《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的主要依据。笔者将通过对新版(2012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政策对接工作的分析,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接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一、项目对接工作流程与要求

  (一)项目对接工作流程

  1.制定印发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接工作方案,对规范对接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下设专家小组和工作小组,规定了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2.举办了由各组专家及工作小组成员参加的培训班,解读新版项目规范有关内容,对新旧项目对接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

  3.组织工作小组、专家小组成员分专业组类别对新、旧版规范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不一致的差异,对新旧项目进行比对。

  4.工作小组审核汇总新旧项目比对结果,初步完成新、旧规范项目方面的比对工作。

  5.开发完成我省现行价格项目与“全国医疗价格项目(2012)版”的对接软件。

  6.重新调整并充实专家小组人员构成,按省医学会专业类别细化为32个专家小组,分组对初步对接结果进行价格项目的论证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紧张有序进行,已完成约80%。

  7.做好省级12家医疗机构关于2011、2012年一次性医用耗材收费电子数据及增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报送工作,测算现行另收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权平均成本及上报增补及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8.审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办法”,统一了项目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劳务费、仪器设备折旧等的计算口径。

  9.工作小组审核、整理先期已完成的专家小组论证意见,对专家小组提出的对接情况及建议价格进行梳理、完善,形成初步对接价格。

  (二)项目对接工作要求

  1.新、旧版项目进行比对、审核、汇总

  (1)按照不同学科分类(约30个学科),由专家小组,根据项目内涵、除外内容等,按“福建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数据库编码”与新版项目规范进行比对。将新旧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逐项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分类。

  (2)由工作小组对新旧项目比对结果审核、汇总,将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又确需保留的项目按期上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审核。

  2.新旧项目规范衔接、拟定价格

  (1)项目完全一致的对应旧版价格;(2)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不一致的调整价格;(3)内涵不一致的、新版规范新增且我省已开展的进行成本测算、专家论证,拟定价格。

  二、项目对接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新版《项目规范》对接工作中价格水平的掌握认识不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应理解为此次对接是按照全国项目规范对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做好新旧项目价格水平衔接,医疗价格水平保持总体稳定,医疗价格随着医改相关配套改革工作的推进再作大的调整。但在工作开展中,有关专家普遍反映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偏低,部分省市拟对现行价格进行大的调整,这也给此次的对接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2.新版《项目规范》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内涵,尽量将一次性医用耗材纳入项目打包收费,严格控制了允许向患者单独收费的耗材品种和数量,从医疗价格管理的方向上看是对的。但与旧版项目规范相比,相当多的耗材从原“除外内容”进入“内涵一次性耗材”后,由于原耗材规格、品种、厂家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患者的可选择性,因此有的耗材价格过于悬殊,而新版规范未明确如何测算耗材平均成本,可能造成各省的计算口径差别较大,耗材的价格差异区间很大时不易取值。取高或取低价格都不合适,即使取中间值计入成本,最终的结果患者使用的仍然可能是低价产品,质量难以保证。

  3.新版《项目规范》对部分项目使用的耗材实行打包定价的方式,不再另收材料费。因此,存在个别项目,如护理类中的吸痰护理等专项护理,在原规范中有规定一次性吸痰管等特殊消耗材料作为除外内容,新的规范把它纳入内涵一次性耗材,这对于一天平均可能多次发生的项目来说,把耗材摊入是很难定价的。

  4.新版《全国规范》规定不区分方法或试剂制定检验类项目价格,而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主流检验方法制定不同价格,该政策虽有利于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检验方法,推动检验试剂生产市场合理竞争,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方法,按检验主流方法定价,一项检验只执行一个价格,如何确定检验主流方法是一难点,界定不当势必导致检验费用的不合理上涨。在定价论证过程中,从检验质量的角度,专家往往会选择相对高端的方法作为主流方法,价格也相应偏高。一般而言,即使是同一家三级医院,也不会是一个检验项目只有一种检验方法,往往不同方法并存,原先不同方法适用不同价格,也可以做到对号入座,一旦一项检验只执行一个价格,即使现在是主流方法,医疗机构的趋利性可能导致即使现在是主流今后也可能变成非主流。另外,不区分方法或试剂制定检验类项目价格,对某些创新医疗技术的应用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5.新版《全国规范》部分项目内容制定、描述不合理。如造血及淋巴系统的“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项目内涵“提前20天采集患者骨髓进行体外细胞培养”表述不具操作性;临床物理治疗部分项目中的计价单位“每疗程”与内涵描述中的“耗时40-110分钟、20-30分钟”等明显不符,部分临床手术项目计价单位由“单侧”改为“次”后,成本差异较大,可能导致需“双侧”手术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趋利而分两“次”收费;低值耗材最高分档为100元偏低,按现行市场行情,肿瘤手术一台平均需500-600元的低值耗材;部分符合“除外内容”定义的耗材未列入,如开放性的肠切除术、食管手术的“缝合器”,口腔颌面手术等的“特殊缝线”等。

  6.“辅助操作”定价难,成本测算难度较大。如果严格按照项目内涵界定的耗材消耗和设备折旧进行定价,按产品说明书一次性使用,将造成辅助操作定价很高,从而导致手术费用比实际收费大幅提高;再者是否应将价格定为:原直视手术价格+辅助操作价格=已明确直视手术操作路径的项目价格。若不相等,医疗机构将按价格组合高的项目收费,个别项目就成了虚设项目。

  三、关于项目对接工作的建议

  1.笔者认为,由于这次9360项中的较多项目均无法与现行项目直接对接,内涵和除外内容等变化较大,大部分项目需重新经过项目对接、成本测算、价格论证、政府审批等程序完成定价,任务重,环节多,时间紧。因此,建议延期一定时间执行。

  2.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新、旧版《规范》对接价格总水平的掌控,保持比较一致的尺度,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3.新版《规范》实行尽可能将一次性医用耗材纳入项目打包收费的方式,严格控制“除外内容”的耗材品种和数量。有些项目难以操作,建议对部分项目“内涵一次性耗材”及“除外内容”进行重新梳理和界定。

  4.调整界定不合理的“除外内容”。一是在临床开放手术中:如根治性全胃切除术、肠切除术、食管手术等的“一次性缝合器”,口腔颌面等手术的“特殊缝线”,列为除外内容。二是在腔镜手术中:将符合“除外内容”界定原则的一次性吻合器、血管夹、腔镜直线切割缝合器、钉仓等,参照开放手术列为除外内容;三是对于腔镜系统中共同使用的一次性穿刺器、内镜用取物管袋、腔镜切口保护器、皮肤缝合器等常规材料列入腔镜手术打包平均定价;这样既更加合理界定除外内容,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手术费的“飙升”。

  5.新版《项目规范》不区分方法或试剂制定检验类项目价格,而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主流检验方法制定不同价格,由于检测方法众多,主流方法选定较难,建议国家对检验类医疗项目定价进行专项研究,统一制定实施细则。

  6.将分档金额普遍偏低的临床手术治疗类低值耗材的档次单独列示,平均一台按100-600元计算;将部分成本差异较大的临床项目计价单位由“次”改为“单侧”,以利于患者付费的公平、合理。

  7.更正新版《规范》临床物理治疗中不合理的“图像引导的三维立体定向放疗”等项目计价单位,建议将本类中表述不恰当的计价单位“每疗程”更改为“次”;按生物治疗操作规范将“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项目内涵“提前20天采集患者骨髓进行体外细胞培养”改为“提取患者或健康供者外周血单个核细胞,经细胞因子刺激、扩增8-10天后获得CIK细胞,或分离培养树突状细胞,回输给患者”。

  8.国家进一步制定辅助操作项目定价的实施细则,界定原直视手术价格、辅助操作价格与已明确直视手术操作路径的项目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和收费原则,明确具体成本测算口径,如超声刀头、磨头、锯片等是否应作为“一次性耗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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