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合作的作用正在不断加强。传统的各自为政的审计监管模式已经不能解决全球化中的财务信息质量问题,加强国与国之间会计监管合作也逐渐成为趋势。会计准则的趋同和统一有助于克服跨境会计监管的冲突。但要切实解决跨境会计监管合作僵局,首先要了解对方现行的跨境会计监管合作方案。目前,美国已经与8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跨境会计监管合作的联合检查协议。他们必然比我国具有更加成熟和丰富的监管合作经验。通过对美国跨境会计监管合作方案的分析,可以为我国未来谈判和自身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并从中获益。
一、美国会计监管政策
美国在日常跨国会计监管合作中,主要的负责人是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所以,与PCAOB建立联合调查制度以及审计制度的互信是整个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基础。
PCAOB成立于2002年安然事件的背景下,负责监管为公众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PCAOB既是独立法人,也接受SEC的指导与监督。虽然SEC并不干涉PCAOB的具体活动,但是对PCAOB享有最终决策权。2010年7月通过的《多德·弗兰克法案》扩大了PCAOB的监管权力,正式授予PCAOB与境外会计监管机构进行交流的权利,打破了美国与其他国家会计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换的僵局。
PCAOB的会计监管职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注册管理、现场调查、执法与调查和制定审计准测,监管范围囊括了所有为在美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境内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现场调查是PCAOB职责中最具有争议的一项,也是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中的矛盾之一。2004年,经SEC批准的PCAOB4012条例和之前萨班斯法案规定,PCAOB有权对为在美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这一规定遭到了很多国家的抵制。我国财政部前会计司司长刘玉廷曾在2010年2月8日的“国际会计审计发展大会”上,明确表明了中国政府不同意美国入境检查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立场。由于PCAOB长期低效运转,2010年5月当时的主席接受了美国国会金融服务委员会的质询,他表示在欧盟、中国(包括香港)和瑞士等地,对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调查面临障碍,并且这也是PCAOB未来面临的障碍之一。随即7月,PCAOB接着《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出台调整了战略定位,开始通过双边联合调查协议实现在对方国家的现场调查。同年9月,欧盟也通过了关于认可美国会计监管机构适当性决议,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PCAOB执法与调查的职能主要体现在PCAOB调查、制裁和处罚的权利,但是PCAOB的处罚程序受SEC的监督,SEC可以加重、减轻、修改或者取消PCAOB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联合调查协议分析
2011年是PCAOB主动从强调单边监管和现场调查到联合检查之后取得突破性发展的一年,先后与英国、瑞士、挪威、日本、以色列、中国台湾、荷兰、迪拜等8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机构签订了联合检查协议。在2012年,PCAOB也在欧盟地区得到进一步发展,先后与德国、西班牙、法国和芬兰签订协议,并且还包括双方交换保密信息的规定。
根据代表性,本文选取了英国、瑞士和德国这三个国家与PCAOB的联合检查协议进行比较分析。英国既是欧盟成员国,也是美国在国际事务上的坚定盟友,也是PCAOB在欧盟国家中第一个签订联合检查协议的国家。瑞士虽然不是欧盟国家,但是在政策上一直紧跟欧盟政策的步伐,也以高度的信息保密文明。并且,它是PCAOB在海外现场调查中的最大障碍之一。在PCAOB取得信息共享的授权和欧盟认可后,瑞士和PCAOB解决了信息保密的问题,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这份协议签订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之前。德国在欧盟中占领导地位。PCAOB与德国监管机构除了签订联合检查协议之外,还签订了个人数据保护协议,这是PCAOB在《多德·弗兰克法案》出台后增加的一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