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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影响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3-11-14 点击数:693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自2012年1月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2013年8月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按照国家此次税改的目的:一是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二是 ...
自2012年1月我国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2013年8月起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按照国家此次税改的目的:一是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二是要有利于企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面临着挑战,因现行大多数建筑企业管理粗放,管理方法传统,有很多导致税负增加的因素,然而增值税征管体制对企业财务管理、内部流程控制方面的严格要求将会对目前建筑业管理方式形成倒逼机制,促使行业精细化发展,“营改增”就成为了建筑业完善运营机制的良好机遇。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业税税目下,建筑业适用税率为3%。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采用的计税方式,方案中也明确了建筑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前销项税额抵扣当前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前销项税额-当前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果按现有的建筑业预结算方法,其营业收入是含税销售额,那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设应税收入为a,进项税为b,“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为3%a(不考虑在此基础上计提的附加税费),“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是a÷(1+11%)×11%—b;若使“营改增”前后税负相同,让两式相等,则有b=7%a,也就是说只有建筑业的进项税扣除额不低于营业收入的7%时,营改增后税负下降,反之则税负就会增加。

  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是影响建筑业税负增加或减少的主要因素。而建筑业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项目抵扣就增加了税负,主要原因是:部分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装饰材料及辅助材料等的经营者大多为个体户,不是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建筑材料很多都由小规模纳税人或农民经营,都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甲供料”情况、银行贷款利息的筹资成本、原有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另外建筑业劳务用工往往占成本总额较大,据统计2011年上市公司的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35%为人工成本,这其中不仅包括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还包含至少20%的劳务分包成本,这些都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种种原因之下,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劳务等与工程总造价之比十分有限,加上税收征管的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严重地阻塞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的途径。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可以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的增值税与我国现行的建筑产品定价、计价方式以及严酷的低价中标竞争形势之间,存在着制度政策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企业是营改增后成立的,或者是营改增后购入了大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那么就有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税负会降低,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建议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期初库存材料也可以按一定方法分期抵扣。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过的可按净值折算抵扣。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收入的影响

  建筑业如“营改增”后,其增值税应税收入原则上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即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企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以及各种工程奖励和赔款,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工程结算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如按现有建筑业买方市场的主导,有可能相同标的物的合同价格变化不会大,而原营业税是价内税,这样就对建筑业营业收入的确认金额产生影响,举例如下:营业税制下建筑业收入100万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应计入的营业收入是100÷(1+11%)=90(万元),收入减少10万元。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格,因此有必要调整建筑业工程造价文件中的参考价,将其调整为不含税价格。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1.进项税方面(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首先,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作为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供应商选择的一项重要依据,在签订合同环节明确专用发票的提供时间,不能为节省成本开支,降低价格而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进项税扣除额超过经营收入的7%以上,以减少税负。由于机械设备进项税“营改增”后可抵扣,那么可购置大型施工机械等资产,增加可抵扣金额,一方面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机械化程度,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减少企业的税负。

  2.甲供材料方面(改变甲供料结算流程)

  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一般是对施工用的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由其直接购买,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这就形成甲供料。

  发生甲供材料时供应商直接开具发票给甲方,而施工企业只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但营业税规定:无论怎样结算计税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因此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计税额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营改增后甲供材料时开具发票和结算流程建议改为签订甲方、总包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协议,供应商给总包方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总包方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甲方,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改后的“甲供料”结算方式避免了重复征税,其税负大大降低了。

  3.异地施工方面

  建筑业因其行业特点,异地施工情况较多,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按现行的营业税规定,除承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要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外,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营改增后推测采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样就要求企业一方面将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在规定的抵扣期限前要全部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对异地的会计税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的增值税或专用发票等资料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待工程竣工,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作税款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尽量做到配比合理,避免税款集中缴纳和垫付税款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压力。)

  四、“营改增”后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制中建筑业会计涉及的核算科目主要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还有应交税费下的其他附加税,先根据工程价款结算收入额的3%计提,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营改增后,建筑业的会计核算发生很大变化,在施工中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购进货物、接受劳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直接列入相关成本费用,而要分开核算,如: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如不分开核算,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缴纳增值税时,是不能抵扣的;同时,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工程营业收入,必须扣除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后再将差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如: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中设了9个专栏:进项税额(借方)、已交税金(借方)、减免税款(借方)、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借方)、销项税额(贷方)、出口退税(贷方)、进项税额转出(贷方)转出多交增值税(贷方)。日常业务发生的增值税在这些明细科目中归集,月度终了,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现贷方余额,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出现借方余额,不做账务处理,作为留抵税额,下期继续抵扣。

  “营改增”后对于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情况,“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又新增加了“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以核算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以及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因此,营改增后由于核算科目发生较大变化,对涉税管理、账务处理的影响就较大,对会计核算要求更高了。

  五、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建议

  基于“营改增”政策将在“十二五”期间的全面实施,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尤为重要。如何使建筑业能够在“营改增”中获益,通过以上影响问题的分析,提出几点建议:

  1.尽快在全国全行业统一进行税改。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和产品特点只有在全国全行业统一进行了“营改增”,才能够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完整,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对建筑业上游产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交通运输、工程专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提供方以及下游产业如房地产行业等也要进行同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这样才能保证政策实施。

  2.建筑业积极做好政策学习及会计培训工作。会计核算是纳税的基础,因核算模式的较大改变,企业要对会计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做好政策学习宣贯,使建筑业在营改增前做好充足的人才储备。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积极的平稳过渡,才能做好营改增的税收筹划。

  3.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根据各地区对试点行业都出台了过渡性扶持政策,预测对建筑业营改增也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即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

  4.合理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及税款缴纳时点。针对建筑工程生产周期及收款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问题,销项与进项的不同步问题,按增值税规定其中就有可能出现对跨年工程年底按会计方法确认的收入计提缴纳了建筑业以后年度工程完工结算后全额付款的税款,以及质量保证金税款,这样建筑业先行垫付了大量税款,建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否采取按比例预缴与工程结算实际收款时汇算清缴相结合的税款缴纳方式,减轻建筑业资金压力。

  5.搞好工程计价办法及方式的调整。营改增不仅是对建筑业的税制改革,还将带动其他一系列相关结算办法,管理方式的巨大变革,工程概预算、决算、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变化,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对国家预算定额标准进行修订,以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

  六、小结

  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是税制的变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建筑业只有做好“营改增”的积极应对,才能将此次营改增变为建筑业更加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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