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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研究和现行体制下的提升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15 点击数:217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不管是社会审计还是中介审计,一旦尚失独立性则审计质量会遭到严重挑战。我国要求政府审计当好维护经济秩序的“卫士”、促进改革发展的“谋士”以及反腐倡廉、规范权力运行的“斗士”。要当好“三士”,审计人员充足的独立性是根本保证。  一、审计 ...
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不管是社会审计还是中介审计,一旦尚失独立性则审计质量会遭到严重挑战。我国要求政府审计当好维护经济秩序的“卫士”、促进改革发展的“谋士”以及反腐倡廉、规范权力运行的“斗士”。要当好“三士”,审计人员充足的独立性是根本保证。

  一、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审计独立性的定义至今并未达成一致,不同的学者和组织有不同的看法,具有代表性的有五种,虽然表述不一致,但其实质相同:即审计独立性是一种精神上的独立。它要求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能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排除各种干扰独立进行科学推理,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判断、客观思考以表达意见。但由于精神独立这一审计独立性的最高标准具有无形和难以衡量的特点,它对外界来说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社会公众无法通过观察审计人员的行为判断其是否真正做到了精神上的独立。这样,审计作为一种社会公正性质的职业也就没有起到取信于民的效果,由此引发了形式独立这一具体而易于衡量的标准。形式独立是指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不存在影响审计工作独立进行的重大利害关系。它不仅弥补了精神独立难以衡量的不足,同时也成为保证审计人员精神独立的客观基础。

  理论学界对社会审计独立性的研究较多,而国家审计的相关研究较少,就我国来说针对现行体制下如何提高政府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研究则非常稀缺。

  二、政府审计概述

  (一)政府审计的职能和类型

  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构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是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运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审计。目前各国根据其审计机构设置的不同,可将审计分为不同类型。不同类型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差异。

  (1)立法型:如英国、美国;主要特点:审计范围广,独立性强,权威性高。但需要强有力的立法机构体系和完善的立法程序,才能发挥作用。(2)司法型:如法国、西班牙;主要特点:权威性和独立性较大,但其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到业务量等多方面的限制,较适用于中小国家。(3)行政型:如匈牙利、罗马尼亚、芬兰、俄罗斯、中国;主要特点:审计机关往往兼负其他行政监督职能,审计监督具有广泛性和直接性,但其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4)独立型:如日本、德国;主要特点:国家审计机构自成体系,地位独立,虽然同时向立法和行政部门提供服务,但更侧重于立法部门,具有较强的宏观服务职能。

  (二)我国政府审计概述

  我国政府审计实行行政型管理体制,行政型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在所有政府审计管理体制中是最弱的。我国政府审计在这种体制的管理下,独立性自然经常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怀疑,从实际看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组织机构不完全独立。我国基层政府审计属于双重领导体制,人、财由地方保障和管理,业务由上级审计机关指导。仅在《审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从现实看,审计系统人员在上下级机关流动的情况很少出现,审计人员的成长基本上依靠本级党委政府。

  第二:职责权限不明确。政府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政府审计机构必须具有法定的职权,不依赖其他机构临时的授予。政府审计机构只有拥有法定职权,才可做到不依赖于其他的任何机构,才能独立地进行审计工作。我国现实中,仅财政同级审计工作由《审计法》第十六条赋予,经济责任审计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安排,其他自定项目须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上级授权或委托项目均有不确定性和零时性。

  第三:经济不完全独立。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因年初预算非常紧张,审计机关也同样面临预算不足的窘境,部分经费需要依靠追加预算和非税收入的补充。

  三、现行体制下提升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可能途径

  (一)提升审计机关公信力和审计人员精神独立性

  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按照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把“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涉外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为抓手,以“创新审计方式和方法”为突破口,以“队伍建设、法制化建设、信息化建设、理论建设和文化建设”为根基全面提升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审计机关社会公信力和审计人员的精神独立性。

  (二)创新审计项目管理方法强化审计实质独立性

  现行政府审计部门通常沿用部门制的分工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使用矩阵型的管理方法。具体说,首先是打破机关内部的二级机构固定设置,将所有业务人员根据业务特点分为不同的人才库,将所有的审计项目放入年度项目库,年初仅确定审计项目的实施时间而不确定具体的审计人员,项目实施前根据随机性原则产生2-3名审计组长,综合考虑各种情况(特别是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如:血亲关系、同学关系、连续审计接触关系等)后确定审计组长,由审计组长确定需要的各种人才数量,根据随机原则抽取业务人员组成审计组,项目完成后审计组解散。

  (三)加强审计人才流动提升形式独立性

  审计人才特别是审计项目骨干要求具有一定的知识广度和深度,看问题具有一定的高度和多角度,这些必然要求审计人才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经历。具体说,审计部门的领导应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业务人员应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财监部门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携手共进,共同创建强有力的反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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