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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的增值作用
发布时间:2013-10-15 点击数:181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物资采购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各部门环节的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物资采购内控程序、计划、合同、招标及期后事项等。其目的是 ...
物资采购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各部门环节的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物资采购内控程序、计划、合同、招标及期后事项等。其目的是改善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费用,维护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组织价值的增加及目标的实现。因此树立对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增值理念,研究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审计服务增值,是当下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重要课题。

  一、审计增值的含义

  CIA对内部审计的最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价值增值是1999年修订内部审计定义时首次提出的,将内部审计的目的由“监督和评价”改变为“增值和改善”,其中增值是核心。因此增值型内部审计并非一种新的审计形式,而是一种新的内部审计理念。这标明内部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目前物资采购审计的“瓶颈”

  (一)采购合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合同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物资采购合同是以材料、设备等为标的的支出性经济合同,无论是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占经济合同中的绝大部分比例,其签订是否合理合法,履行是否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企业成本与资金的大幅波动,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目前采购合同存在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1.签订虚假经济合同,套取资金。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是由企业的计划部门和物资、生产、维修、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如果缺乏监管,有些企业内部的合同经办人员可能会为了谋求私利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相互串通,签订虚假的经济合同,套取企业资金,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比如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支付企业发生的一些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支付的费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罚款、超出的福利费、给部分人员的奖金等)。

  2.价格虚高,变相采购,规避招标。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必要的市场调研,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未按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价格,应该采取招标方式而未进行招标,对价款组成部分的包装费、运输费缺乏明确约定等。如为规避物资采购招标避免价格过低而签订其他合同,来支付物资采购事项金额,即通过签订价格较高的如技术合作、技术支持等服务合同来支付采购该类物资价款等。

  3.签订低价采购协议,供应高价其他物资。特别谈到物资采购合同的特例——代储代销协议。该协议一般都是规定几十种配件价格协议,但是往往供应商供应时均是由于有这个协议,在没有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供应协议外高价物资,然后通过非正规程序折价如协议物资结算,导致该协议如同结算的中介,失去协议物资价格应有的控制效果,合同的作用形同虚设。

  4.合同条款执行不严,违约责任未能有效追究。有些企业物资采购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不能严格予以执行,有些企业由于计划、仓储与验收、生产部门脱节,导致合同履行不力,甚至出现对方单位没能完全履约或者在货未到全的情况下全额付款的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损失。

  5.以加工代采购,导致资金外流。有些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含量不高,可以外购或在企业内部加工即可,没有必要进行外包,但由于在合同审批管理环节上不严密,出现企业外包加工,价格随意指定,出现现金流逆转现象。

  (二)开展审计工作的现状

  要做好物资合同的审计工作,迫切需要处理好四个关系:

  1.审计资源的需求与供给关系。事实上,企业内审机构对合同审计的重视程度不够,合同审计的力量薄弱,很多企业偏重于财务审计和基建审计,没有单独开展合同项目审计。因此,需要处理好有限的审计人员与大量、繁杂的合同审计工作之间的关系。

  2.事前审计与事后监督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大多只是在物资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进行事后监督,只起到一般性的检查作用,没有起到预防和控制的作用,对经济合同实施事后审计,不仅发现问题难,而且处理问题难,挽回损失更难。因此,需要处理好事前发现控制与事后监督处理主次之间的关系。

  3.审计效率与效果的关系。物资采购合同的审计作为一种必须的审计事项,财务收支、财经法规和经济效益三方面的内容兼而有之,科学的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尚在不断探索之中。因此,需要处理好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减少内耗之间的关系。

  4.全过程审计与重点审计关系。对物资采购形成全过程监督审计而言。内部审计部门要扩大审计范围,涉及物资采购的形成阶段、采购阶段及后续事项实施全过程。这其中包括计划、审批、价格咨询、招标或谈判、签订合同、物资验收、核算、付款领用等各环节。而重点审计是对一定额度的合同的标的或者是合同运行的某个节点进行核对审计。因此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就要处理是由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物资采购的全过程,还是部分节点的关系。

  三、实现审计增值的措施

  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实现“改善和增值”,与提出并实施审计建议进而影响公司整体价值相比,在为企业减少资金流失、降低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更是一种直接途径。针对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目前状况,笔者借助增值型内部审计理念,对实现物资采购合同审计的增值从以下几个层面予以探讨。

  (一)合同审计重心前移,分散权力、制约权力

  审计重心前移能够充分体现其增值服务职能,是企业对内部审计的客观需要,也是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因此将合同审计重点从后端评价移向事前把关,具有及时、主动、预防的特点,有利于发现并更改问题。这样有利于将经济合同中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有利于成本费用的控制,最大限度地堵塞经济合同漏洞。实现的主要途径是:一是重点强化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及优选服务商的审计;二是关注结算审计,其中物资验收单、运货单、发货票与合同书约定“四相符”及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与合同约定“五相符”应是审计其次;三是对物资消耗的真实性进行后续跟踪审计,防止实物短缺、物资散失及变卖行为,实施专项审计并提出相关的管理建议。

  (二)实施信息化审计技术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要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完成大量繁重的审计工作,必须采用信息手段为物资采购合同审计创造优越的条件,创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审计工作平台。目前多数企业广为应用ERP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在该系统中,已经建立计划管理、业务管理、库存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等系统管理模块。实现了计划的网上传递与审核、采购方式的网上确定、订单的自动形成、价格的自动比对、合同及结算审批的网上控制、供应商信息的自动控制、网上招投标业务、各种信息的查询统计及报表的生成等工作。因此将审计职能镶嵌在ERP中,构建“不经审计,不得签订合约;不经审计,不得结算付款”的内控体系,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

  (三)重点关注合同价款审计

  增值型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对象时,必定关注高风险领域,不应该在低风险领域浪费时间,正如ITT保险集团总审计师Howrd Masbacher所说,其审计部“正努力对商业事务更加敏感”,“除非有商业风险,否则我们不会审计”。目前在物资采购合同管理中已经形成了统一示范文本的同时,建立合同会审等严禁的合同条款等签审制度,但合同最活跃的、善变的价格因素无法用制度制约,必然是审计中非程序化的高风险因素。为确保物资采购合同价格审定的科学、合理与公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价格咨询法、中标价格法、最高限价法、价格库对比法及成本测算法等成熟的科学方法确定产品价格。

  (四)合同执行及变更的审计

  为检验采购合同的成效,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不足,夯实合同管理基础,有必要进行跟踪审计。审查合同的执行情况,是否有不执行或执行不完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审查合同的变更情况,检查变更理由是否真实,是否有不正常的变更情况,变更合同是否采用了书面形式,是否履行了变更审签手续等。

  (五)发挥部门间协同效应

  为实现审计增值的顺利实现,要努力协调好两方面的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合同审计与合同审查的关系。审计部门与合同主管部门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的目标是把企业的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在具体工作上,应各有侧重。合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负责合同条款内容的审查;审计部门重点应放在合同过程及价款、标的金额的合理性上审计,并对有问题的合同条文有修改建议权,对合同价格不合理的有权建议变更,同时监督合同的审查工作;二是要正确处理审计部门与被审单位的关系。被审单位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最了解物资产品的性能、用途及消耗使用各环节。在审计过程中,应让经办单位人员参与到内部审计中来,充分听取并尊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的意见,避免主观武断和滥用职权。审计部门的审计目标与经办单位的组织目标也是一致的,通过审计,不仅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善于解决问题,为经办单位降本增效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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