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10-14 点击数:192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我国自2006年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即一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业实行。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 ...
我国自2006年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即一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业实行。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按照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随着减值准备的计提,经济进一步恶化,甚至有人认为是会计准则导致了金融危机的加深,对会计准则产生质疑,因此国际准则委员会在不断地进行会计准则的修订。

  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相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体系建成后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并得到平稳有效实施,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果。二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进程做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互动,为国际准则的完善做出了积极贡献。三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的等效互认,促进了双边贸易和资本流动。

  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定:原现行2号准则没有具体规定核算范围,而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明确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新修订后规定第四类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简称22号准则)处理。究其原因,修改后,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准则协调,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改变了原来通过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这样就避免了前面提到2008年金融危机是由于所谓按照公允价值计提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价值降低,从而人们对市场失去信心,长期投资再降,再计提减值准备,这样恶性循环,故投资人认为是会计准则的原因,从而加剧金融危机的进程的表面现象,即所谓顺周期现象。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原投资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这样就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而按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路线图,为进一步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借鉴修订后的有关国际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2号准则修订工作。此准则进行修订与国际准则相同。新修订后明确了核算范围:控制的子公司、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和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

  新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一是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二是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并且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还应当分别对“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三是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四是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视同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五是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构成企业合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取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业务)的控制权;二是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新修订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企业初始投资成本确认问题明确指出:(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针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合并中,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改变了过去只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过程中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过程中相关费用发生时全部计入投资成本的规定。

  企业持有对子公司的投资后,如果将子公司的部分控制权出售,但出售后仍保留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被投资单位仍为其子公司的情况下,对于处置收益或损失的处理应当区分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确认损益。按照出售股权取得的价款或者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处置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而在合并报表中,母公司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被投资单位仍在合并报表中,对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在个别报表中的投资收益在合并报表中是不存在的。避免上市公司的通过股权交易造假,给投资者合理的信息披露。

  企业持有对子公司的投资后,如果将子公司的部分控制权出售,但出售后丧失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在投资企业的个别报表,首先应按照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投资成本与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比较,大于的作为投资商誉,不调整账面价值;小于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在合并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价款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照原持股比例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净资产的份额之间差价,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股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总之,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改进是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的一大进步。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与内容完整,是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公允价值能够反映特定时点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能够反映资产预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更符合资产的定义,比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所形成的会计信息更具相关性。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准则制定的一个根本目标,也是衡量会计准则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新准则更符合会计实务的要求,上市公司的对外投资又是企业成长的厚实的台阶,而这也必然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企业合并,更进一步规范了母公司报表及个别报表的处理及在报表附注中的信息披露,让投资者、社会公众了解到真实的财务状况,避免了某些公司利用股权投资交易来进行粉饰财务报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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