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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源分析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3-09-05 点击数:225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与本质都有了明确的界定。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信息系统论更接近会计的本质。会计信息系统论认为会计的目标就是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一、会计信息失真根源 ...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与本质都有了明确的界定。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信息系统论更接近会计的本质。会计信息系统论认为会计的目标就是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一、会计信息失真根源分析

  (一)法律处罚力度有限,导致“造假获益”现象

  我国《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如此规定相对于之前对会计造假行为无行政处罚依据是个不小的进步,但是,只有最高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预期收入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造假者来说是何等的廉价!况且,目前我国对会计造假案件往往是“重对单位处罚,轻对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轻外部公开处理”,很少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另外,在会计造假引起的民事索赔制度上,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法律威慑方面远远不够。

  (二)中介审计独立性不强,社会监督缺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越来越少,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越来越依靠社会中介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对国有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坚力量。然而,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行政权力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渗透力还很强,中介审计的独立性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另外,选择那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权利在委托人手中,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而选择了与被审计单位“合作”的方式,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还有,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进入门槛较低,执业人员整体业务水平不高,职业能力还不够,大大降低了社会审计的监督效果。

  (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监督不到位

  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等原因,造成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缓慢,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步履维艰,即使已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企业,也只是从形式上、表面上进行了改革,实质上还与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相差甚远。特别是在国企内部,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异常严重,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另外,部分企业对内部审计重视不够,要么不设内审机构,要么内部审计机构在隶属关系上始终不能解决其独立性问题,因而这种审计监督根本无法制止会计造假现象的发生。

  (四)会计管理体制不合理,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不够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中,经常遇到企业负责人为了达到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利益向会计人员施压,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有了这种管理体制的从属关系,会计人员的日常会计工作,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尽管《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但法律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与社会现实环境还是存在较大差距,会计人员的任免、晋级、聘用等切身利益均由领导决定,坚持原则就会遭到压制,会计人员往往为了一己“饭碗”私利而放弃了监督的勇气。

  二、会计诚信文化建设途径与措施

  (一)完善法制环境,严惩造假者

  科学、完善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是防范会计造假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修订完善了数十项会计法律、法规、条例,过去对会计造假行为进行处罚无法可依的状况有所改善,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还需进一步完善,使会计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完善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会计法规体系,使影响会计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都能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执法者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对会计造假者严惩不怠,纠正“人治”倾向,形成打击会计造假的威慑力;加大对造假企业的处罚力度,使会计造假者的造假成本远高于其获得利益,使其不敢造假,也不愿造假。另外,需加大司法介入,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者,只要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对因会计虚假信息造成经济损失进行追偿。在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的过程中,为防止出现实际所执行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投资者的损失,甚至还不足以抵偿诉讼成本,可考虑建立企业高管人员责任风险金制度,从高管人员的个人收入中提取,当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无发生因会计信息失真造成民事陪偿事件发生的连本带息返还本人。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严防造假行为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积极推行多元股权结构,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注重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形成多元股东的制衡机制。其次,要重点提高监事会的监督效力,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在监事选任上,需在保证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基础上审慎评定监事人选的资质等级,可考虑从法规或条例层面公开规定监事人员的资格要求,使监事既能够撇清与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又具有相应的认知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二,改革监事薪酬制度。现今大部分企业监事工资由董事、经理制定发放,造成监事的利益关系不独立,有碍监督行为。可考虑根据监事会的履职情况,同时兼顾市场等因素,来确定监事的基本工资水平,借此激励监事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体系具体应从三个层次入手:第一层次是在企业“供、产、销”活动全过程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制度,避免某项业务由一个人或部门控制;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在常规性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和周期性的检查;第三个层次是成立独立的审计监察机构,通过常规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等手段,建立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总之,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三)改革会计管理体制,全面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

  会计人员委派制是指由政府部门或产权单位,向国有单位或下属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部门监督被委派单位的经济活动的一种制度。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发放及业绩评定权等归上级部门,这样保证了会计人员的独立性,解除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会计人员能够相对独立地进行会计核算并对所在单位的一切经济事项行使监督职权,从而有效地遏制以往“领导定调子,会计填数字”的现象,较好地保证《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监督职能得以履行,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的问题。从目前各地试点的情况看,对上级部门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任免、工资发放以及业绩考核等权利是否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是会计委派制成败的关键,大部分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信息的质量都有较大的提高。

  (四)加大诚信宣传,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

  在加强会计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对《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广大会计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能力,认真扎实工作,从自我抓起,从点滴做起,多学习、多实践,努力提高个人业务能力,在工作中要自尊自爱,并时时注意加强自我修养,防微杜渐,确保会计信息及时、准确,真正做到“执业以德、核算依法、遵循规则、笃做真账”。目前,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来强化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是一种快速可行的办法,建议会计诚信教育要扩大教育范围,单位主要领导也必须参加,使其明白他们在会计工作中应有的职责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把贯彻会计法律、法规,杜绝会计造假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

  (五)倡导群众监督,建立会计造假举报机制

  面对会计造假,只有形成人人鄙视、处处喊打的社会风气,才能对会计信息造假者真正形成威慑力,所以建立以会计队伍为本、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系统的举报机制是对会计诚信建设的有力保障。相关部门应公开提供一个透明的严谨的举报通道和多选择的举报方式,各受理机构在原有的信访、走访、电话等方式的基础上,可以增加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要将通信地址、举报电话、举报网址、举报线索处理程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最大程度上方便举报者举报。对所举报的会计造假案件一查到底。同时严厉打击泄密行为和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受理机构应当配合其依法提出赔偿以及恢复名誉的请求。相信在社会的广泛关注下,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会计诚信必将回归会计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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