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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一轮消费税调整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7-01-11 点击数:224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要:新一轮消费税调整,使得我国的消费税制度进一步趋于合理,此次调整可以说是对消费税制的一次制度性改革,但改革后的消费税制度在立法、课税范围、税率、计税方式上仍然存在着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总结,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课税范围;税率;计税 ...
摘要:新一轮消费税调整,使得我国的消费税制度进一步趋于合理,此次调整可以说是对消费税制的一次制度性改革,但改革后的消费税制度在立法、课税范围、税率、计税方式上仍然存在着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总结,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课税范围;税率;计税方式 Abstracts: After restructured the system of consumption tax, it becomes reasonable, but it still exists some problems on legislation, scope of taxation, tax rate, means to calculate tax.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se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everal suggestions in consumption tax reform. Key words: consumption tax; scope of taxation; tax rate; means to calculate tax 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设置的税种,是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1]。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制一次最大规模的调整,完善了消费税制,进一步增强其调节能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以及强化和完善税收征管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同美国等一些消费税法历史悠久的国家相比,改革后的消费税制度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消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税收立法层次多 我国现行税法立法层次多,透明度差。具体表现为税收执法过程中,依据的除了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外,还有税务总局、财政部规章以及税务系统内部的答复、通知等,甚至是红头文件、规定等等如此众多(这还不包括省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颁布的一些地方性文件),以致纳税人难以知晓。据台商协会的调查,其普遍认为中国的法规体系缺乏透明度,税收变动过多,各地政策差异大,投诉无门、对话不易。总之,税收立法层次多,特别是属于后一类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的存在,使赋税征收法律五花八门,导致无法可依,缺乏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威严性,同时还给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2. 课税范围窄 消费税(按照课征范围的宽窄)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是: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和延伸型消费税[1]。有限型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主要限于: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以及机动车辆和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等传统的货物种类。有些国家还包括:糖、酒、盐、软饮料等某些食物制品,以及钟表、水泥等。 我国和美国虽然都属于有限型消费税国家,但两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仍有所不同。具体来讲,美国要比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更广、更合理。美国的销售税开始于零售环节,且无处不在。受其影响,美国的消费税课税范围也比较广泛。除了上述有限型消费税的基本课税种类外,还包括汽车燃料税、炭税、硫税等环境税(the environmental excise taxes)、外国保险税、赌博税、娱乐消费税、港口税。目前美国在以减税为中心的税收改革以及国内市民普遍关注污染治理的环境下,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征收污染税的提案已经多次提交国会进行讨论,相信不久就会审议通过。相比之下,我国目前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受增值税影响很大,范围较窄。像美国、英国等国家普遍征收的高档娱乐消费品税和高档消费娱乐税,我国还没开征。此外,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垃圾税、排污税等环境税也还是一片空白。 3. 税率确定不科学 美国消费税法规定,征收消费税以从量定额税率计征为主,以从量比例为辅。而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率极不合理,其设立出发点不是调节消费行为,而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我国绝大部分消费品都实行从价定额或比例税率计征,只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我国的消费税法,对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定额税率课征,而对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变化较大,且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比例税率课征。 具体来讲,卷烟属于限制型消费品,世界各国都采取了较高的税率来限制消费,如美国1999年的税额为每包0.24美元,2000年增加到每包0.34美元,2002年又增加到每包0.39美元,而且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相比之下,我国的烟草消费税税率很低。目前,我国对卷烟是按照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标准课征消费税。对数量达到每标准箱50000支的卷烟按定额税率征收,仅收150元,对不够上述数量的按比率税率征收,仅按每标准条200支分别以45%(价格在50元以上的税率)、30%征收(价格在50元以下的税率)。 4. 计税方式不合理 当今世界上,按计税方式不同可将消费税分为价外税和价内税。价外税是一种公开的征税形式,即在应税品的价格之外,另外收取消费税金,是消费负担透明、公开的民主课税方式。价内税是一种隐蔽的形式,是消费税金额包括在货物的价格之内的记税方式,其优点是简便征收[3]。由于,价外税是在消费者完全知晓自己所承担的税款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价内税缺乏透明度,是消费者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的,所以很多国家都采用价外税而不用价内税。和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一样,美国实行“公开、民主”的价外税。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付款时,发票上分别标明货款和税款,一目了然。而我国的计税方式则采用价内税,消费者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就已经支付了“无形的税金”。 施行价内税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尽管事实上消费税通过转嫁最终也是由消费者承担,但是由于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降低了其本身的透明度,消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的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纳税意识不强,与我国消费税的这种价内税形式有密切关系。因此,采用价内税的计税形式不利于加强我国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不利于我国税收法律建设。  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思考 1. 完善消费税立法 我国应按照WTO关于法律透明度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完善消费税立法,应加快税收立法的步伐,重视对税收法律体系中各个效力层次的立法建设,使法律、法规、规章三个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重点工作应放在:主要税种由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及常委批准通过的法律;同时对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全面清理,防止出现地方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制定地方税收政策的现象。此外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应尽快立法,对污染、排污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征税。 2. 完善消费税的课征范围 我国应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由现在的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具体做法为:首先,选择保健食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美术制品、裘皮制品等宽税基,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课征消费税;其次,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调高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再次,可以借鉴美国的有关经验,对网球、跑马、夜总会等少数高档娱乐消费品和高档消费娱乐课征消费税;最后,对酒精、公共汽车轮胎、矿山建筑车辆等生产资料及人们生活必需品应停止征收消费税。 在此其间也会遇到不少问题,比如该如何界定“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才真正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这一界定直接关系到究竟该把哪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而关系到改革的正确性和力度,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弹性,尽量避免出现由于某一应税消费品需求价格弹性过大使得征税后的结果违背征税初衷的情况。 3. 构建“绿色”税收体系 “绿色”税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个税收和税目的总称,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的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税;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及保护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增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作如下调整: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进程。 (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3)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一次性电池、塑料袋和餐饮用品,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里昂等产品列入征税范围。考虑到燃烧煤炭是我国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增设煤炭消费税税目,在开征初期可坚持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原则,对清洁型煤炭则免征消费税。 此外,为了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我国还应借鉴国际惯例,开征环境税。通过开征水污染、空气污染、垃圾污染等环境税可以筹集资金,进行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税收入,可以实行基金式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环境治理。 4. 对炫耀性消费征收高消费税 炫耀性消费指那些以追求虚荣效用(所谓虚荣效用是指通过消费某种特殊的商品,而受到其他人尊敬所带来的满足感)为主,以追求物质效用为辅的消费行为。其危害是:浪费自然资源,增大生态环境压力;浪费社会财富,削弱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加剧社会心理失衡,引发社会关系紧张;破坏社会公正,威胁社会和谐。 要从根本上消除炫耀性消费倾向,必须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显著提高炫耀性消费的成本,使消费者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完善税收体系,例如颁布符合中国国情的居民住房国家标准,对于住宅超过标准者,提高其房产税率,超过得越多,税率越高;大幅度提高筵席和炫耀性商品的边际税率,变消费税主要从生产环节征收为流通环节征收。 5. 改革消费税的计税方式 在计税方式上,将我国现行的价内税改为国际通用的透明、公开的价外税,与增值税相同,用专用发票在其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这样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就可以知道所承担的消费税款。这不仅可以同我国增值税的价外税一致,还解决了现行增值税与消费税重复课税的问题,而且对改善我国目前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状况,提高国民的税法意识,促进我国税法建设都会有很大的帮助,价外税还有利于对奢侈品和奢侈行为的课税。 三、结束语 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消费税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节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某些奢侈品、炫耀性商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它也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4]。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被120多个国家或地区所征收,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近年来在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浪潮中,各国纷纷开征或调整消费税以便建立一个既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法律制度。我国消费税制度起步较晚,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为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增添动力。 参考文献: [1] 刘彦芳.消费税政策自2006年4月1日起将做重大调整[EB/OL].http://finance. people.com.cn/GB/42774/4225884.html. [2] 朱为群.消费课税的经济分析[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 刘剑文.财税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7. [4] 严振生.税法理论与实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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