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允价值计量在公路客运企业资产重组并购的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难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9-05 点击数:224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随着高速铁路的快速建设和运用,以及城际轻铁的崛起,导致公路客运行业客流迅速下降,行业运力过剩,竞争加剧。在国家财政部于2006年正式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合并准则》下,为了寻求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资产计量方法,公路客运企业财务人员不断探索,通过对不同方法选择 ...
随着高速铁路的快速建设和运用,以及城际轻铁的崛起,导致公路客运行业客流迅速下降,行业运力过剩,竞争加剧。在国家财政部于2006年正式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合并准则》下,为了寻求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资产计量方法,公路客运企业财务人员不断探索,通过对不同方法选择产生的不同效应进行分析和比较,公允价值及其计量具有其优越性。因此本文就公路客运企业资产重组并购选择公允价值计量在实际应用中遇到的难题及对策作一些研究和分析。

  一、公允价值的含义

  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公允价值如此定义:公允价值指的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公平交易中,互相了解彼此的交易,双方在自愿原则下交换资产或者清偿债务的金额。

  根据各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共同点:形成公允价值的交易必须是公平的,交易的双方应该了解对方,并且是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双方对交易金额是赞同的;公允价值需要对全面的对象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市场是广泛存在的,不论是活跃的市场还是不活跃的市场,只要这个市场环境中的交易是公平的,那么公允价值就可以形成。

  二、公允价值计量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没有及时的取得。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促使着每一种商品都能找到相应的价格。依据相关的供需理论,商品的公允价值都应该在活跃市场中的非货币性资产的现时价格中体现出来;并且,活跃市场中的公允价值在最新颁布的SFAS157中被列为了第一等级,这就对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进行了充分的肯定,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允价值的及时性是相关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目前,企业获得活跃市场中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途径主要是经纪商、行业协会以及定价服务机构等等,但是在很多原因的共同作用下,这些部门发布的公允价值信息总是跟不上市场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这样就很难使公允价值得到广泛的应用。

  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中各种估计参数的取得具有一定弹性。如果选择了不合理的变量,就会对计算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从而对投资者产生负面的引导。在通常情况下,主要有五个要素会将不同类型的未来现金流差异反映出来:估计未来的现金流量,在情况很复杂的时候,估计发生在不同时间的一系列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正确的预期,预期的内容主要是这些现金流量的金额和实践的各种可能性;货币的时间价值采用无风险利率的方式表示出来;不确定性存在于资产或者负债价格中;还有一些无法识别的因素,比如不完善的市场以及资产的变现性等等。要想保证公允价值不出现太大差异,就需要财务人员对这些因素进行判断和估计,不能忽略掉每一个参数。

  3.不规范的资产评估,以及不完善的资产评估队伍。如果企业没有处在某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的确定也没有运用相关的方法和措施,那么还有一个重要的选择就是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但是在目前,相当一部分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执业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会对执业质量产生很重大的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到公允价值的公正客观性。

  三、公允价值计量在公路客运企业资产重组并购中的应用

  1.行政许可的公交线路、公路客运线路经营资质不可以进行评估

  按照评估操作的规范,一般不得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估。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因交通主管部门向运输企业颁发公交线路与公路客运线路经营许证是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运输客观环境、市场、被授予企业管理条件的变化,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随时调整、暂停、收回已颁发的线路经营许证,因此,在政府直接委托经营下的线路经营许证不属于“无形资产”之“特许经营权”范畴,一般不能转让,不会产生交易价格;也不能作为长期资本对外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只有在特殊条件下——拥有此种特许经营权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兼并等整体性的重大产权变动事项,如产权新主体获授权存续原产权主体专项权利,才有必要对此种特许经营权资质列作资产进行评估,并计入资产价值总量,纳入资产管理。

  2.从公开市场上购买的特许经营权可以进行评估

  如果运输企业的运输资质,是从公开的市场上,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在特定范围内经营线路的权利,则这种权利属于特许经营权。也就是说,线路运输特许经营权是指符合特定资产资金、驾乘人员、技术管理、安全条件、服务规范等条件的运输企业,通过市场公开招投标方式竞争支付使用权费而获得,被交通主管部门授予在特定范围内经营线路的权利。

  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的规定,特许经营权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核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1)特许经营权的法律状况。包括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人,授权文件,被授权人的资格要求,特许经营有效期、适用范围、续期和改变范围等条件,该经营权的原始持有人,法律法规对该类经营权的有关规定等。

  (2)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类别、具体内容、适用领域,使用、保持、转让、再次特许授权等权属。

  (3)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包括需要具备的法律、经济、市场、技术、设备、工艺、原材料、环境等方面的前提或基础条件,启用时间,使用范围,该经营权现有使用人的数量、分布范围、市场划分及市场占有率等。

  (4)特许经营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申报或购买、持有、延续等项支出成本;使用、转让、再次特许授权所带来的历史收益。

  (5)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额有关情况。包括特许经营权持有人的经营管理能力、预期业务量、经营对象的预期寿命、市场占有率和预期收益,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等。

  公路客运企业资产重组无论采用兼并或收购方式,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前期谈判,将拥有的公交线路与公路客运线路资源(包括从事特定线路运营的车辆、所持有的特定线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已形成的客源)投入到另一家运输企业时,在确定双方的股权比例时,应当考虑一下如下的因素:

  投入运输线路的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可委托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一般情况下,政府直接委托经营的公路客运线路经营资质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垄断性超额利润,而政府直接委托经营的公交线路经营资质因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需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才能保持收支平衡。换言之,运线路资质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双方投资者,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双方各自拥有的公交线路与公路客运线路资源所带来的未来一定期限的现金净流量进行估算,出具专门的评估咨询报告,以此作为确定拥有被投资企业股份比例或权益比例的重要因素。

  中介机构的评估咨询工作,通常采用国际上公认的收益法(又称收益还原法,收益本金化法),专业估算人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道路运输线路途径的地区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程度、沿途客流量规模、投运规模及班次、综合管理服务规范程度、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线路运输许可证期限及其可延续性、运用车辆更新频率及所需资金、行业监管要求、宏观经济变化等因素,估算特定道路运输线路在未来期间的预期收益,选择使用一定的折现率,将未来收益——折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用各期未来收益现值累加之和作为道路运输线路估算价值。

  核心问题就是要确定预期净现金流量、经营期限和折现率。这三个参数的大小决定线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价值,是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价值评估中讨论的焦点之一。其中预期净现金流量可由预期该线路经营权带来的垄断超额净现金流量所确定;未来收益期可以通过线路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来确定;折现率则可由无风险报酬率(可由国债利率来确定)和特有风险报酬率(包含交通事故等行业风险,燃油、汽配、工资价格猛涨等公司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组成。

  此外,还可以采用增减法、有无法进行估算。(1)增减法: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以企业在正常运营特许经营权状况下的获利水平与企业丧失该项权利状况下的获利水平相比较,据此测算因使用特许经营权企业获取的超额收益。(2)有无法:因特许经营权的存在,获授权企业可能独享基本经营额领域的利益;如取消该项特许,众多企业可能挤入分享市场,原企业经营收益因此让出一定份额。该份额即是测算其特许经营权资产超额收益的依据;如基本客运企业拥有基本公路客运的独家经营权,正常经营可能获取较高收益;假设政府放开该公路的客运业务,逐渐有多家客运企业参营,竞争的结果一方面将多余的经营力量挤出,另一方面原企业的收益水平很可能下降,最终形成新的市场均势,比较此两种情况从而确定企业的超额收益能力。

  四、结语

  本文简要介绍了公允价值的含义,然后分析了公允价值计量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重点研究了公允价值计量在公路客运企业资产重组并购中的应用,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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