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6年以来,笔者作为财务专家于每年多次参加科技部各类创新基金项目评审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屡屡发现申报的中小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存在诸多财务问题。下面就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试作基本分析及解决路径初探。
一、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超底线,但也获得了创新基金项目立项经费
这类中小企业往往创建时间不长,有的不满一年半,本来就没什么积累。如此高的资产负债率,存在巨大风险。评审中这种情况,往往不是一两家企业。
例如:某市DR(化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和2010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5.2%和69.17%,负债率较高。为了达到70%以下这条规定,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人为进行了调节,使近一年的资产负债率降低变为57.2%。2009年和2010年流动比率分别为1.33和1.16,流动资金偏紧。虽然前两年的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分别为197万元和173万元,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企业经营产生净现金流的能力也十分弱。
该申报项目新增投资260万元,但由于目前该企业账面货币资金仅1.9万元,因此投资预算比例偏高,与项目自筹资金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项目开展存在风险。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预计项目实施后能累计实现销售收入461万元,净利润64万元,缴税67万元。但从该企业目前经营情况看,资产负债率偏高,将为项目的落实带来隐患,笔者认为该企业是不能获得创新基金项目的经费支持的,不具备实现合同目标的可能性。
企业财务数据如右表:
以上企业由于近一年的资产负债率人为调节下降,使得比率符合项目评审的要求,最终获得了创新基金项目的支持。
本着对国家负责的精神,发现上述情况,笔者以为有关组织方应提供方便,能让评审专家带着有关资料,去该企业进行调研后再作决定。这样拨出的创新基金有的放矢,势必降低打水漂的可能性。
二、同一人以不同公司或以类似项目申报,获得两笔创新基金项目经费
某人在A企业是法人,不日其名字又出现在同一类型的B企业大股东名单之列,并且控股高达8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99%。在仔细阅读资料上同名同姓的简历等以后,笔者多次发现这两人各方面情况均完全相同,再阅读下去,两家企业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也大同小异,到此就可推测是同一人在申报,显然是想得到两笔创新基金。
例如:某市A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化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H某为企业法人,为企业负责人,拥有20%股份,大股东为Z某,拥有的股份为80%。
A企业申请的项目称能通过客户登陆网页页底的悬浮Banner条,或者飘浮的窗口图标,推送给读者需要的数字内容;读者也可以在MRD推送过来的窗口中填写相关需求,那么DCOC会在MDC中新增相关内容信息时,自动推送给读者,这样读者不必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中搜索,就可以收到他需要的网络信息内容;而内容商如广告商、销售厂商,数字内容商等不必再四处做广告或推广,利用本项目将数字内容推送给需要的特定的受众群就好了;只要目标客户登陆任何网页,数字内容精确推送,如订购牛奶一样方便。
但在同一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评审项目当中,有某市B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化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上述例子中的Z某在该公司为法人,为企业负责人,拥有该公司的股份为40%,上述例子中的H某为大股东,拥有公司60%的股份。两人互相换位成立了一家新公司。
B企业申请的项目称能形成基于用户感知和网络监控的智能流量管理,使得客户使用移动互联网的体验满意度大大提高,实现对网络流量的可见、可控、可优化、可追溯目标,保障重要业务的服务质量。通过本项目的技术研究,全面解决移动互联网面临的空口资源紧张、用户体验差、重要业务得不到保障、网络资源分配不公平、无差异化服务等问题。
仔细分析A、B两家公司的申请的项目,显然属于同一类型,功能上也不难发现两者诸多的交错和近似等,有两个项目为同一项目或同一人申报控制的项目嫌疑。因此有必要慎重对待。
对于以上这类情况,笔者以为财务专家要及时会同技术专家务必对项目进行核实,增加对企业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追加股本金的验资报告审核。如果确实是同一个人系两家公司的法人或系大股东,申报的项目又是存在诸多交错和近似、技术含量相同或相似,那么只给予其中一家企业创新基金较为妥当。
科技部创新基金评审所走过的路还不长,其巨大作用已经显现出来,不少中小企业因为得到其扶植,迅速茁壮成长,有的已经走上IPO之路,募集资金成功上市。但在创新基金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也应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