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公民对外交往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增加,个人项下跨境外汇收支越发频繁,其中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如美国PAYPAL(贝宝)汇入我国境内个人账户的外汇资金呈逐年加速增长态势,但由于目前对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尚未实施有效监管,影响了外汇国际收支申报、个人外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以及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等工作的有效性,在热钱以及国内恐怖组织通过与境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进行颠覆国家活动的异常资金流入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境外第三方支付所暗含的恐怖融资及洗钱风险值得关注。
一、跨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流入资金现状及方式
第三方支付与传统的以银行网络为支付清算平台不同,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完成资金支付、清算等系列过程的支付清算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境外资金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国内账户逐渐兴起,以河南省豫北某大中城市为例,2010年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美国PAYPAL贝宝)流入的个人收汇为23笔、12.6万美元,截至2011年7月增至37笔、31万美元,仅2011年初至4月中旬即达到14笔,22.7万美元,虽然绝对金额以及占该市全部外汇收入的比例不高,但其快速增长的势头可见端倪。
从主要交易来看,目前,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以美国PAYPAL(贝宝)最为典型,其交易方式和流程为:首先境外付款人在互联网登录并开设PAYPAL账户,将所汇款项从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如信用卡)转入该PAYPAL账户;第二步付款人向PAYPAL提供收款人电子邮件账号,并指定汇出金额;第三步PAYPAL向国内收款人发出电子邮件,通知其领取或转账的款项;第四步国内收款人确认收款。如果收款人也是PAYPAL用户,在收款人决定接收后,付款人所指定款项即划转收款人。如果收款人不是PAYPAL用户,收款人必须按照PAYPAL电子邮件的指示,进入PAYPAL网页注册一个PAYPAL账户,收款人可以选择将取得的款项转换成支票寄到指定的处所,或转入某一银行账户。
二、跨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暗含的风险分析
由于PAYPAL等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在线支付进行账面资金的划转和清算,而现行的外汇管理、外汇收支反洗钱监测主要是基于金融机构的支付清算体系以及外挂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对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跨境收汇却没有较为有效的监测手段,难以形成有效监管,从而产生以下潜在风险和隐患。
(1)存在对客户身份识别以及客户交易信息失真风险。一是交易对方的真实身份无法界定。国际收支申报信息显示,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对私收入交易对方名称均为PAYPAL、INC.PAYPAL或INC.PAYPAL PTE LTD等包含PAYPAL字眼的英文名称,真正的交易对方统统被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掩盖;二是资金的真实来源地无法确认。由于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以网络为基础,通过银行转账时,银行只能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在地来推断资金来源国家或地区,而真正的付款人事实上可能在别的国家或地区;三是交易项目的确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对于交易对方均含有PAYPAL的收汇,交易附言千差万别,如个人外贸业务收入、货款、赡家款、工人汇款等等,即使是贸易收入,有归在“101010一般贸易收入”项下的,也有归在“109000其他收入”项下的,随意性较大。
(2)无形化、数字化特征使其隐蔽性增强,增加了监管难度。自美国“9·11”事件以来,随着外部资助的减少及对正规金融机构监管的加强,恐怖融资显示出与有组织犯罪结合、非正规融资渠道的选择等一系列新趋势,恐怖组织以及敌对势力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恐怖融资可能成为其选择的一条资金通道。传统外汇收支交易客户必须到金融机构网点柜台来办理,网上银行交易主要通过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等认证来进行交易。而通过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的客户却无需面对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或通过网络进行相关认证,汇款人只须借助互联网向国内收款人发出电子邮件,通知其领取或转账的款项,国内收款人确认收款的点对点方式即可完成交易,其无形化、数字化特征很容易完成现金形态的转换和资金的转移,能够方便地将大额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划转至指定的账户。由此可以确定,网络化趋势下的恐怖融资新特点给当前我国反恐融资机制及具体反恐融资措施带来了新的挑战,凭借单一的金融监管措施打击恐怖融资、洗钱等犯罪活动显然已无法适应新的形势。
(3)为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提供了便利。由于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据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等栏目报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已经成为一股汹涌的暗流,亟待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反洗钱国际组织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曾因此发布一份报告,报告称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特别让FATF担心,因为用户可以在网上匿名开户,完全可以通过虚假交易进行洗钱或恐怖融资。另外,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发展,业务范围必然扩展到世界各个角落,届时不仅国外黑钱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并自由进出我国,国内外恐怖组织进行恐怖融资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进入我国境内,从而对我国政治、经济金融稳定造成冲击。
(4)异常跨境资金逃避监管风险加大。由于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失真风险和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风险的存在,境外异常资金可借助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个人渠道轻易流入境内并结汇。2010年6月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对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2011年9月为申请加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后审报告期限,2011年9月1日有13家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了许可,但《办法》对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如美国PAYPAL(贝宝)等尚未纳入监管范畴或制定相应规定,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业务也无需获取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在跨境收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方面已明显滞后。
三、加强对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建议
(1)建议对《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进行修改。增加对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效监管有关条款,条款要明确要求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开展业务时必须进行全面的客户身份识别,包括识别付款人姓名、地址、账号,若付款人没有账号,支付机构应进行特殊识别以确保交易能被查找。同时,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要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包括:资金转移前,对有关付款人的资料、数据和信息进行全面识别;资金转移过程中要有付款人的全部信息;对付款人的全部信息至少保存五年。同时,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对信息不全面的付款人资金转移进行评估,看其资金转移是否可疑,并有义务向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当局进行报告
(2)完善对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长期来看,鉴于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资金收支、划转等方面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金融机构特征,建议将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在我国的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具体来讲,对于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获得国内市场准入牌照、明确其在境内的代理银行后方可开展业务,防范、堵截涉恐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流转,维护网络电子支付清算秩序,否则,通过其汇入境内的资金须原路汇回,不得入账。然后,在此基础上,参照对银行的管理,对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全面的反洗钱监管。
(3)建立统一的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认证机构制度。对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制度必须明确监管部门。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应由中央银行负责对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电子身份认证制度能够保证网上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因此,为保障支付安全,境外第三方支付平台领域必须推广使用数字证书。在央行监管的基础上,有必要建立统一的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制度。从立法上明确设定电子认证机构的积极责任,以促进电子认证机构遵守执业规则,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数字证书,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并促进网络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