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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天然气管输企业的财税影响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7-12 点击数:543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问题引出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伴随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的成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 ...
一、问题引出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伴随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的成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营改增试点的行业中,作为交通运输业较为特殊的管道运输也纳入了此次试点的范围。管道运输业税率由营业税税制下3%的提高到增值税税制下的11%,税负增加明显。为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的特点

    1.前期投资规模大,后期运营成本相对较少

    管道运输行业管道建设的投入大,而相对于前期巨大的投资,后期的营运成本相对较少。在后期的运营中管道折旧及摊销占管输成本的比重比较高,可以达到50%-60%,而这部分成本在增值税模式下无法进项抵扣,从而造成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进项抵扣的金额比较少。

    2.管输价格受国家控制,税制转化影响无法传导

    天然气管道作为国家的公共基础设施,管输的价格受国家的严格控制。税制转换后,天然气管输企业执行的管输价格仅是在原有价格基础上扣除增值税,下游用户接受的管输价格同营业税模式一样没有变化。这就造成营改增后,天然气管输企业由于含税价格不做调整,不仅税负增加,而且还直接减少了企业的收入。而下游企业由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进项抵扣税额,相当于变相为用户调低了管输价格,降低了成本,得到了改革的受益。由于管输价格受国家控制,营改增税制转化的影响无法在行业链条中合理分摊。

    三、营改增对天然气管输企业财税影响

    1.对管输收入的影响

    天然气管输企业营业税税制下,以国家规定的管输价格作为计算管输收入的依据。税改后,增值税为价外税,计算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管输收入为计税依据。

    价税分离具体分析公式为: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

    =[1-1/(1+增值税税率)]╳100%

    管输定价受国家严格控制,企业对管输价格没有定价权。营改增前,管输企业管输价格由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当时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而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后,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的价格结算管输费。假定营业税税制下,管输的平均单价为P,则营改增试点后管输企业的平均运价变为P/(1+11%),进而直接影响企业的管输收入,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管输收入下降9.9%。

    2.对企业后续资产价值及折旧的影响

    营业税税制下,管道企业购买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实际购买的成本入账,而营改增后新购存货、固定资产等可以抵扣17%进项税额,资产入账价值降低14.5%。同时,对固定资产来讲,资产入账价值减少影响资产使用期内折旧金额。

    3.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前,管输企业实行的营业税税率为3%,并且营业税为价内税,所以直接用管输收入乘以税率就能计算出应缴的营业税。税改后,税率为11%,但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必须以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价乘以税率减去进项税额才能计算应缴的增值税,除当期营业收入外,当期的进项税金的大小也直接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额。所以,营改增对管输企业税负的影响难以直接看出,下面我们用具体的例子来进行说明。

    假定天然气管输企业营业税税制下的管输收入为Y,营改增后管输收入保持不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管输收入的比率为R,管输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1%、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税改前后的税负情况:

    (1)营业税税制下管输企业缴的营业税为Y╳3%,营业税产生的附加税为Y╳3%╳(7%+3%+2%)。营业税及附加为Y╳3%╳(1+7%+3%+2%)

    (2)增值税模式下,管输收入为不含税收入Y/(1+11%),增值税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Y╳R。应缴的增值税为Y/(1+11%)╳11%-Y╳R,应缴的增值税附加[Y/(1+11%)╳11%-Y╳R]╳(7%+3%+2%),增值税及附加合计应缴[Y/(1+11%)╳11%-Y╳R]╳(1+7%+3%+2%)。

    (3)税改后税负增减:

    对于管道运输行业,目前实行的过渡性政策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以营改增税负的增减主要体现在附加税的增减变化上。即:

    企业上交税收增加=[Y/(1+11%)╳11%-Y╳R]╳(7%+3%+2%)-Y╳3%╳(7%+3%+2%)

    =Y╳12%╳(9.91%-R-3%)

    =Y╳12%╳(6.91%-R)

    税改后管道运输企业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还必须看其增值税可扣除项目占其管输收入的百分比。由于管道运输行业的特点,运营成本中折旧、维修费、人员成本和能耗成本比重较大,而这些成本中仅有能耗成本和部分维修费用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所以造成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非常少。根据去年管输企业情况测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管输收入的比例约为3%。按此水平测算,企业上交税收增加Y╳0.45%。总体来说,营改增后管输企业即便在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下,由于附加税费的增加,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仍上升。

    四、天然气管输企业的应对策略

    1.充分利用营改增试点对管道运输行业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改对企业的影响。此次税改规定管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的频率可由企业自主按照月、季、年进行选择。一方面管输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落实税改的优惠政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填报即征即退所需的材料;另一方面为减少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的财务费用,与税务局沟通申请按月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尽量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进行业务合作,以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应纳税金。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如甲方不同意,可由其指定供应商,或者协商签订形式上包工包料,实质上是甲供材的合同。从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购买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这将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综合分析目前的所有供应商,判断这些供应商在试点后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3.目前天然气管输价格是国家基于营业税税制下核定的价格。营改增后应积极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对管输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以期能够将营改增的税负影响进行合理转移。为确保公司管输营业净收入水平不变、利润不受税收政策改变的影响,积极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建议在原有管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后,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对管输价格进行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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