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咨询职能研究[2]
发布时间:2013-07-02 点击数:367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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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对内部审计的定义为:“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定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应具有监督、评价、咨询三种职能。在当前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实务中,与监督和评价职能相比,咨 ...
(三)与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工作提出的“审计建议”的关系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构在执行监督和评价职能时,通常要在审计报告的最后提出有关审计建议。从IIA咨询服务的定义来说,这种审计建议也属于广义上的咨询服务。但如前所述,本文论述的咨询服务主要是指“正式的咨询服务”,属于狭义的咨询服务范畴。正式的咨询服务工作提出的咨询建议与监督和评价工作中的“审计建议”都是审计人员在尽职工作的基础上为帮助被审计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二者的区别是:正式的咨询服务工作提出的咨询建议是其唯一的工作成果,而监督和评价工作中的审计建议只是其工作成果的一部分,监督和评价工作更重要的内容是查错纠弊,揭示风险。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报告最后的审计建议通常是较为原则的要求,而正式的咨询服务需要按服务对象的需求提出具体、详细、明确的咨询建议,这也是内部审计咨询职能能够作为与监督和评价职能并列的一项独立工作的意义所在。
四、做好商业银行咨询服务工作的途径和措施
(一)建立相应的机制和流程
内部审计的咨询服务工作必须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建立相关的流程和机制时重点要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建立顺畅的协调机制。咨询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是否实施咨询服务和工作的范围需要由内部审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主要是由内部审计机构与总行管理层或一级分行协商确定。每年重要的咨询服务工作日程应提前确定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中;二是在咨询服务工作中如发现服务对象的机构、人员存在重大舞弊行为或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详细检查的,可以将咨询服务工作转为监督和评价工作即正常的审计检查工作;三是在咨询服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咨询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科学的后评价,同时结合执行情况帮助服务对象正确理解和应用咨询建议,最大限度地提升咨询服务工作的价值。
(二)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客观性
客观性是审计成果能否得到广泛认可的基础和保证,咨询服务工作对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影响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通常认为,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某业务领域提供咨询服务后再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客观性。为克服这种消极影响,一方面,要确保审计人员不能承担决策责任。是否采纳咨询服务提出的咨询建议应由服务对象自行决定,审计人员可以对咨询建议的采纳和应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评价,但不得强求服务对象必须采纳咨询建议;另一方面,应尽量避免在短时间内对提供过咨询服务的业务领域进行审计检查。一般认为,审计人员应在提供咨询服务一年后才能对该业务领域进行审计检查。如果确实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审计检查,应由没有参加过前项咨询服务工作的审计人员实施。
(三)打造高素质的审计专家队伍
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审计人员只能提出一些如“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应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之类泛泛的意见,是不能适应咨询服务工作的要求的,这是当前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主要难点和瓶颈。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审计人员成为不同领域的专才,鼓励审计人员取得管理咨询师、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的资质,努力打造一支全能型、复合型、通用型的审计专家队伍。同时,如果判断现有的审计人员缺乏独立做好某咨询服务项目的能力,可以考虑从商业银行系统内或从系统外部聘请有关专家,这样既可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也可以为审计人员提供宝贵的学习机会。
综上,内部审计的咨询职能毕竟是一个较新的概念,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还在不断探索和积累中。今后,分析和研究内部审计咨询职能的原理,在实践中探索有效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方式方法,最终建立适合本行实际情况的完整的内部审计体系,将是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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