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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及其防控对策[2]
发布时间:2013-07-02 点击数:333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近年来,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愈演愈烈,并且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内幕交易已经上升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矛盾,内幕交易严重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权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 ...

    (三)利用现代数据和网络技术进行动态监控,加强执法协作

    实现对内幕交易的有效监控需要依靠多层次的联合监管机制。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司法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完善并强化证券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合理的合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大证券监管稽查力度,才能联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首先,加强对内幕交易的事前防范,建立完备的数据库系统。对内幕人员的资料实行严格的档案登记制度,并及时更新,根据需要将相关政府机构人员甚至证劵监管部门人员包括进去。其次,对内幕交易实施事中监管。设立实时、动态的监控机构,利用先进的网络数据处理技术,随时关注上市公司股份变化和信息披露情况,对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异动实施计算机自动报警,结合资料库中交易历史和惯常情况对内幕交易进行推断、调查和取证。

    (四)加大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制的法律法规相对有些滞后。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以《公司法》、《证券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体系,但在许多具体操作上有一定难度。首先,应该完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条款,使得经济处罚大大超过内幕交易获得的收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的内幕信息司法解释规定,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获利(避损)超过1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为5年;交易金额超过250万元,或者获利(避损)超过75万元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到5倍的罚金。其次,完善《刑法》的相关条款,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五)完善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

    首先,鉴于内幕交易行为主体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可以规定由内幕交易行为的辩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增加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操作性,提高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效率;其次,明确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给控方提供明确的赔偿标准,增加其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这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如何赔偿及赔偿标准。因此,应该在相关法律中增加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来平衡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引入集体诉讼,当公司股东集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多数股东为全体股东的利益向侵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内幕交易者来说也加大了内幕交易的成本,从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六)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打击与防控内幕交易,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外,舆论监督亦不可少。阳光下的交易才能保证公平,许多国家也认识到了舆论监督对于内幕交易的防范作用。美国不仅对内幕交易者开出了高额罚单,而且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将内幕交易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极大地调动了民众与媒体的监督热情。我国也可以探索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投资者、知情人积极举报、提供内幕交易线索,形成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社会氛围。

    内幕交易的防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相信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参与市场的各方提高认识、共同不懈努力,并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约束下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确保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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