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在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贵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1)开票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1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943.4[1 000÷(1+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
(2)收到成本发票。借:主营业务成本471.7[500÷(1+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3;贷:应付账款500。借:主营业务成本283.01[300÷(1+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16.99;贷:应付账款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