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务预测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发布时间:2007-03-07 点击数:181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要:纳税筹划是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但是,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先做出准确的财务预测,例如对物价走势的预测、对利润的预测,对汇率的预测、对销售(营业)净收入的预测等等。只有预测准确,纳税人的筹划活动才能达到目的,而如果预测失误,纳税人的筹划活动不但不 ...
摘要:纳税筹划是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但是,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先做出准确的财务预测,例如对物价走势的预测、对利润的预测,对汇率的预测、对销售(营业)净收入的预测等等。只有预测准确,纳税人的筹划活动才能达到目的,而如果预测失误,纳税人的筹划活动不但不能降低税收负担,反而会加重负担。 关键词:预测 存货计价 预缴所得税 汇率 近些年,纳税筹划日益受到广大纳税人的重视,纳税人纷纷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以期降低税收负担。但是,许多纳税筹划的方法真正能够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是建立在准确的财务预测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如果预测正确,目的可以实现,但是如果预测失误,不仅不能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反而会加重税收负担,起到相反的作用。 一、关于物价的预测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任意一种。选择那一种计价方法是非常关键的,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具有直接影响,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存货计价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一般情况下,在材料价格不断上升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当期成本就高,因此采用后进先出法对纳税人有利;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对纳税人有利。但是,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动的应在下一个年度开始前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对存货未来价格走向的预测是非常关键的,如果预测正确,则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果预测失误,结果就会加重税收负担。 例如,某企业预测2004年度材料价格将上升,决定采用后进先出法。2004年该企业的存货购货情况如下:1月10日,购货50000件,单价每件10元,5月10日,购货40000件,单价每件12元,8月10日,购货60000件,单价每件14元。年底实现销售12万件,每件销售价格为20元,其他成本每件3元。由于预测准确,采用后进先出法后,企业销货收入=120000×20=240000元,销货成本=600000×14+40000×12+20000×10=1520000元,其他成本120000×3=360000元。利润=520000元,交纳企业所得税520000×33%=171600元。如果采取先进先出法,则该企业销货收入2400000元,销货成本=50000×10+40000×12+30000×14=1400000,其他成本360000元。利润为640000,交纳企业所得税为640000×33%=211200。结果采用后进先出法比采用先进先出法少纳税39600元。但是如果预测错误,材料价格不升反而下降,假如三次购货的价格分别为每件10元、8元、6元,由于该企业已经采取了后进先出法,不能改变,企业销货收入仍然为2400000元,销货成本=60000×6+40000×8+20000×10=880000,其他成本为360000元,利润=1160000元,交纳企业所得税116000×33%=382800元。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销货收入2400000元,销货成本=50000×10+40000×8+30000×6=1000000元,其他成本=360000元,利润为1040000元,交纳企业所得税1040000×33%=343200元,结果多纳税39600元。 二、关于利润的预测 预缴所得税方式的选择。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按年计算,按季或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少缴的所得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款,可以在下一年抵缴。预缴的方法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种方式是:按照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第二种方式是: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预缴。税法规定,一旦预缴方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作为纳税人应实现“少补”的目的,而非“多退”。从纳税筹划角度看,当企业预测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去年高的时候,应该选择第二种方式进行预缴,如果预测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去年低,应该选择第一种方式预缴。因此,如果预测错误,而选择了错误的方式预缴所得税,对企业的损失是很大的。例如,假设某企业2005实现税前利润120万元,如果预测2006年企业将实现税前利润160万元,这样,企业应该采取第二种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采取按季度预缴方式,即每个季度预缴所得税9.9万元,年终汇算清缴,这样在年终4个月内再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是如果预测错误,即2006年实际实现的税前利润为104万元,而企业由于已经采取了第二种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而且不能随意改变,这样合计预缴企业所得税39.6万元,在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时,由税务机关退回多缴企业所得税5.28万元(实际操作中是将这部分税款抵顶企业的下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而如果按照第一种方式预缴(假设按照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以季度预缴),这样每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8.58万元,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4.32万元。由于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方式每个季度多缴了企业所得税1.32万元,合计多预缴5.28万。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假设季度预期收益率为2%,多预缴的税款5.28万元的复利终值为1.32×(1+2%)+1.32×(1+2%)2+1.32×(1+2%)3+1.32×(1+2%)4=5.55万元。这样纳税人就等于损失了2700元。 三、关于汇率的预测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以后一年不得变更。企业应从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动趋势,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汇率。纳税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及汇率走势要做出准确判断和预测。例如,纳税人10月15日销售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取得销售收入100000美元,纳税人预测人民币汇率将上升,当日汇率为1:8.5,10月1日是1:8.3,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如果采用当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应交纳增值税=850000×17=144500元,交纳消费税=850000×30%=255000元,合计399500元。如果采用当月1日汇率折合人民币,则交纳增值税=830000×17%=141100元,交纳消费税=830000×30%=24900元,合计390100,少纳税9400元。 四、销售(营业)净收入的预测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允许在企业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内在纳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实施纳税筹划就是要尽可能使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达到允许规定的抵扣范围内,实现全部抵扣。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没有达到允许抵扣的额度,或者超过了允许扣除的额度,从纳税筹划角度看,都是不好的。在某种程度上,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是可以人为的调整或者事前控制的,但是年度销售净收入却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对年度销售(营业)净收入的准确预测,就影响了企业年度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例如,如果企业预测下一年度将实现销售(营业)净收入2000万元,即允许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9万元,业务宣传费为10万元,这样,公司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控制在9万元,业务宣传费控制在10万元,就使企业纳税最小。但是如果预测错误,假设下一年度实现销售(营业)净收入是2500万元,结果企业按照事先预测的2000万元的销售(营业)净收入来支出业务招待费9万,支出业务宣传费10万,而允许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10.5万元,业务宣传费为12.5万元,这样则多纳税1.32万元(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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