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远洋运输企业高度国际化经营,一些大型远洋国有运输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已签署的未来期间船舶租入合同成为亏损合同的巨大风险。《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范了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及时反映或有事项对企业潜在的财务影响,以及企业可能因此承担的风险。因此,企业应用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核算,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亏损合同对其财务状况的总体影响,便于投资者对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水平做出综合评价。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对远洋运输企业的亏损合同业务进行认定时,会面临与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进行有效对接的问题,笔者拟以干散货远洋运输企业为例,对此做相关的研究与探讨。
一、干散货远洋运输企业产生亏损合同的背景
干散货远洋运输企业面对的国际干散货市场是世界经济的晴雨表,作为衡量国际干散货市场景气程度的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BDI),它既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的领先指标之一,也是全球经济的缩影,集中反映了全球对矿产、粮食、煤炭、水泥等初级商品的需求。国际干散货市场在经历了从2003年到2008年上半年历史性高增长期和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的重创后,目前的国际干散货市场产生了巨大变化:国际方面,从欧债危机恶化到金砖五国的通胀压力、从世界主要矿业巨头自行组建船队到控制运输权;国内方面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到经济结构调整、从通胀压力到货币政策紧缩,国际干散货市场运行规律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考虑到目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船舶运力供给状况,未来几年干散货市场都难以明显好转。
在这种背景下,干散货远洋运输企业在报告期内已签订的船舶租入合同,尤其是在金融危机前2008年期间市场高点签订的长期租入合同就极有可能成为亏损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的要求,干散货远洋运输企业在报告期日有必要对亏损合同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亏损合同核算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确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包括:亏损合同、未决诉讼、债务担保等。
其中,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即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当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可能变为亏损合同。当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特别需要遵循的是: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相关准则确认减值损失,如果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干散货远洋运输企业对亏损合同会计核算的具体应用
(一)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的范围
1.自有船
目前我国远洋国有运输企业对自己拥有的船舶定义为自有船,对于自有船涉及的亏损合同,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结合该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统一进行,不单独考虑,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2.租入船
目前我国远洋国有运输企业对从国际市场租入的船舶定义为租入船,对于租入船进行营运涉及的亏损合同,实际操作的惯例做法为对截止到期末结账时点,已签订租入合同(无论是否已接船),且合同期在期末结账时点以后结束的所有租入船舶合同按以下方法判断是否为亏损合同:对凡已签订租出合同的租入船舶,即已锁定部分,以租出合同结束时间作为确认亏损合同的标准;未签订租出合同的租入船舶,即敞口部分,若租入合同从报告期末结账时点起算一年以内结束的,确认为亏损合同,超过一年结束的,整个合同不需考虑。因为管理层一般认为,不能可靠预估租期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1年的船舶租入合同相对的租金收入,因此无法判断该类合同是否将产生亏损。
综上,对于租入船进行营运涉及的亏损合同计提范围包括租出锁定部分及租入合同于结账日一年内结束的船舶同时计算敞口部分,对超过一年结束的敞口合同,整个合同不需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