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研发费用对企业的影响[2]
发布时间:2013-03-12 点击数:354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当前知识经济逐渐成为主导的环境里,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创新的竞争。企业研究开发费在财务和税务等方面的处理是否恰当直接关 ...


    二、研发费用在所得税方面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自主创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这一重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企业会计准则》从着眼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入手,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引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在税收政策方面实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两项政策的执行将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大大改善高科技企业或者研发费用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尤其是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信状况,为企业进行融资和再融资提供便利,为企业的又快又好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考虑到税前扣除项目的相关性、财务会计的处理以及税法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因此,对于企业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但所提取的摊销额,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计算缴税时作纳税调增处理,避免造成双重扣除。

    上述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和纳税调增均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其纳税影响是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调整和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来体现。

    我国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对这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规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且近3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度计算。

    由此可见,研究开发费用的合理投入和列支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管理决策,它关系到企业的长期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更为重要。合理的利用研发费用对所得税的影响使企业在财务上更有优势,同时笔者认为企业应注意的事项有:(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以决议形式确定组成人员;(2)在研发活动中严格区分研发支出与正常生产经营支出,避免随意夸大或者虚列现象出现;(3)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知识更新。

    三、结束语

    经上述分析,合理利用研发费用,不仅可以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且对国家经济发展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专业会计人员,我们应该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我们不要偷税漏税,做假账来虚增费用。一个政策可以发展一些企业,一个政策也可以调节一个国家的经济,让这个政策持续健康的为企业和国家服务,最终实现民族的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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