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筑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发布时间:2013-03-06 点击数:397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建造合同准则》在建筑施工企业执行已经有好多年了,但笔者在实际情况调查中却发现有些单位对于该准则的执行还存在一些误区,本文指出了《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探讨了一些改进的措施,以期为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单位起到一些借鉴作用。 一、建造合同 ...


    (三)应收账款难以函证

    有人认为,与业主对账时,业主不认可施工单位目前的应收账款数据,只同意核对施工单位累计收到的资金信息,因此,施工单位将收到的每一笔资金,不管是业主预付给施工单位的资金,还是业主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全部记入了预收账款科目。

    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施工单位确认应收账款时依据不当引起的。如果施工单位严格根据与业主实际结算的结果(而不是本单位内部核定的工作量统计结果)确认应收账款,那么业主将没有理由拒绝证实“应收账款”的金额。

    (四)合同总成本等数据难以预计

    有人认为,由于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对合同总成本进行测算,无法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当期的合同费用,并进而认为无法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合同总成本的预测是一个技术问题,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但对于结果可以可靠估计的合同,这个问题是可以而且必须解决的。通常可以由商务部门的专家来牵头,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另外,我们不应过分苛求预计总成本的精确程度。预计合同总成本,属于会计估计,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允许存在一定的误差。只要在现有可得信息的基础上作出了尽可能准确的估计,结果就是可以接受的。同时,建造合同准则也允许、也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信息对预计总成本等数据进行滚动调整,以尽可能降低误差率。

    (五)相关部门职责不清

    相关部门对于财务部门的配合不够,部分项目经理、商务部人员、器材部人员对《建造合同准则》不甚了解。

    这个问题仅从财务部门角度来看,的确难以解决,毕竟财务部门无法控制其他部门。但是,从更高的层次来看,所有部门都在单位的可控范围之内,因此,这个影响《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毕竟,准则的执行主体是作为独立法人的施工单位,而不是单位内部的某一个部门。

    针对这个问题,各单位有必要出台准则实施细则或管理程序之类的规章制度,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指导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我们应该明白,执行建造合同绝不是财务一个部门的事情,它不仅需要商务部、器材部、工程部、技术部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和密切配合,它还需要我们各部门提高基础工作管理水平才能做好。

    对于《建造合同准则》的学习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我们有必要组织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相关的部门及人员持续地学习和考核,以保证他们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执行能力。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改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广大财务人员需要积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各单位更需要认识到这是一个多部门配合的问题,需要各单位从制度建设上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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