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由“中国总会计师体制与机制研究课题组”对中国总会计师现状的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在我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社团法人、行政机构等七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各类经济成分中,有70%的单位按《总会计师条例》要求设置了总会计师岗位。这说明,在我国现阶段,各单位比较重视总会计师岗位的设置。但是,调查报告同时揭示,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总会计师的地位一般,排名靠后或末位,有的单位总会计师还不是班子成员。本文拟就中国总会计师在单位领导班子中,应当如何定位发表意见,以期助推中国总会计师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提升中国总会计师的地位的理由
毋庸置疑,市场经济越发展,总会计师越重要。而彰显总会计师“重要”的首要标志就是其在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如果一个单位的总会计师在班子成员中排名末位,甚至不是班子成员,其发挥应有作用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一)“一把手”不懂财务
在我国,许多单位的“一把手”是不懂财务的。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朝着深层次发展,总会计师不再主要从事传统会计的事务性工作,其工作着眼点必须向单位价值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以及人力资源成本、环境成本等方面转型。因此,一个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必须尽快实现战略转向,尤其针对我国许多单位“一把手”不懂财务的现状,提升总会计师在班子成员中的地位,使之责、权、利相匹配,对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至关重要。
(二)财权和事权集一身现象严重
财权和事权集中在单位“一把手”身上,就意味这个单位是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是十分可怕的。据中国总会计师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在被调单位中,有31%的单位因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任命而未设总会计师岗位,有29%的单位因一把手直接管理而未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有18%的单位因领导指数有限制而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有16%的单位因“领导不重视”未设总会计师岗位,有8%的单位因没有合格人选而未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有5%的单位因其他原因没有设总会计师岗位。这些没有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单位,无疑是由“一把手”直管财务;而问题严重性还在于,那些设置了总会计师的岗位,所谓的总会计师也只是组织日常的会计核算,并不参与单位的重大决策以及风险价值管理。显然,这些财权和事权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无论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作用无从谈起。
(三)排名靠后或末位现象比较普遍
从中国总会计师现状调查报告可以看出,我国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的单位,在班子成员中,总会计师排名靠后或末位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制约总会计师作用的发挥。因为在中国,单位领导班子的排名带给职员或员工的就是权力的等级信息,也标志着其在人、财、物决策中所处的地位,具体表现在发言权、审批权、决策权等权力的行使上。如果总会计师排名靠后或末位,其发言权、审批权、决策权必定受限,因而制约其作用的发挥。
(四)总会计师权小责大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这可以看出,总会计师的责任十分重大。现行的《总会计师条例》本身确实赋予总会计师一定的权力,但在实践工作中,大多总会计师根本无法行使其应有的权力,权小责大现象十分普遍,责任和权力不相匹配。如何改变中国总会计师队伍权小责大的现状,稳定总会计师队伍并提升其在市场经济风云多变、风险频增情况下的地位和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和难题。
二、提升中国总会计师地位的途径
从以上的阐述中可以看出,中国总会计师在单位的地位从总体上说是不高的。怎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中国总会计师的地位,以期在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确立中国总会计师的法律地位
目前,体现中国总会计师法律地位的法律法规,只有1990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下称条例)和经修订后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称会计法)。《条例》受限于计划经济体制,许多条款已不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管理工作,应予以修订;《会计法》只在第二十一条关于会计报告的陈述中,提到了:“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条例》和《会计法》对于总会计师权限和地位的规定缺乏刚性,亟待修订。
1.修订《会计法》
首先,在《会计法》第一章总则中补充以下条款:规模以上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公司)、县级(含县市级)以上的发生财政性收支的单位及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本法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修改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修改为:“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由总会计师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只有在法律层面提升总会计师的地位,并赋予相应的职责和职权,才能为总会计师发挥作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2.修订《总会计师条例》
现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赋予了总会计师重大职责:“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而在现实工作中,由于总会计师所处地位偏低,权小责大的局面若不改变,其保护国家财产的作用难以发挥。为此,建议《条例》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修改为“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在领导班子中排名第二位,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条例》第六条中的“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总会计师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必须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只有在法律层面确立总会计师的地位并依法保障总会计师行使职权且不遭遇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无端干预,总会计师作用必将越来越大。
(二)尽快建立中国总会计师的市场遴选机制
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以及越来越复杂的市场格局,总会计师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已成必然。经过多年的磨练和培养,我国有一批具备总会计师资格的人选,建议国家财政部门尽快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定,聘任及考核的专门办法,把总会计师交给“市场”,并建立总会计师人才档案,并尽快出台中国总会计师市场遴选机制方面的暂行规定,已达到以下之目的。
(1)存在财政性资金收支的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取消上级或主管部门任命,改为去市场上遴选合格的总会计师。
(2)规模以上的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强制性要求必须在财政、劳动国税、地税、国土、环保等部门的监督下,执行总会计师市场遴选机制,从市场上聘用总会计师岗位。
(3)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在证监会的监督下从总会计师人才市场上招聘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三)建立中国总会计师奖惩机制
在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任重而道远。
如果能够让千千万万个单位的总会计师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许多经济犯罪会消灭在萌芽中。若《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能够给予总会计师地位以法律保障,总会计师必然能够在其特定工作岗位及时发现并制止犯罪。因为,任何经济犯罪都表现为单位资产流失或被侵占、挪用、而总会计师利用其“职务之便”和专业眼光,完全可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为了让总会计师在经济领域发挥其预防犯罪的作用,建议国务院在修订《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总会计师奖惩条例》作为《条例》的补充,以此进一步实现总会计师的“权、责、利”相结合。笔者认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是经济犯罪的高峰期,预防手段很多,其中若能够把总会计师在预防经济犯罪的功能发挥出来,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发挥总会计师作用、助推中国经济良性前行
全社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各级政府怎样把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事关国计民生、实现经济良性前行的关键。总会计师最清楚一个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合理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重大项目的可行性、以及各种资源使用的有效性。为了让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快速驶上良性轨道,总会计师必须发挥以下作用。
1.“摄影师”的作用
真实反映和监督单位财务部门真实反映这个单位的收入、支出、成本、费用、损益。
2.“摄像师”的作用
从动态角度,记录、分析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发现并解决问题。
3.“U盘”的作用
存储、收集单位内、外部所有影响经济活动的各种因素,为预测和决策积累历史的和现实的依据。
4.“电子狗”的作用
总会计师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可以像“电子狗”一样,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提前预警。
5.“导航”的作用
从经济视角出发,总会计师可以成为一个单位的“导航”人。引导单位合理分配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配置,创造最大、最优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