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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补偿的必要性及补偿标准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3-01-16 点击数:344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如何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是我们当今面临的问题之一。笔者对生态公益林及其补偿进行探讨,并分析了当前生态公益林补偿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和补充与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方法和途径。 一、生态公益林及其补偿 (一)生态公益林定义及类型 生态公益林不仅仅包含防护作用 ...
如何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是我们当今面临的问题之一。笔者对生态公益林及其补偿进行探讨,并分析了当前生态公益林补偿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和补充与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方法和途径。

    一、生态公益林及其补偿

    (一)生态公益林定义及类型

    生态公益林不仅仅包含防护作用以及特殊作用,还包含社会效益和生态作用。生态公益林含有林木、森林以及林地。一方面,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广泛,包含目前存在的森林,也包含后期改造和建设的具有社会效益和生态作用的森林;另一方面,生态公益林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森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生态公益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作用也越来越丰富。

    按照生态公益林的类型,可将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生态林和地方生态林两种;按照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模式,可将生态公益林分为改造型、封闭型、禁止砍伐型、选择砍伐型和地方生态林五种。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

    大部分学者将生态公益林补偿定义为为了满足生态公益林改革发展的需要,遵守生态公益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在社会主义生产经济环境下,生态公益林能良好的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生态作用,由国家为主体,社会集体以及个体可参与,形成多方面多角度的资金、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促使生态公益林良好发展,使其社会效益和生态作用良好体现。关于生态公益林的定义,笔者认为,在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导向下,可持续的管理和经营生态公益林,在由国家为主体,社会集体以及个体可参与,形成多方面多角度的资金、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下,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

    二、目前生态公益林补偿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一)仅是从管护角度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单价偏低

    在补偿生态公益林方面,仅仅从管理维护角度进行补偿,未从经营成本方面进行补偿。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这就是说: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应为生态公益林经营者。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付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单价偏低,每亩补偿仅为5元,只对公益林的管护劳动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实际上,生态公益林(非天然林)的完全成本指的是生态公益林培育和管护过程中的所有投入,它既包括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还包括管护过程中所需要的开支;既包括整地、挖穴、种苗、种植、抚育等直接支出,还包括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等间接支出。其中,经营管护成本逐年发生,是最基本的补偿范畴。其他的成本得不到补偿,这必然影响到当地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

    (二)补偿的形式缺乏多样性

    在生态公益林补偿方面,只采用了资金的补偿方式,缺乏多样性的补偿方式。建设生态公益林给落后的山区人们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旦不允许山区的人们在生态公益林中进行工作,会严重影响他们的经济收入,如果没有就业帮助以及相关的政策引导,他们很难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以及新的工作,会严重打击山区人们的经济状况。

    (三)未明确补偿的期限,不能变卖公益林中私有的林木

    在生态公益林补偿方面,大部分的经营者担心国家补偿政策的期限和家庭收入是否降低等问题。以笔者所在的广西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在建立保护区时,专家从整块连片角度考虑,将当地群众在生产生活用地内种植的杉木及其它经济林作为生态公益林划为自然保护区,现依照《森林法》、《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不让群众砍伐,而按照我国《民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群众对他们种植的杉木等林木有处置权。群众多年种植的林木得不到收益或补偿,意见很大,所以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四)保护生态公益林与利用生态公益林之间存在矛盾

    保护生态公益林主要是积极的发挥社会效益和生态作用,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的目的在于充分的发挥其效益。但目前,存在补偿生态公益林标准偏低、补偿生态公益林经费不足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态公益林的发展和运用,使得建设生态公益林缺乏一定的经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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