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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煤炭资源整合的风险控制[2]
发布时间:2013-01-16 点击数:322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煤炭资源整合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积累了丰富的煤炭生产经 ...


    四、煤炭资源整合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煤炭资源的整合是较为系统和复杂的工程,在整合过程中要做好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这是关系到煤炭资源整合成败的关键。煤炭企业在进行资源整合的过程中,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对面临的风险进行综合的评估和分析,同时在整合过程中做好相关的论证,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进行防范,最大限度上促使资源整合过程的顺利进行。因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以下方面加以防范。

    (一)对于无法实测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对于无法实测的资产,因其多在井下,可采取先分析判断、再评估的方法。具体做法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煤矿井所提供的井巷工程采掘平面图、设备布置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初步鉴定,如果认为属于废弃巷道或与矿井产能不符,应将该部分资产从评估范围内剔除;经初步鉴定认为该部分资产可以纳入评估范围,则出具鉴定意见,由中介机构结合专家鉴定意见进行职业判断以决定是否将该部分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同时要求被整合煤矿作出承诺,承诺其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同意在具备下井条件时,按重新评估后的价值确定资产价值。

    (二)认真核实被整合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

    资源整合的交易价款中包含实物资产和矿业权两部分。对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量及价款缴纳等进行核实、测算,特别是生产矿井,存在动用储量,剩余储量的核实更是重点中的重点。核实被重组煤矿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或者被其他煤矿越界开采的情况。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资源整合款付款机制

    对纳入整合的资产,可采取部分支付资产价款的方式防范风险。例如:对于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桥梁、供电线路、已清查的井下资产先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一年内核实无争议后付款;对于依据矿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列入评估范围而未清查的井下资产,全额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初步评审通过的,可以支付20%-30%的资源整合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核准通过的可支付30%-50%的资源整合款等。

    (四)对于权属不清的资产在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对于移交的资产要提供权属证明,特别是大额资产,必须核实其权属关系,缺少权属证明的资产,应通过评估,督促煤矿取得证明,如租赁的设备应由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证明,非租赁设备提供购置发票;公路、桥梁应由乡、镇等政府部门证明其权属归被整合煤矿。这些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不仅明晰了产权,减少了收购风险,也为新公司下一步的生产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核实债权债务,划清责任

    对于被整合煤矿,相关的债权与债务必须一一核对,要有第三方的对账函,方可确认该项债权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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