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的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07-03-01 点击数:216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 要]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大股东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大量学者与实务工作者以实证或规范的研究方法揭示了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的现状及危害,并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本文主要探讨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的异同,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一定的 ...
[摘 要]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大股东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大量学者与实务工作者以实证或规范的研究方法揭示了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的现状及危害,并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本文主要探讨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的异同,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大股东控制 内部人控制 比较分析 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问题,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既然大股东能够控制上市公司,又怎么会存在内部人的控制呢?或者反过来说,既然内部人能够控制上市公司,又怎么会存在大股东的控制呢?本文拟通过对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异同的比较分析来解开这个谜,并总结控制大股东控制与控制内部人控制机制的异同,为解决实践中存在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内涵的比较分析 (一)大股东控制的内涵 大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也称为绝对控股股东,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化,持股未达到半数以上的相对控股股东也能有效地控制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行为。现在市场上所说的大股东也大多都是相对控股股东,即不再单纯强调比例,而是着重看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资本市场上,股东(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是公司所有者,所有股东都关心公司的收益。具体到股东内部来看,大股东投入资本较多,相对其他股东有更强的动机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更关心公司经营状况和回报。从股东持股的目的来说,控制权是各股东追求的目标,大股东更是想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在我国,《公司法》将控制权赋予大股东,并实行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一现象也被实践所证实。 大股东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对中小股东利益来说并非有害,中小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收益,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是,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对自己有利而有损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股东控制问题。 (二)内部人控制的内涵 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在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公司管理人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① 从所有权角度来说,内部人不是公司以及所使用资产的所有者;从目前资本市场的运作来看,股东会、监事会、证监会或者其它的监督机构都没能对内部人进行有效的监控,结果给内部人提供了权力寻租和侵占资产的机会,导致内部人既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又掌握着相当大部分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内部人控制并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经营企业,对股东——所有者来说并非有害,因为内部人一般都是具有企业家才能的职业经理人,由这部分人管理企业,股东可以用相对较低的委托成本来获取公司收益,得到所有者的好处。但是,“信息不对称”客观存在,内部人可能会利用其实质上的经营决策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逆向选择,或者不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的道德风险,导致企业资产收益率下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三)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有时是同一的控制 一方面,从董事长的来源与地位来说,在目前非流通股股东占据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的情况下,如果董事长来自第一大股东,并在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往往会运用自己的权力将相关董事安插进管理层,造成大股东架空内部人的格局,进而牢固地控制着整个公司。纵观我国上市公司运行状况即可发现,很多上市公司中,董事长既是大股东的发言人,又是内部人的代表,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这就形成了以大股东控制为主的同一控制。 另一方面,从董事会的组成及结构来看,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内部董事一直占绝对优势,来自公司外部的董事要么“醉翁之意不在酒”,要么威信太小没有发言权,结果造成董事会受“内部人”控制的结局。有人直言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其背后重要的原因就是“内部人控制”在捣鬼。这就是以内部人控制为主的同一控制。 以上二者在实践中谁居多要视各个公司、或者各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而言。就长期来看,大股东与内部人总是处于一种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合作的复杂的均衡之中,当大股东与内部人经过多次重复博弈“合谋”起来之后,则会共同侵蚀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手法或行为的比较分析 (一)大股东控制破坏资本市场、侵蚀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法 在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下,当国家股成为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时,通常会产生政企不分,导致企业目标政治化,公司治理的结果往往是上市公司演变为大股东的“金库”,大股东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联手,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最终为保留公司形象与在资本市场上的相应资格,编制出虚假报告欺骗中小股东;当不法分子成为一股独大的控股股东时,通常将不可避免存在公司治理的缺陷,导致大股东疯狂地掠夺公司财产,并通过编制虚假报告掩盖其侵吞其它股东利益的行为,破坏公司发展。 以上两种大股东控制主体不一样,但控制手法大致相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手法之一,是庞大的集团先注册登记一个同名但性质不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的公司,由集团注入资产推动股份公司上市融资,集团顺当地成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第一大股东,然后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分红等各种方式将资源回送给集团,留给市场的上市公司最后经常只剩下一个债务负担相当沉重的 “壳”,这个债务“壳”却要中小股东一起来负担。 手法之二,是大股东勒令上市公司为其提供债务担保或质押,结果大股东将担保或质押来的资源挥霍殆尽,作为担保或质押方的上市公司最终被一同端上被告席偿还大股东的债务。现在ST尤其是PT公司的问题大多源于此,如曾被作为公司购并经典案例的“恒通”收购“棱光”。 手法之三,是通过大量的关联方交易或重组,将集团的劣质资产,或者价值很低的资产通过所谓的“评估”跃身一变成为优绩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以抵冲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欠款或直接套回上市公司的资金,金额上亿元甚至十几亿元。如典型的“粤宏远”为其评估的公司“反水”事件。 (二)内部人控制影响公司治理、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股东与公司管理层即内部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如果公司管理层大权独揽,但又缺乏职业经理人的受托责任感,则管理层必然能够轻易地控制和操纵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导致公司决策和公司运作以内部人和关键人为核心,无视委托人权益,进而在公司治理中滋生侵犯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行为之一,是企业管理者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更多地以追求个人报酬最大化替代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如在公司业绩低下时,为了达到薪酬计划规定的考核标准,不顾价值实现原则随意处置公司资产,创造利润;而在公司业绩上升期间,非理性地压制销售或购置资产,人为地致使公司丧失价值升值的机会,遭受额外的代价。如鸿昌股份,公司资金“有相当一部分被公司领导以投资、合作为名拆借,总计10多家公司拆借的近2亿元资金至尽有去无归”,② “由于急速、盲目的扩张,导致对分支机构控制乏力,以至于用于扩张的银行贷款变相地被中饱私囊,使其最终资不抵债”。③ 行为之二,是企业管理者受内部职工压力的影响,更多地把追求企业内部人的收入福利最大化作为企业目标。如采用屡见不鲜的巧立名目报销和发放奖金的做法,人为地增加经营成本,使所有者的收益减到最小。我国目前很多行业或企业虽然财务报表反映亏损,经营者“叫苦”,但内部人的收益却居于社会中较高的档次,有的甚至高出平均水平很多倍,形成股东投资颗粒无收,公司内部人员却进行高档的在职消费的怪现象,即通常所说的“穷股东、富职工”。这足以说明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多么严重! 行为之三,是企业管理者出于提升自我人力资本价值的考虑,更多地把追求个人地位作为首要目标,导致经营上的短期行为或信息披露不规范。如在公司遇到改革或重组良机时,担心个人职位被贬或过度担心风险而阻挠改组,在遇到于个人升迁有利的机会时却不顾长远目标或不顾风险而冒然行事;对于公司存在的潜在风险不作预警分析或隐瞒不报,造成公司处于上升期的假像,达到升职的目的,最终侵害股东利益。 由以上分析可见,从各自控制的表现手法和矛盾双方来说,大股东控制时,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实质是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矛盾;内部人控制的股权分散问题,是股东作为委托人与公司管理层作为受托人之间的矛盾。大股东控制后侵蚀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内部人控制后侵蚀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二者作用的对象不同。 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表现也有一个共同点:由于控制均会造成对他方利益的损害,因而大股东控制也好,内部人控制也好,在控制过程中,都会利用制度法律的真空逃避监督,造成“未控制”的假像。当控制被提出质疑后,往往通过操纵信息披露来掩盖事实真相,逃避责任。 三、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形成原因的比较的分析 (一)市场细分过程和结果的差异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有着与小股东不同的投资目的。大股东掌握着更多的资金,其投资的主要目的是拥有控制权进而取得收益。而小股东往往并没有真正的投资意识,他们更关注于公司股票的短期回报而非长期利益,以从股票交易的市场差价中获取投资收益。这样,资本市场细分的结果形成了一批投资集中、要求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和大量投资力度相对小、只要求取得短期利得的小股东。由此可见,大股东控制是在资本市场上与小股东经过投资力度及投资目的的细分过程形成的。 在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公司的终极所有权,理当对公司的经营负责,但市场上股东不会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而是委托具有企业家才能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这就形成了股东投资、公司内部人经营的细分。比如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从理论上来说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是直接所有者,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一个机构,具体有哪些部门行使所有者职能,并且能切实有效地行使职能始终是一个正在逐步探索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通过代理人——最终形成内部人——来掌控公司的运行。由此可见,内部人控制是在资本市场上内部人与所有者经过委托代理的细分形成的。 (二)市场博弈过程与均衡结果的异同 从资本市场的分布来说,大股东相对集中,与公司的沟通渠道便捷,而中小股东分布在各地,结果行使股东权利成本高于因此可能的收益,成本不经济,因此中小股东在与大股东博弈的过程中往往不是积极地行使股东权利,而是有利就收,没利就“用脚投票”, 选择出让股票。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中小股东或者因为没有足够的精力来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因为缺乏相应的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的选择是在大股东的选择既定——大股东按公司的收益获取较大的收益份额的情况下的最优选择,这种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在公司的大政方针以及重大事项中大股东占优,即大股东控制。 从公司治理的方式来说,股东是资金以及资源的所有者,其身份、地位决定他是从宏观上掌控企业,尤其在多方投资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而股东直接经营企业的成本可能高于因此获得的收益,成本不经济,而内部人受托专注于公司的运营,获取代理收益。因此所有者在与内部人博弈的过程中往往不可能达到事无俱细面面俱到的控制,他们的选择是在内部人的选择既定——内部人按公司的绩效获取较大的薪酬——的情况下的最优选择,这种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在公司的实际决策权中内部人占优,即内部人控制。 四、控制大股东控制和控制内部人控制机制的异同 就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形成的条件来说,大股东控制源于股权分散,在单一投资者的情况下是不会出现大股东控制问题的;内部人控制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投资者兼任经营者的情况下是不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纵观历史的发展,投资者委托他人经营早就发生,而股权分散是在市场上出现了大批的资金富裕者,他们欲将自己的资金投资出去获取投资收益的时候才出现的。因而可看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早于股权分散,即内部人控制为体早于大股东控制问题的产生,伯利和明斯1932年就有论述:“事实上,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经济权力的集中,已创造出许多经济帝国,并将这些帝国送到新式的专制主义者手中,而将所有者贬到单纯出资人的地位”。④ 但是,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危害孰深孰浅,我们不能单一而论,要结合具体情况。实际上,资本市场和公司制度发展到现在的程度,大股东和内部人的控制手段也不断趋于成熟,在新的环境下控制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不仅日益凸现为倍受关注的问题,而且越来越需要更高明更成熟的应对手段。笔者认为,解决大股东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应从制度入手,针对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的实质、具体做法与形成原因的不同,对大股东控制行为的控制主要应立足于资本市场的视野,从宏观的角度去构建,同时辅以对公司运营行为的规范,促进对大股东控制问题的解决。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则主要立足于公司治理的范围,从微观的角度来构建,同时辅以外围环境的保障,实现对内部人控制的控制。两方面的机制不重叠,不交叉,双管齐下。 (一)以完善的制度环境规制大股东控制问题 要对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控制,需要从制度、政策监管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根本性治理,通过博弈规则的改变而改变大股东的行为选择,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应有作用。 1、建立法律保护和法律救助制度,以规范的制度环境约束大股东 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救助制度,使大股东控制问题得到一定的解决。我国由于特殊的股权结构, “一股一权”原则受到严重威胁,大股东实际控制着公司,少数股东的表决权仅仅在理论上存在。同时由于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更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必须通过行政、法规的手段,从法律上营造出一个适宜的制度环境。 (1)赋予中小股东特别诉讼权,防止控股股东在形式合法的外表下实质违法。如当中小股东认为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时,应赋予公司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使中小股东直接用诉讼活动对大股东形成卓有成效的监督;当中小股东认为公司利益受到内部人损害,应追究公司管理层责任,而公司法定诉讼代表人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时,应赋予中小股东自行代表公司对实施越权或不当行为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赋予中小股东特别否决权,确立少数股东否决权制度,防止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权控制公司的意志。为真正实现股份平等,防止大股东操纵,应赋予中小股东一定的额外权利,对大股东进行限制,如允许少数股东通过行使否决权的方式推翻不合理的决策,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整体的利益。 (3)赋予中小股东若干特殊权利,使中小股东真正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中,避免“用脚投票”的现象。如股东会提议权,业务调查权,账本查阅权等等。 2、加强市场监管,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保护中小股东 (1)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保障机制,构成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和约束。不规范的、缺乏透明度的市场保障机制是产生大股东控制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有效遏制大股东控制,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保障机制。当前对于蓬勃发展的市场来说,要加强对大股东的监督和约束,制衡大股东的控制行为。如为中小股东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推出通道。 (2)成立具有权威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委员会。保护委员会专门处理中小股东维护权益的申诉及纠纷,使大股东受到失去控制权的威胁,强化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从而潜在地促使大股东依法经营。 (3) 唤醒中小股东的投资者意识,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充分调动起社会个人股东的力量,在借鉴外国经验和国内公司实践的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制度来加强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利于畅通社会闲散资金,促进股东的多元化和引导投资者关注公司经营,对于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3、严格公司运行行为,以规范的公司运行机制约束大股东 建立大股东监督机制,即通过股东合约,把容易产生大股东控制的行为罗列出来并加以禁止,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重大决策如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及资源、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等事前公告征求意见等方式,形成对大股东控制行为的约束机制。 (1)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控制的关键是使信息披露制度真正地发挥作用。在市场上应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使涉及股东利益的股份回购、分红、担保、质押、关联交易等,包括方案的提出、决策过程以及执行的结果都应及时告知中小股东和有关主管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2)规范关联交易,强化对关联交易的事前约束与监控。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进而通过资本市场的监督来约束公司的行为,目前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实际上只是事后控制,无法事前避免不公正的关联交易。应加强对关联交易中竞业禁止的规范,对重大的关联交易要通过股东会、特别是中小股东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严格规定和执行董事回避制度。 (3)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保证董事会中有人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规定当一个股东持有股份数额达到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以上时,超过部分的股份便不再享有表决权。如分散股权,以得票数的多少决定当选的董事和监事,保证董事会中有中小股东的代言人,保护人数占绝大多数的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以科学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制衡内部人 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股东至上”的原则得以确立并付诸实践,因而有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我国股权结构和政治制度特殊,很多情况下所有者本身处于缺位的状况,因而应在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范式。 1、 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首先,应在整合所有者和内部人之间的利益偏好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达到提高企业价值和社会福利的双丰收。内部人之所以屡屡作出逆向选择,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市场上对管理人员的激励不足,大多数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其得到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都不满意。因此,要想调动公司内部人创市场、谋发展、求效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从制度上确保管理人员的报酬同企业经营成果挂钩,使其报酬公开化、市场化,避免隐形化、随意化,确保贡献突出的管理人员能够理直气壮地获得合法的高收入。如实行“年薪制”,将管理人员的“年薪”同企业的效益密切挂钩。同时还必须尊重他们相对独立的利益追求,使他们拥有为法律所承认的相应权利,如索取部分剩余的权利,获得部分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权利等,以此来强化其物质激励作用。还可以辅以精神激励,对内部人的精神激励往往比其物质激励更能起到有效的积极作用,如通过提高社会地位、授予荣誉称号等多种途径来增强其事业成就感和个人价值。 其次,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激励和约束。企业的效益来源于职工,应认识到企业职工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赢取竞争优势中的地位和作用。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企业全体职工是获取核心竞争力的源泉,企业的成熟靠的正是全体职工从初创期逐渐积累起来的人力资本的优势。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本身具有选择自己的利益偏好、获取超额激励的权利。因此,调整激励结构,使职工成为利益相关者,对实现增进企业价值和提高社会福利的双重目标极为重要。激励结构合理,职工便会以合作的态度来对待,企业便容易赢取超出市场一般的经济利润。相反,激励结构不合理,人力资本的正当权益受到了抑制,再完善的监督与控制也最多只能使企业在“保本点”上经营,只能得到市场一般的正常利润。如实行职工内部持股制,使职工成为股东的一部分,实现其利益目标与公司利益目标的趋同,尽量减少其追求短期利益的动因;也可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教育活动,唤醒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职工热爱企业、自觉维护企业长远利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监督 在公司治理结构内构造新的制衡力量,这是控制内部人控制的关键。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是控制内部人控制的制度安排,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必须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加强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对内部人的监督是解决问题的基本立足点。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监督不到位是产生“内部人控制”的一个重要因素。董事会、监事会作为对内部人实施监控的法定机构,理应承担起实现有效监控职能的主要责任:一是要坚决纠正董事长与总经理高度重合的问题,改变董事长、总经理甚至党委书记“一身兼”的现象,为董事会有效发挥其监控职能提供前提条件,“董事会中应有很大的部分是非挂历董事”⑤。二要按照法律要求,切实加强监事会的地位和作用。按《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所实施的的监督实际上属于所有者监督,因而,监事会作用发挥得好,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就容易预防和解决。赋予公司监事股东大会召集权、随时监督权等更多的权限,使监事人员的任免及收入不受公司经营人员的控制。 其次,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建立规范、透明的企业运行机制,构成对内部人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是解决内部人控制的又一个良方。企业运行机制不规范,缺乏透明度是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又一个重要因素。要有效遏制“内部人控制”,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规范、透明的企业运行机制,加强对其内部人的监督和约束。如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财经法规;建立科学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经营绩效考评体系,公开经营绩效考评结果。 (2)科学安排制度和环境,设立外部监督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健康发展,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单靠企业从自身努力是无法达到效果的,特别是在资本市场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必须在全社会构造适当的制度安排,引入出资者、司法、政府等部门对内部人的制约,充分保障所有者的利益。 首先,从制度环境来说,应营造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健康运行。 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落实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内部人控制作为委托代理过程的必然产物,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进行控制,才能真正使内部人把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目标。如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允许股东为自身利益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它权力侵害人提起诉讼;当公司不能按时分红派息时必须接受审查;公司内部人的报酬要向股东公开。 其次,从监控主体的角度来看,所有者、政府相关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应加入监控的行列,共同构建对内部人的监控机制,实现对内部人的有效监控。其中所有者监控是关键,尤其是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约束严重不足,“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因此,必须强化所有者监控职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运营新体制,为规范、有效地发挥所有者监控职能提供体制保证,形成所有者对内部人的有效监控机制。 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部门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也必不可少。要创造条件,确保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同时要对其建立明确的责任约束制度,避免其成为 “内部人控制”的“共谋人”。必须建立经常性、制度化和责任明确的政府审计制度,规范和加强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监督。当前为加强对内部人的有效监控,尤其需要建立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定期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并使审计人员对审计结果承担明确责任,以此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对控制内部人控制的作用。 注释: ①马惠,姚晓方:《浅析管理层收购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7期。 ②何志毅:《上市公司案例》,2003年版,第211页。 ③何志毅:《上市公司案例》,2003年版,第211页。 ④Berle,A﹒A﹒and Means,G﹒C﹒(1932): 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orty, Harvourt,Brace and World, Inc﹒,New York, revised edition(1967)﹒ ⑤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2001年版,第129页。 参考文献: [1]李维安: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1年版。 [2]张维迎:所有权、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9)年版。 [3]杨瑞龙,周业安: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4]Meade,Jume,E﹒The Theory of Economic Externolities[J]﹒Institut Universituire DeHautes Etudes Internationales,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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