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
发布时间:2012-09-05 点击数:211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保监会、银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情况, ...
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保监会、银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情况,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指出:2011年1月1日起率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公司和内控试点企业,应按《规范》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至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非强制性转为强制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在不断提高,但与定量会计信息的披露相比,仍处在起步阶段,在执行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管理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作用认识不足

    由于证券市场还不太完善,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治理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体制的弊端造成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加之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观念的更新速度较慢,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作用还认识不足。不少上市公司只是形式上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而执行较差,因此,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积极性不高,多数情况下的披露都是以满足证监会和交易所方面的要求为己任。

    (二)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督

    目前,上市公司所出现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一方面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本身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是还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督。如果企业应披露而不披露或披露不符合实际的内部控制评价意见、或者注册会计师提供了不符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价意见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在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阶段。不遵循规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督规范进行惩处,会造成企业继续不披露、少披露或披露不真实的内部控制信息,对投资者的决策起不到任何作用。

    (三)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只注重形式,信息价值含量较低

    由于目前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体系没有明确的规定,大部分披露的信息都是描述性的说明,只披露“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类似的叙述,只有少数公司相对详细地披露了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也主要是简单提及具体项目的内部控制,并且不愿意披露公司的不足之处,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本上是一种形式,并没有实质性内容,导致信息使用者并不能真正地了解到企业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

    (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界定不明晰

    现行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界定的相关规定较少,其工作中涉及的部门又较多,例如董事会、注册会计师以及监事会等,没有对其主体责任界定的明确规定,界定模糊不清,这使得相关主体对其责任履行的意识减弱。有研究表明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内控信息的比例不足10%,多数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在监事会报告中披露。

    (五)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硬性要求相对缺乏

    目前,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一定的规定,但仍然还局限在初级阶段,没有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统一要求,也没有进行详细的评价,导致上市公司尽可能选择对其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而且披露形式的不统一,造成信息使用者的成本增加。

    (六)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性能缺乏公认的标准

    目前为止,尚未提出具有权威性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企业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理性都没有相对公认的评价标准。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其主要是从报表审计的角度和企业会计控制方面进行规范的。由于还没有一个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无法确定其具有科学合理性,不同的会计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七)缺乏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目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部分,还没有把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考虑进去,所以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度均会较低。这一个现象就表明缺乏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力监督,其相关监督体制还不健全,急需要进行进一步改革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措施的缺失,使有些上市公司轻而易举地避开相关的规定要求,甚至有个别上市公司对实际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玩文字游戏提供虚假报表,造成极坏的影响,同时也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改进措施

    目前,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欲望不高,要想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必须要先建立起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外部监管。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采取强制性披露的手段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系统还没有建立,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体制还不健全,要勇于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采取强制性的手段,逐渐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系统,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披露方式

    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的有关信息,同时要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或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发表评价意见,强制上市公司提供详细的内部控制报告,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三)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

    主管部门应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做出详细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

    (四)制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

    为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相关部门应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要建立健全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专项准则,减少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同时,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要以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为基础规范操作,进行科学合理的比较,使注册会计师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发表意见时即有章可循,也可节约审核成本。同时,审计准则要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的指导标准,不仅能够使上市公司运营的风险降低,而且能够为制定规定提供科学的指导。

    (五)明确界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界定尚不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深入。董事和经理对内部控制最熟悉,最有能力进行评估,而且他们的受托责任中也包括将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结果报告给投资者。因此,应突破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机械分割方式,将内部控制的责任落实到实际掌握公司权利的人身上,即董事会或管理层。把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比如掌握公司主要权力的人、在公司负责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人员。以现实的法律为基础,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注册会计师等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运营负责。

    (六)加强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工作中的责任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报告应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报告的真实可靠性,提高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同时不增加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本与工作风险。现代审计通常都是抽样审计,是建立在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审计程序的性质与范围一定要做到科学合理,使审计效率得到提高,同时提高公司内部核查的有效性。对公司的舞弊等行为严格审查,客观评价。因此,必须要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审查,加强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工作中的责任。

    (七)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不仅要建立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虚假陈述的发现机制,而且要建立健全股东诉讼的机制,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条例,同时还要建立一个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适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有关内部控制情祝,包括不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隐瞒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应当予以惩处。其次,要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体系构架进行完善。当前,有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动机不纯,再加上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尚不健全,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是不能靠公司的自愿披露来实现的,必须靠强制性的制度才能起到作用,所以建立强有力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迫在眉睫,在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健全多层次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

    三、总结

    上市公司是众多公司中的佼佼者,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受到资本市场局限性的影响,上市公司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出现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只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才能促进企业发展,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实力及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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