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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海事法院诉讼费与诉讼款管理
发布时间:2012-08-07 点击数:253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海事法院(Maritime Court)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人民法院。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和专门性,且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海事法院诉讼费、款是指海事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担保和申请执行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海事法院(Maritime Court)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人民法院。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和专门性,且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海事法院诉讼费、款是指海事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担保和申请执行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款、担保金及其他诉讼费用。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呈持续增长态势,日益频繁的海事纠纷凸显海事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同时,海事法院案件受理的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在逐渐增加,所收取的诉讼费、款也是连年上升。作为国家规划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事法院加强诉讼费、款的管理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提高海事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同时也符合财政法、预算法和会计法相关规定。然而,目前海事法院诉讼费、款管理工作尚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先分析了目前我国海事诉讼费与诉讼款管理存在的问题,而后就如何规范管理诉讼费与诉讼款,从受理费、申请费和执行款、担保金两方面分别进行了论述。

    一、规范化管理受理费与申请费

    (一)组建专门化管理组织结构

    建立健全由立案、执行和财务部门共同组建的专门化管理组织结构,相互监督,从强化海事法院全面管理的角度认识到做好受理费和申请费日常管理的重要性。例如,可以建立起“受理费与申请费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费与申请费的日常预收、管理、退还、清理及财务核算,规范运作,做到核算明晰并及时征退诉讼费用。

    (二)全程监管受理费与申请费的运转

    在“法无明文规定不收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审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超项目或超范围收费、违规进行退费或应收未收、以受理费或申请费名义收取捐赠及赞助费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挪用、坐支、截留甚至贪污收取的受理费与申请费等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强化受理费与申请费收取、缴纳、返还、退费等的全程审计,对知法犯法者要依据法纪作出严肃处理。

    二、建立健全受理费与申请费管理的内控制度

    海事法院要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法院及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关于受理费与申请费有关规定的同时,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同时加强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各环节的会计控制工作,完善受理费与申请费的内部控制,努力提高核算流程效率,做到分工明确以消除受理费与申请管理的混乱状况。

    首先,在立案环节,为了给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咨询提供便利,法院应设置电子查询台,并公开受理费与申请费的收取标准,将诉讼须知及其有关风险予以公示。海事案件承办人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受理费与申请费的缴纳义务,并一式三联开具收取受理费与申请费用的通知,案件当事人依据该《通知》到银行交费后取得银行盖章,财务部门依据银行盖章后的《通知》和银行收账通知两联开具预收取诉讼费票据,将该《通知》加盖财务专用章后返至立案部门,后者据此立案。对于应当给予司法援助的海事案件,对当事人先提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原则上先批准缓交。是否批准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由审判庭承办案件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查决定。决定同意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分别经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其次,在审判环节,不要使受理费与申请费的结算拖到执行阶段,为缓解结算环节上的繁琐,尽量在审计环节就结清该费用;为防止受理费和申请费中途流失,对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海事案件应当全部移交执行,对无执行内容或当事人未申请执行海事案件的受理费与申请费应当及时办理“预转征”手续。

    再次,在执行环节,减少受理费与申请费各种票据的开具程序及结算过程中的繁琐环节,简化结算方式,优先执行受理费与申请费的收取事宜,尽早办理“预转征”结算手续。

    最后,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受理费与申请费的预收诉讼费用分类明细账,将预收诉讼费用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对各个海事案件预收诉讼费用进行单独立账与结算。同时,将诉讼费用项目支出预算上报后返还的部分纳入法院财务核算体系,实行归口管理,进行统一核算,严格按国家规定划定支出范围。此外,立案部门计算机应与财务部门计算机联网实行定期对账,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受理费与申请费收取、结算和管理的信息化,为确保费用收取、退费与返还数额相符,应定期进行稽核。

    三、执行款与担保金的管理

    (一)执行款和担保金简述

    1.执行款

    执行款是指海事法院从金融机构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担保人用于执行担保的款项、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的款项、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变卖的款项以及强制拍卖中买受人的保证金等等。执行款由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配合、分工负责并相互监督,法院财务部门要开设执行款暂存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逐案登记每个海事案件执行款的收付情况并建立明细账,同时执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建立台账并归入案件档案。海事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也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需要再分配或有争议的执行款,海事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入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被执行人利用票据或现金进行支付的,被执行人应在执行人员的陪同下将票据或现金交财务部门后获得收款凭据。

    案件承办了在通知被执行支付执行款的法律文书中应告知其执行款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单位全称,被执行人委托个人或单位付款的,汇款人应当注明海事案例当事人的案号和名称,写清楚个人或单位详细名称。法院在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拍卖委托书中应要求买受人或竞买人将拍卖价值或保证金直接汇入海事法院执行款专户。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款到账情况,后者应于五日内告知案件当事人执行款收款时间及数额、办理取款手续、延期划付等相关事宜。严禁使用、挪用、截留、私分和侵吞执行款,如有违反,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另外,法院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前应依法扣除尚未缴纳的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案件受理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同时收到和审核当事人出具的收款凭据。

    2.海事担保

    海事担保指的是在海事诉讼及其相关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保障当事人的海事请求得以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包括海事请求担保、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涉及的担保。海事担保的方式一般包含提供现金、信用保证、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金应与双方债务债权数额相当,不得超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海事法院负责裁定具体担保金数额。海事担保的提供来自两个方面: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其中,海事法院自行决定由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金数额,对于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被请求人与海事请求人对于担保金数额协商不成的,应由海事法院做出决定。

    海事担保提供后,担保提供人有请求担保金过高、被请求人已采取其他有效担保方式、海事请求人请求权消失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变更、减少或取消该担保,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金过高,给被请求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请求人的担保金可以交给海事请求人,也以交给海事法院,海事请求人的担保金应当交给海事法院,除海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有约定外的特定情形下,海事法院或接受担保的人应将担保金返还担保人,海事请求人未返还担保金的,该担保自海事请求保全期间届满之日起失效。

    (二)执行款与担保金管理需求

    1.建立记账制度

    财务室每月应向业务庭内勤提供当月进出款情况。业务庭内勤应于每月月底将该月专户进出款情况上报业务局领导。报请划付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退付完毕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及时跟踪。款项入账一个月后仍无法确认其来源性质的,财务室应将有关情况由内网公告庭室查询。

    2.财务部门对划款的审查责任

    财务部门要审核收款人是否是业务依据确认的债权人。收款人并非业务依据确认的权利人的,必须附送能够证明该收款人为合法权利人的法律文书。财务室办理划款时应对有关手续进行严格审核,若发现手续不齐,应当拒绝划款。财务部门在执行款管理中,应对本院收、付担保金执行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庭室领导报告。

    3.将检查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法院可在每季度末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促使应付未付的款项尽快支付。每年年底对业务庭和财务部门款项管理是否规范、款账是否对应、支付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4.建立双审批制度和定期对账制度

    款项的支付实行电脑流程和书面材料的双渠道审批。书面审批时,财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审批签名,必要时当面核对。电脑流程审批时,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电脑密码,防止被人盗用。

    法院与银行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财务部门与执行部门之间应当定期对账。财务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到代管款开户银行对账,发现问题迅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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