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各样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成为了各企业之间衡量竞争实力的准则之一。在这种残酷的竞争下,就衍生出了一系列畸形的竞争方式,不少企业经营者通过各种不法手段,达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了各种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形式。通过操控股价、非法集资、非法套现等各种形式侵吞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这么多经济犯罪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犯罪形式就是做假账。企业通过做假账,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使自身的企业利润以非法的形式达到最大化,这些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国家的财产,必须加以制止。笔者就如何防范和杜绝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做假账的现象进行探讨和研究,提出一些个人观点,希望能对读者有些许帮助。
一、企业假账的类型
假账,即虚假财务会计记录,指的是在会计信息的表述中,处于相对静态财产的价值或处于经济活动中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背离,即会计信息背离了公允性原则。假账的类型可分为以下三种。
1.会计假帐
是指在专业判断的合理性和会计规范上违反了会计信息。在责任划分上,误报会计责任应由该企业的相关经理人员来承担, 审计责任应由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虚假会计信息的相关注册会计师来承担。
2.法律假账
会计假账属于法律假账追究范围中的一类,此外,我国法律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假账进一步进行追究。这类会计假账从信息中可以真实地反映出虚假的经济交易以及相关事项。在会计审查上,此类假账的隐蔽性相对较强。这类假账应追究企业经理人的相关责任。不过,在法律上取得对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认同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
3.市场假账
市场假账范围相对更加的广泛一些。同时,在广大会计报表相关用户中,大多数用户都持有这样的相关立场。现行的上市公司中,如果衡量这些公司的报表时,以市场的眼光为标准,则对相关企业的判定可能都会归为假账一类。因为市场所产生的价值与会计确认产生的价值总是相背离的。因此,对将企业相关会计报表通过市场的角度来衡量这种制度本身,就是一个理解上的误区。在这一点上,就需要在公众的会计教育方面加强工作,让企业相关会计人员认识和了解相关业务常识,正确使用会计规范的相关框架,使其不相互脱离,达到对市场假账的相应管理。
二、企业假账的成因
(一)企业利益原因
利益是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是以获得最大化利益为目的,这就使得一些企业在追求利益的道路上,不惜触碰法律红线,通过各种违法手段,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在这种追求利益,违反法律的背后,往往存在以下原因。
1.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
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系以来,所有相关体制都是经过政府及领导者在探索中得来的,很多地方存在漏洞,需要一点点的完善和发展。在这之前,就难免有企业利用这些漏洞,进行不法行为。在这种制度下,一些企业和政府有着许多相关联系,在相关规定出台以前,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实行过行政任命,这种经营模式导致了一些企业管理人员为了增加企业的收入,提高企业的相应业绩,通过对财务信息进行加工、粉饰等手段,在表面形成一种业绩突出的假象。甚至有的政府部门,为了自身业绩的考虑,对于这种现象也是不闻不问,甚至为了地区保护和支柱产业形象等因素,在幕后支持相关违法行为。
2.环境的转变
我国在建国初期一直实行计划性经济,经济体系中不存在利益竞争。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经济实行市场化经济运作模式。对于市场经济,我国开放时间相对并不是很长,群众对于经济制度的转变也存在着一定的适应过程,市场经济下的诚信经营理念并没有做到深入人心,在过渡时期也没有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障,这就使得财务造假行为在现今市场经济下成为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
3.利润与资金挂钩
在许多企业,职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个人福利都与企业的利润有着直接关系,同时在社会保险方面又与职工的工资直接挂钩,这就造成了一部分工资财务信息造假行为。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如银行、信贷公司等相关单位,在对企业进行贷款时,也是根据企业的利润报表来决定贷款与否及贷款的额度。这就使得一些在资金周转方面出现困难的企业不得不编造一份相对较好的利润报表给相关金融单位作为获得贷款的手段。
(二)监督管理形式畸形
在现在的企业中,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一种是私有企业或股份制公司。在这两种企业制度下,都存在着一定的管理盲区及漏洞。
1.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这类企业在资产归属上属于国有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国家作为委托人,将国有资产委托给经营者进行管理和经营。而衡量受托人在经营期间是否做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的利益最大化,这就需要会计对整个经营财务数据进行整理和审核。而在我国的经营习惯中,会计通常为受托人聘用,这就使得会计在利益上与企业以及受托人有着较大的联系,使得这种本应是以第三方的身份进行审查的会计与受审查的企业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这样的审查结果的公正度,可想而知。
2.私有企业或股份制公司
中国现有的私有股份制公司,大多数为家族性企业经营模式,即股东会主席同时兼任企业经营者和决策者。这就使得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决策者、监督者同时给予一人身上。这样,在聘用会计事务所的第三方会计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查时,就存在被审查对象与审查委托人为同一人,同时还是审查行为的付费人。这就使得会计事务所的生存,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于企业的拥有者,同时也是受审查人,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使得会计事务所与企业经营者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导致审查结果失去了应有的客观性,进而也就失去了审查的公正性可信度,失去了审查本身的意义。
(三)相关法律不健全
由于我国在经济转型及发展的整个过程中,都是通过自身的探索与创新一点点开拓出来的,所以我国在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善及健全。相关法规并不十分严谨,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在经济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还缺少在财务会计信息方面造假的相关处罚办法或相关管理条例。这使得很多企业在法律方面钻了空子。由于法律在相关经济犯罪的处罚上,只涉及到了经济方面的相关处罚,没有明确刑事责任相关处理及判罚,使得我国在相关方面的处理上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这就让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触犯法律而不受到刑事处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更助长了相关人员的嚣张气焰。
三、治理与防范假账的产生
(一)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从根本入手,规划统一行业标准,制定并完善统一的会计准则。从基础上规范企业的相关管理,保证企业的依法经营。在监督部门,加强相应的管理力度,对企业的相关检查做到依法依纪,并加大相应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所得利益进行没收,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罚款。使得企业造假的违法所得利益远远低于造假处罚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从动机上杜绝企业造假的期望。
(二)完善第三方审计制度
在我国企业财务数据审计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审计,包括国家审计、自身审计和第三方审计。由于我国企业过多,国家审计无法全面审计,只能从宏观上进行监控,或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监控。而在企业内控方面,企业本身往往存在更为松散,同时会计的利益和企业经营者紧密的连接在一起,使得这种内控缺乏力度。这就剩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的审查了。在会计事务所方面,应摆脱委托人与受审人为一人的尴尬情况,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信息的准确性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发挥会计事务所灵活、机动、独立于企业之外存在的优点,在企业财会信息审查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强内控
在企业自身,建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防止企业自身因为非管理者的因素发生财务信息的造假及财产的损失。同时,会计自身也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建设,不能帮助企业管理者在财务信息上造假。监督部门制定统一的内控制度标准,通过网络,实现对企业的实时监控,并通过多媒体,对企业财务信息做出相应规范和制定相关制度,使得从根源上控制企业财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以上措施,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财务信息造假的现象的发生。想要从根本上杜绝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就要从法律法规上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这种行为的刑事犯罪标准,规定刑事处罚相关条例,从法律层面制约企业管理者,通过法律的保障,彻底杜绝此类经济犯罪,从根本上保证国家资产不被企业或个人侵占或私吞。保证了国家正常收益和资产的不流失。
总之,在企业财务信息造假方面,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挥自身作用,规范并完善会计准则,同时加强与企业及第三方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保证在企业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中,避免造假的发生。同时,国家应尽快完善和规范相关法律,从法律层面约束企业的经营者不在这方面违反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财产不流失不被侵吞,切实保证了人民的利益,也使得国家的利益得到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