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力企业“三集五大”建设对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新要求
发布时间:2012-07-19 点击数:268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电力企业目前正处在“三集五大”变革关键阶段,“五大”体系涉及公司系统技术生产、管理模式等方面,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重要。如何保证职工教育经费投入、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后劲,本文笔者结合基层工作经历,对教育经费管理实务中的问题进行了 ...
电力企业目前正处在“三集五大”变革关键阶段,“五大”体系涉及公司系统技术生产、管理模式等方面,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重要。如何保证职工教育经费投入、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后劲,本文笔者结合基层工作经历,对教育经费管理实务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要求足额计提教育经费

    近几年来,财务、会计、税务不断出台新政策、新法规,造成企业管理人员对于职工教育经费计提产生诸多疑惑。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这个规定,已经实际使用的、在不超规定范围内的才允许扣除,提取了但并未支付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规定增加了对超过部分可以结转扣除的规定,如发生这样的情况,假如支出部分还是用的以前年度结余的话,不但要做纳税调增,还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

    对此笔者认为,会计、税法在职工教育经费问题上的规定确实存在差异,但会计人员不能为了避免两者之间的差异,就简单地把税法的规定当成是会计上的规定来处理。

    2006年6月,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要求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二、加强管理,在规定范围内列支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

    在管理实务中,笔者注意到,该文件对费用列支的限制包括: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等五项。

    电力企业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要注意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否则不但挤占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还会为企业带来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

    三、电力企业教育经费会计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永久性差异的处理

    电力企业(尤其是县级供电企业)由于前些年职工教育培训投入较少,“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科目下一般都有余额,应首先使用2007年度结余(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允许按提取比例在税前列支部分的余额),当年提取的未使用的部分,会计处理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构成永久性差异,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纳税调增。

    2.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随着电力企业教育培训投入力度加大,可能出现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大于计提的情况,“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不存在账面价值,而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属于所得税法所界定的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增加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在预计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X县供电公司2012年初“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有贷方余额2万元(上年已作纳税调增),本年按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实际支出33万元,年内提取及上年结余数不足列支,超支部分(6万元)应在供电成本中直接列支(记入“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教育经费”),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余额为0。此时会计人员应注意,按照税法规定,X县供电公司在本年度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25万元,而实际支出33万元(其中:“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借方列支27万元;“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教育经费”科目借方直接列支6万元),多支出8万元(33-25),由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万元。由于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X县供电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即在本年度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万元),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万元(8×25%)。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

    贷:所得税费用 2

    接上例,假设2013年X县供电公司计提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实际支出24万元,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余额为6万元(30-24),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此处,财务、会计、税法三方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人员需联系以前年度处理差异的情况,将2012年度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万元中的6万元(30-24)予以转回,并进行纳税调整(在本年度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6万元),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5万元(6×25%)。

    借:所得税费用 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接上例,假设2014年度X县供电公司计提职工教育经费40万元,实际支出28万元,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余额为18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人员应继续联系以前年度差异处理情况,经分析得出,此时2012年度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万元中剩余的2万元(2013年度已转回6万元)可予以转回,并进行纳税调整(在本年度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2万元,再调增当期产生的永久性差异12万元(40-28)),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0.5万元(2×25%)。

    借:所得税费用0.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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