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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灾区”
发布时间:2012-07-18 点击数:179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目前,我国相关机构已经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现象,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将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 ...
目前,我国相关机构已经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现象,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将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低,失真现象严重

    上市公司真实的对外进行信息披露,不做虚假误导性披露,是最基本的要求。虚假的信息不仅会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同时会削弱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信息披露不真实是我国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危害性最大的一个问题,也是情况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近几年,证券监管单位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越来越关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着重强调禁止上市公司对外公布不真实的信息,禁止对外进行虚假披露、虚构事实、编造不实财务数据的行为。但是,一些上市公司的领导者为了一些特定的目的,往往违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采取各种操纵手段,弄虚作假,粉饰公司的各项指标和财务数据,使得对外披露的信息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误导外部信息使用者。

    (二)滥用预测性财务信息

    预测性财务信息又称为软信息,它是对公司未来发展与业绩的一种预测。投资者可从该信息中了解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分析投资可能会带来的收益与风险。高质量的预测信息,有利于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弥补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目前我国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没有做强制性要求,对于预测内容、披露格式等也未做统一规定,因此许多公司的准确性大大降低,在披露中往往夸大企业发展前景,脱离实际,以此达到融资的目的。预测性信息的滥用主要表现是盈利预测。盈利预测会影响到公司的股价,而股价又与公司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高估盈利的现象就屡见不鲜。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滞后性

    会计信息披露的另一个重要质量特征是及时性,因为若延时披露,信息的相关性就会减弱,信息甚至会变得毫无用处。在证券市场上,公司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其股票的价格走势,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的披露信息,能够向投资者快速传递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依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的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均能较及时的公布,违规现象较少,但是仍然存在许多滞后披露的现象。

    (四)信息披露不完整,存在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做到全面、充分,不能有任何遗漏,更不能自主的进行选择性披露,要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披露。从公司的角度考虑,充分完整的披露信息会增加成本,同时会使公司相对透明地展示在投资者面前,公司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一些上市公司不愿意完整的客观披露相关信息。我国出于相应的考虑,对于涉及到商业机密的信息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披露,但是即便如此,许多上市公司对于本应该正常披露的信息也没有完整披露。这些信息均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潜在的影响,投资者有权利知晓,应作为其制定投资决策时的依据,上市公司需对相关信息完整充分地披露。

    (五)非财务信息披露不足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司信息的主要来源仍然是财务信息,投资者参考的重要信息集中于财务指标,特别是利润指标。在制度层面,我国上市资格、配股资格、退市等重大事项的刚性划分标准主要还是会计利润以及净资产报酬率。当纯粹的会计数据指标成为上市或增发的必要条件时,就会诱导企业进行盈余操纵,这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棘手问题。同时,鉴于财务指标基于历史数据而产生,以此判定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从理论上讲也是值得商榷的。

    二、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的前提是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然而,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信息披露体系只是一个粗糙的框架,并没有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产生应有的效果。而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起步较早,信息披露体系也较规范,因此,我国应该多学习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

    (二)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审查作用

    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在对外公布前需要经过中介机构的审核(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因此中介机构对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监督的作用,同时对披露出的信息的质量的好坏具有一定的责任。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均有待提高。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出于自身利益或者受到上层领导的压力等原因,为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管理,增强整体素质,杜绝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现象。

    (三)建立证券信用评级制度

    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信用状况难以适应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需要。我国政府大力开展的整顿市场秩序的行动,其本质上也是信用秩序的重建。证券的信用评级和分类是通过专家对公司内部信息的充分了解和分析后作出的,具有重要的传递功能,对于降低信息成本具有重要作用;信用评级机构可以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信用分析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信用评级是由市场中立的评级机构对市场风险进行全方位的评价,以警示市场参与方。信用评级不仅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更重要的是通过尽职调查,获得最直接的表外信息,对上市公司风险进行判定。

    (四)加大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处罚力度过轻,多为行政责任。结合我国以前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来看,处罚的手段比较单一,力度较小,主要涉及批评谴责以及罚款等方式,几乎没有用到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在与违法的信息披露带来的经济利益相比,这些处罚所带来的成本较小,处罚失去了威慑作用。

    因此,我国应该增加处罚力度,对于存在违法披露信息行为的上市公司,情节比较严重的,要给以重罚,在经济上采取高额罚款的制度,另一方面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上市公司可采取禁止进入市场的处罚方式,只有处罚结果真正地触及到有关人员或者公司的切身利益时,处罚才会有效。同时要增加中小股东的自我保护意识,降低其诉讼成本,必要时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上市公司对外进行充分、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我国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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