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尘埃落定后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7-01-11 点击数:2023 正文:【
放大 】【
缩小 】
简介:[提要] 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讨论似乎尘埃落定。其实,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还任重道远,其应发挥的许多社会功能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需要从立法思想到税法实施诸多方面给予完善。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
[提要] 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讨论似乎尘埃落定。其实,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还任重道远,其应发挥的许多社会功能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需要从立法思想到税法实施诸多方面给予完善。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取有余补不足 损不足奉有余 公平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征比较早的一个税种。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个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但是,作为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不公、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远大于他的财政意义。因此,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并未克服现行个人所得税与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诸多弱点。
1、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思想应体现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社会公众的关注程度高,它并不仅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是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悬殊,减少社会冲突,维持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保证。在社会收入分配问题上,“公平”是古今中外倍受重视的头等大事,在某种程度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比解决贫穷问题更为重要,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我国古圣贤就有“取有余补不足”的公平思想(老子《道德经》),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适用个人所得税,决不可把“公平”作为一个调节社会收入的软指标。从我国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践上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广大的工薪阶层,而拥有社会财富总量并不少的一小部分“先富起来”富翁,充分利用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同时也利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疏漏,并未照章履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据国家税务局统计,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在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的情况下,作为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悬殊、维护社会稳定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多少有一些“损不足奉有余”的色彩(老子《道德经》)。
在税收的立法思想上,多年来我们较多地强调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忽略了利益上的差别。“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种颠倒“源”和“流”关系的观点,成了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的最高准则,个人利益必须绝对服从国家利益。
市场经济要求尊重个体利益,除战争、瘟疫等特殊情况外,只有个人利益受到有效的保护,才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忽视个人利益,最终将损害国家利益。
2、现行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随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的提高,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是,对于超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所得就面临双重课税的问题,即超过1600元的部分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600元的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定一家企业,所有员工的月工资均为2500元,全年人均个人所得税为780元[(500×5%+400×10%)×12]。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超过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数为10800元[(2500-1600)× 12],应交企业所得税为3564元(10800×33%),两项合计为4344元,占年工资收入的14.48%。如果人均工资水平高于2500元,这个比例还要高。尽管税种不同,课税对象却相同。
3、不利于提内资企业高员工的收入水平。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的规定,有利于实行低工资,多就业,但是,阻碍了企业员工收入的增长。在房价、医疗费用、教育投资等支出全面提高的情况下,月收入1600元并不算高,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标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在企业生产发展效益增加的同时,理所当然地应该提高员工的待遇,可是,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只要在纳税扣除额以上,员工收入每增加1元,企业要同时承担33%的企业所得税,这是资方所不愿意的,其结果是难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劳资冲突,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加大了企业与非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员工收入分配的不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不利于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道路。
4、个人所得税未考虑纳税人赡养老人、家庭负担、子女抚养和教育等因素,不符合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考虑了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允许在税前扣除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费、子女教育费等等,体现了文明社会的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则,这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虽然操作简便,但忽视了纳税人家庭负担等特殊情况,在统一扣除额下造成了纳税人的苦乐不均。一个月收入3000元,负担2个无收入家庭成员的纳税人,其负担要比一对夫妇月收入均为2000元、负担1个无收入家庭成员的纳税人重的多。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程度还比较低的情况下,随着医疗、子女教育抚养等费用支出不断上升,一些家庭负担重的普通工薪阶层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水平并未随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甚至还会下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了人们对整个社会老弱群体的关爱与爱心。这是家庭和睦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要素。但这种精神并未体现在相关的法律中,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会造成不良印象。
5、发达地区的纳税环境比落后地区的纳税环境宽松。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或让落后地区赶上富裕地区的首选政策是给予税收优惠。但是,落后地区由于财政压力等因素,税收优惠政策往往难以落实到位,通常都要采用加大征收力度的手段才能完成税收任务,以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结果出现了资金和人才外流,税源减少,地方财政吃紧,再加大征收力度,形成了恶性循环。而发达地区除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自然和人文环境外,为了优化投资环境和吸引人才,往往主动出台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结果反倒使税源扩大,形成了良性循环。本次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前,有的发达地区早已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了1200元、1600元,推动了本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有些地方还出台了一些免税的收入项目。“孔雀东南飞”的现象与东南发达地区收入水平高,纳税环境宽松有着直接的联系。
6、工资、薪金按月计税会加重税负。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年计算的,我国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这就会形成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各月收入不稳定的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各月收入稳定的纳税人的税负。这不但不能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也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一线生产经营人员大多实行计件工资或效益工资,由于市场和季节的变化,一年之内,就会出现高收入的月份和低收入的月份。例如,某员工一年之内在6个月的生产经营旺季月工资收入1200元,在另外6个月的生产经营淡季月工资收入2000元,按全年工资平均水平计算月收入1600元,未超过纳税起征点。但按月计税,2000元收入的6个月,每月要交纳个人所得税20元,全年交纳个人所得税120元。而对于各月工资稳定收入1600元的员工,全年交纳个人所得税为0。
7、对公益性捐赠规定税前扣除限额,不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为应纳税所得的30%,超过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也有更加严格的限制。)仗义疏财、行善积德是全人类的美德。公益性捐赠一般都是扶危济困、利国利民的善举,从某种角度来看,公益性捐赠是为政府分忧,应该提倡和鼓励,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某些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经费来源基本靠个人捐赠,媒体每年都要将富豪的公益性捐赠排榜公布,并作为评价个人品德的一个重要标志。据《中国经济周刊》了解,美国的企业或个人当中的富裕阶层,每年都会通过各类基金会的慈善公益捐助,金额多达6700多亿美元,在美国,资本对公益事业投入方面占整个国民收入的9%。我国国内现有的大大小小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约折合23亿美元,仅占到国内GDP的0.1%。是国人的修养不够还是税票挡住了募捐箱?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限额,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纳税人向善的一种限制。我们所倡导和颂扬的如果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保障,将会更有效地促进全体公民的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否则,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
8、对于国内居民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差别过大。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为4000元,是国内居民的2倍多,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对于外籍人员的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允许税前扣除,而国内居民无权享有这样的“优待”,未体现国民待遇精神。
9、现行个人所得存在诸多盲区。由于本次个人所得税仅仅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问题还未涉及到,诸如:(1)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相对落后;(2)对纳税人工资、薪金等主要收入以外的收入难以监控;(3)对于非货币性收入的征税规定不够明确具体;(4)对于诸如个人消费单位(企业)报销,权力人物的收入含金量高等隐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缺乏相应的监控手段和纳税规定;(5)起征点的未考虑地区收入差别和物价水平等等。
个人所得税牵扯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对于促进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要通过积极不断的改革,使个人所得税法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
参考书目:
1.李微微. 个人所得税. 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年
2.项怀诚. 个人所得税调节谁.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
3.杨志清,刘亚光. 如何计算和交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税法.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