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随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和财税〔2011〕104号、财税〔2011〕117号文件的相继下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成为坊间热议的话题。笔者将目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整理如下,供相关人士参考。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进行了明确: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前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分别对2010年度、2011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作出了规定,但这两个文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定条件均为“低于3万元(含3万元)”。显然,财税〔2011〕117号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的力度。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财税〔2009〕62号文件,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该文件的有效期间是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仍没有发文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是否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