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分红的法律问题及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07-02-25 点击数:272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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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笔者最近在审计中遇到一个固定分红的案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投资510万元,占51%;B公司投资490万元,占49%。投资协议规定C公司由A公司实行统一生产经营管理,B公司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从投资之日起由C公司向B公司每 ...
笔者最近在审计中遇到一个固定分红的案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投资510万元,占51%;B公司投资490万元,占49%。投资协议规定C公司由A公司实行统一生产经营管理,B公司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从投资之日起由C公司向B公司每年支付100万元的固定回报。C公司2004、20005年度均为亏损,未分配利润为-150万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B公司)户显示已支付B公司固定分红200万元。某会计事务所对C公司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显然,C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对B公司进行分红,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无利不分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一种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各方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C公司将固定分红款以其他应收款-B公司反映,也是一种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B公司不会再返回该分红款,该款项已经不再符合资产的定义,会计事务所对C公司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也是欠妥的。
那么对固定分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1、C公司当期盈利且可分配利润超过100万元时,应优先向B公司支付股利。C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 100万元
贷:应付股利(B公司) 100万元
2、C公司当期可分配利润低于100万元时(假设可分配利润为70万元),受公司法的限制,其差额部分30万元不应由C公司支付,而应由A公司承担。这种情况下由A公司支付的30万元部分是A公司为获取生产经营管理权(绝对控制权)而对B公司的一种额外补偿,可以理解为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成本的追加投入。
A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C公司) 30万元
C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 70万元
其他应收款(A公司) 30万元
贷:应付股利(B公司) 70万元
其他应付款(B公司) 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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