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行业初装费收入确认探析
发布时间:2011-12-08 点击数:284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国内城市燃气行业是一个竞争性很强的市场,自2002年4月国家放开城市燃气投资领域后,外资企业、港资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等各路资本竞相进入,全国燃气行业规模以上(年销售额500万以上)企业就有500多家。几年来,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逐渐形成国有、外资(港资)、民营等三大阵营10 ...
国内城市燃气行业是一个竞争性很强的市场,自2002年4月国家放开城市燃气投资领域后,外资企业、港资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等各路资本竞相进入,全国燃气行业规模以上(年销售额500万以上)企业就有500多家。几年来,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剧,逐渐形成国有、外资(港资)、民营等三大阵营10多家企业占据优势的竞争格局,市场开发也从围攻纷争进入强强对抗阶段,开发并购成本更大,竞争更加激烈。
    在本文中,笔者拟对城市燃气行业初装费收入确认进行简要探讨和分析。
    一、案例背景
    根据公开披露的年报信息,2009年12月7日,上市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众公用”)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简称“大众燃气”)与华润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燃气”)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将其持有的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简称“南昌燃气”)49%的出资额转让给华润燃气。本次出售的股权为大众燃气所持南昌燃气的4900万元出资额,占南昌燃气总出资额49%的股权。出售股权的方式为竞价定价。股权的转让价格为6.98亿元人民币,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鉴证生效。
    受让方华润燃气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主要在中国内地投资经营城市燃气业务。自2004年投资运营第一家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后,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已在30多座大中城市投资了燃气企业。标的方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是由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投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4600万元,占注册资本46%;自然人股东投资500万元,占注册资本5%。但奇怪的是,此项股权转让交易后续并未实质完成,根据大众公用2010年年报公布的信息:截止2011年3月24日,华润未就收购南昌股权支付价款,股权转让并未实质完成,华润仅为此交易支付了5000万元的保证金。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此项股权转让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9月30日,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7,803.67万元,评估值41,407.37万元,评估增值为23,603.70万元,增值率为132.58%。进一步详细分析其评估增减值原因,笔者发现对于评估增减值影响最大事项为其它流动负债的调整,原调整后账面值为26990.5万元,均为企业收取的燃气安装初装费,而此次评估将其一次性确认收入,评估为零。
    而同样情况在某央企拟收购某燃气公司案例中再次发生。该标的公司经评估后,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为20,441.00万元,按照资产基础法的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43,996万元,增值率为115.24%。而对于评估增减值影响最大的事项也为其它流动负债的调整,原调整后其账面值为35,053.70万元,本次评估减值20022.24万元,评估值为15,031.46万元,减值调整部分也为该企业收取的燃气安装初装费,而此次评估也将其一次性转增股东权益,评估为零。
    两次评估均就燃气安装初装费的确认进行了巨额调整,调整比例均对最终股东权益的评估值影响比例超过50%。由此引发笔者就燃气行业燃气安装初装费如何确认的思考。
    二、燃气行业初装费收入的确认方法
    当前,燃气行业对于初装费收入成本的确认一般存在两种核算方法。
    (一)初装费计入递延收益,庭院管网计入固定资产的方法
    此种方式是根据财政部财会[2003]16号《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入网费(即初装费)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并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其所指的入网费,即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企业收取的入网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二)施工收入、成本模式,庭院管网不计入固定资产的方法
    而另一种不设置递延收益科目的会计核算方法,是将全部初装费和接驳费作为工程施工收入,庭院管网(或公福用户区域内的管网)的施工费用则全部作为当期施工成本。此种核算方法在当前香港或国内上市燃气企业中是更为主流的,对于初装费均采用第二种核算方式,即施工收入、成本模式,不采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初装费收入,庭院管网不计入固定资产。
    以上两种核算方法中另一个核心问题是庭院管网的所有权如何确认。第一种方法庭院管网所有权为企业,第二种方法庭院管网则为施工成本,不作为企业的资产。在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等市政公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初装费、集资费、建设配套费等名义向用户征收进而投资建设形成的居民小区内供气、供热和供水等庭院管网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困扰各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难题。
    而2007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此外,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的出台,正式明确了小区内燃气、暖气和供水等管道设施的所有权归属。
    (三)两种核算方式分析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中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8条所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应该说,国内燃气行业对于初装费的这两种核算方式都是合理的,也符合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第一种方式优点是避免了庭院管网与中压管网划分过程中的主观性,但未兼顾《物权法》对于庭院管网的法律权属规定。第二种方式缺点符合收入费用观,但在庭院管网的确认标准存在一定主观性。在现实中,存在中压干网为配套瓶组站而建设的管道,各段管道间互不相通,难以如同长输气对应的城市公共干网一般,作为其他用气单位的通道,其主要为小区居民供气。虽然理论上应确认为固定资产,但实际上也应归为庭院管网的部分。
    城市燃气行业是公用事业,涉及千家万户,初装费和燃气销售价格的收取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而国内城市燃气行业的普遍情况是初装费除用于支付建设产权属于业主的输气管网(即庭院管网)建设费用外,还需承担未来输气过程中安全监测、维修等费用。若仅靠输气价差,不收取初装费,在国内现有的进销气差价前提下,燃气公司不可能盈利。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会计制度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是依照权责发生制对未来费用支出的补偿,不是企业本身收益。
    三、结论
    新会计准则中明确了资产与负债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应该说,评估师认为初装费形成的递延收益“该等负债无明确支付对象”而核减为零也有其合理之处,但问题的关键是,应以同样标准来判断列为固定资产的庭院管网是否符合资产的属性,在将不符合“负债”属性的递延收益一次性核减为零的同时,也应将不符合“资产”属性的庭院管网一次性核减。此外,从法律层面,《物权法》的相关条款也为低压管网不应纳入固定资产核算提供了法律支撑。
    两个案例中有个共同之处是标的企业的股东出让方均为国资背景,其出售股权时采用一次性核减递延收益调增股权权益的行为,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从另一个层面讲,无异于“杀鸡取卵”。一次性调整股东权益且不核减固定资产的行为,给受让方入住标的公司后续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的难题,经营亏损将不可避免。
    恐怕这也是为什么华润燃气在2009年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后,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始终未就南昌股权支付价款、股权转让并未实质完成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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