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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避反倾销逆向选择的会计标准化[2]
发布时间:2011-10-12 点击数:656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应对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出口企业维护公平贸易、保护权益的重大课题。虽然某些反倾销立案调查和裁决带有明显的政治、经济因素,但是我国企业涉及的案例中,有相当数量是由于企业没有发送充足、有效和客观的会计信号,没有提供反 ...


  2.是确认市场经济地位,裁定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需要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不但成为全球反倾销第一目标,而且遭受“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愈来愈严重。出口企业或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直接影响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继而影响倾销裁定以及倾销幅度确定。根据反倾销的一般原理,无论WTO的《反倾销协议》,还是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规,对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确定,都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一些国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以中国企业的实际产品价值衡量正常价值和计算倾销幅度,造成我国产品遭受严重的政策歧视和应诉结果的不确定性。欧、美两大势力集团对我国发起反倾销数量最多。美国按协议在15年的过渡期内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出口商如果能够证明本企业为“市场导向”时,可以单独享受市场经济国家一样的待遇;欧盟虽然自1998年起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最近又一次否决了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时采取“个案个议”的方法。因此,如果出口企业可以进行恰当的会计举证,还是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如:欧盟05年发动的对华鞋产品的反倾销是对华最大的反倾销案,“金履鞋业”是中国鞋企中唯一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地位认可的企业,反倾销税率为9.7%,其他企业则高达16.5%[2]。

  倾销裁定和倾销幅度确定的基本模型:

  倾销幅度DM=涉案商品出口价格(EP)-正常价值(NV)

  反倾销税AD≤倾销幅度DM

  反倾销税率(ADR)=AD/EP100%

  没有市场经济地位,首先,对正常价值确认不合理,正常价值的确认不是利用我国出口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而是采用“替代国成本计算法”;其次,出口价格确定也不公平,不认可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美往往采取特定方法在某一范围内加权平均计算出一个不利于我们的出口价格。因此,应对反倾销过程中,进行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争取企业单独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反倾销调查时,调查当局衡量企业或行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国际会计准则的遵守情况。如对我国发起反倾销最多的欧美两大势力集团,欧盟在反倾销调查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否决常常会提到我们会计核算问题,认为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方面存在问题,不能提供可靠的会计资料;而美国在反倾销调查时,也非常重视核查企业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应用情况。因此,企业根据应诉反倾销的需要,应该采用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甚至一致的会计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够既有利于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需要,又使得反倾销调查中发送的会计信号容易被采信。今年初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无疑有利于出口企业的会计举证,但是有差异的方面还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补充。


  (二)选择会计政策应该遵循的原则

  会计政策是指导会计工作的行为规范。狭义的会计政策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定义,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这三项分别是指企业按会计法规所制定的,适合本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原则、会计的计量基础,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应对反倾销个性化需要,会计政策选择应该遵循的总体原则是:选择能够使会计信息保证相关性、可比性、配比性、谨慎性和充分披露等的会计政策。

  1.相关性原则。衡量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两个主要标准是可靠性和相关性。两者并列为各国的财务会计信息的首要特征,两者的辩证关系,如何权衡轻重一直是会计理论界研究的难题,但是纵观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近几年的发展动态,都体现出愈来愈注重“决策有用观”的倾向。如美国FASB2005年6月颁布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以及11月美国颁布的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存货成本”准则;而我国虽然在新基本准则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目标的规范是两者并重,但是具体准则中却是体现出对相关性的强调,如公允价值、现值和实际利率法的适度引用。对此建议出口企业为应对反倾销的需要,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该把会计信息对使用者的决策有用这一相关性放在重要的方面,体现出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使生成的会计信息对反倾销调查相关有用。

  2.可比性原则。裁定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核心概念是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这两者的比较[3],因此可比性原则是选择会计政策的基础。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求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应该前后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主要指企业内部的纵向可比,即一贯性原则。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有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来规避反倾销法规的嫌疑,这是反倾销调查问卷、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中对出口商品成本资料检查的一个重点项目,当被调查企业不能合理地解释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时,其提供的会计证据就很难被采信;二是为了满足各利益相关方决策的比较分析,企业对相同或类似的经济业务尽可能采用与其他企业相同的会计政策,以便于企业之间特别与国外竞争对手的可比,即横向可比原则。根据倾销的定义,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后,才能判断是否存在倾销或倾销的幅度的大小,这一比较是调查中争议的焦点。因此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会计政策选择时必须充分考虑生成的会计信息能够纵、横两个方面的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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