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宏观经济环境的恶化导致国际需求降低,人民币又面临持续性的升值压力,出口企业面临逐渐增强的外贸结算风险,各方面的压力就使得出口商早日获得结算款变得更加重要,而福费廷业务就是帮助出口商早日获得结算款的一个金融结算工具。
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工具,具有独特的风险防范和融资功能,在欧美及亚太地区贸易中广泛使用。随着国际市场买方市场的形成,除了商品价格和品质,赊销的付款方式成为出口商采用的最具竞争力的手段之一,但赊销给出口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在此过程中,从事福费廷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面临着机会和风险。
笔者拟在介绍福费廷的基本含义并分析开展福费廷融资业务的风险的基础上,对实施福费廷业务过程中如何规避风险提出一些建议。
一、福费廷业务的含义和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福费廷(Forfaiting)一词来源于法语的“AFORFAIT”,含“放弃权利”的意思。福费廷业务是一种商业银行(通常是出口方银行)以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已经承兑的、通常由进口商银行提供担保的大额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由于这种业务是由提供融资的机构(通常是银行或大的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远期票据,因此,在国内通常也将这种方式称为包买票据或买断业务,而融资商则被称为包买商(Forfaitor)。
一般认为,福费廷业务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当时,世界商品市场(尤其是资本货物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买方日益要求延长延期付款的信用期限,而卖方自身却难以承受长达数年的信用期限,希望得到银行融资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富有长期贸易融资经验的瑞士苏黎士银行协会便以美国向东欧国家出口谷物为背景,率先开办了以融资为目的的福费廷业务。1965年,瑞士的第一个福费廷公司——苏黎士的Fi-nanzAG开始营业,这标着这福费廷业务作为一种融资新产品正式走上国际舞台。
近五十年来,我国福费廷业务的发展为国际贸易注入了新的生命和活力,并不断得到推广和应用。
二、福费廷业务的特点
按照福费廷业务项下的结算工具,福费廷业务可分为普通票据项下的福费廷业务和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两种模式。福费廷业务的主要特点包括:(1)福费廷票据一般是以正常的国际资本性货物贸易为背景,不涉及军事产品;(2)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融资期限一般是在3-7年之间,以5年居多,最短只有6个月,最长可达10年;(3)融资金额一般比较大。福费廷属于批发性融资,融资金额一般应在10万美元以上,金额越大越好;(4)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把远期应收账款债权一次性卖给福费廷公司,同时也把进口方信用风险、担保风险、进口国国家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和收账等事宜转移给了福费廷公司。因此,出口商也就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本票或汇票)的一切权益;(5)福费廷公司购买的票据无追索权。福费廷公司从出口商处买入票据后,即使不能从进口商或担保银行收回票款,也不能要求出口商退还所付款项;(6)福费廷票据应由进口方所在地的银行担保,担保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在票据的背面上签章,另一种是出具保函。
三、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风险
福费廷给进出口商带来许多益处。但是,由于银行对出口商支付的贴现款项没有追索权,银行付款后就独自承担该笔债权的全部风险,因此,在福费廷业务中风险最大的便是银行。
1.国家风险
这是指银行无法预测的、由于福费廷业务中的债务人或担保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颁布延期付款令、发生战争暴乱等各种情形导致包买商延期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风险。
2.商业信用风险
指福费廷业务中如果债务人或担保行本身无力付款,或破产、倒闭而造成的包买商的收汇风险。如A.I Trade Finance Inc.v. Petra Bank案,希腊某制船公司进口瑞士某出口商的造船设备。整个交易由A.I贸易融资公司作为包买商。A.I贸易融资公司支付了1350万美元的承兑汇票款项。汇票已由约旦Petra银行担保。在进口商的汇票到期后,A.I公司却无法向Petra银行索偿,Petra银行已在约旦进行了破产清算,无力偿还福费廷款项。可见,由于担保行的资信问题使包买行遭受巨大损失。
3.贸易纠纷风险
由于福费廷票据大多数是和信用证事项联系的,如果信用证开证行可能因单证不符或信用证欺诈等原因行使拒付权利,从而导致包买行遭受拒付风险。
4.适用法律风险
银行在签订福费廷协议时对法律的选择,可能很难预见票据相关的商品交易的法律适用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商品交易所适用的法律发生改变可能导致进口商无法履行付款责任,以致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这点在我国尤为重要。
5.汇率和利率风险
国际市场变化多端,情况复杂。如果包买商提供固定利率的包买安排,往往难以预料国际行情的变化,倘若远期利率变化,包买商就要承担巨大的业务风险。例如,上世纪80年代初,美元利率猛涨至年息20%,惨重的损失使包买商不愿再提供固定利率,而浮动利率又限制了福费廷业务的开展。
6.其他风险
如果包买商因某种原因而无法正常融资或被迫中止交易时,出口商由于要重新安排融资,并且通常是成本更高的融资而发生的费用和利息也要由包买商承担。福费廷协议成立后,如果银行一方违约,要按照合同法和民法的规定承担对方的利益损失。
四、风险的法律控制措施
鉴于银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存在种种风险,而福费廷业务金额巨大,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来控制风险。
1.认真拟定并签署福费廷协议
福费廷协议是保障银行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银行应该通过该文件的制定,设计必要的控制风险条款。由于福费廷业务项下银行对出口商放弃追索权的前提是出口商所出售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因此,银行如果有证据表明出口商提供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时,银行可以适用民法和合同法关于欺诈的规定,对出口商保留追索权。但是,银行必须在与出口商签订的福费廷协议中明确规定此种情况的追索权保留,比如合同中注明“出口商必须保证所出售的票据源于正当贸易,清洁、有效,否则不享受‘无追索权’的豁免”等类似条款。即便如此,银行一旦放款,损失就已造成,往往难以弥补。所以,福费廷协议的签订一定要详细、周全。
2.严格审查融资对象资信
在凭电传通知承兑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已承兑汇票的保障,银行无法取得汇票项下正当持票人的地位以对抗第三人,在债务到期前,还存在因法院止付令而收不到款的风险。因此,银行应加强对出口商资信情况和贸易背景的审查,对原来没有贸易背景的交易要多加注意,避免为欺诈贸易和非法贸易融资。可以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3.寻找可靠有效的担保机制
担保问题在福费廷业务中至关重要。福费廷必须由信誉良好、资力雄厚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提供担保或承兑。从各国福费廷业务开展的实践来看,银行是否接受一项福费廷业务,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人的责任就是:对于到期的债权凭证具有绝对的无条件的付款责任。银行承兑、银行加保或者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都是包买商可以接受的担保形式。银行应当慎重挑选担保人。
4.了解进口国的法律和贸易惯例
对银行的担保和承兑一定要符合该国法律,以保证票据的清洁性和票据转让的合法有效。由于各国法律对担保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更是如此,因此,贴现银行必须谨慎对待担保的法律问题。例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银行保函,而美国却禁止银行经营担保业务,所以美国的银行担保一般通过备用信用证来操作。银行应对保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确切的落实。
5.确定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贸易中一案两诉、一事多诉是很多的。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结果往往大相径庭。“择地行诉”(Forum Shopping)就是各国激烈争夺管辖权的反映。所以,在福费廷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中约定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对避免不利极为重要。
五、建议
由于福费廷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尚不成熟,没有具体的福费廷法律制度去保障和约束交易方的权利和义务,容易产生纠纷,致使我国银行信用度不高,失去了同外资银行竞争的优势,使得许多的福费廷商更愿意与外资银行进行福费廷融资交易。因此,建立完善的福费廷业务法律制度,或者在初期发展与境外银行的合作,也是更好地发展我国福费廷事业的前提。另外,作为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参加者银行来说,应有意识地培养熟知福费廷业务的专业人才。
综上所述,福费廷业务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不容忽视的理想融资方式。在这种形势下,要参与国际间激烈的竞争,不断地发展我国的进出口经济,就要探索前人的道路,寻找出适合我国福费廷业务的发展道路,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订,银行自身风险规避,出口商愿意尝试新的融资方式等方面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