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呼唤事业单位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发布时间:2007-03-01 点击数:521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摘 要] “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是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事业单位应该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关键词]结转自筹基建,权责发生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结转自 ...
[摘 要] “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是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事业单位应该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关键词]结转自筹基建,权责发生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是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这种核算无疑是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一系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的实施,事业单位应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理由如下: 1、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相矛盾。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基本建设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用国家基本建设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新建、扩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转存建设银行的这部分资金只是银行存款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转账,并没有发生资金耗费,这种以转存代替支出的核算与事业单位的记账基础不符合,也是与事业会计准则支出会计要素的定义不符合的。 2、造成部门预算与决算之间的脱节。按部门预算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按照大收大支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对所有的收入和支出统一管理,不仅可以反映资金收支全貌,也有利于掌握和控制收支总体规模,还可以与会计核算保持口径一致,及时分析考核预算执行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就目前而言基本建设收支已经列入部门预算体系,但是在编制部门决算时却需要将基本建设收支单独列报,而且部门决算报表基本建设类收入支出表只反映非偿还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造成部门预算与决算体系的脱节。 3、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矛盾。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已经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沿用传统的核算方法,那么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支出时,事业账套借记“结转自筹基建”,贷记“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同时在基本建设账套中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这样的话,对于同一笔业务就必须在事业账套中和建设单位会计账套中同时进行反映,令人费解。 4、与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相矛盾。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规定,基本建设支出等体现计划经济时期特点的科目已经取消,分解到相应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中,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增加了基本建设支出和非资本性支出科目,分别反映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及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这样的话就为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预算分开提供了基础,也解决了预算和决算“两张皮”的现象,因此,再另设“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已经没有必要。 5、不利于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通过“结转自筹基建” 科目核算并转存到建行的资金,而实际上,这部分资金只是划到建行而已,在没有实际支付之前都属于事业事业单位的资金.在并未全部支出而已经支出的部分即使全部支出,支出中除了在“应核销投资”和“转出投资“中开支的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总价的这部分金额外,其余仍属于该单位的资产。但根据现行核算方法,只有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从而增加总资产额。也就是说,在完工前,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额与实际并不相符,而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却不反映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此外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作为支出并在年终转入事业结余,直接影响到事业结余及结余分配情况,从而影响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而且这种容易被当局者利用。其反映的财务状况是不完整的,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给信息使用者带来误导。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取消了基本建设支出科目,将基本建设支出并入相应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后,应该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核算,以与当前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也可以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统筹安排资金,也有利对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取消建设单位会计账套后,有关会计处理建议如下: 1、在目前没有改变事业单位会计记账基础的前提下,对于基本建设支出可在事业支出-项目支出-房屋建筑物购建科目下面参照现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XX事业费科目下面增设基本建设拨款科目,在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下面分别增设基本建设收入,对于这部分收支在项目未完工前不进行结转,以完整反映某项房屋建筑物自开工至竣工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同时为了完整的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在年底对于房屋建筑物购建支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在项目结束后,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贷记“基建结余”科目,对于应返还的资金,贷记“应交基建包干结余”科目,同时借记“基建结余“,贷记“事业支出-项目支出-房屋建筑物购建”,对决算造价的部分,借记“固定资产”,决算造价与已经借记“在建工程”部分之间的差额贷记“固定基金”、冲销已经借记的“在建工程”科目,以与其他资本性支出口径一致。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基建结余科目,反映基本建设拨款和支出之间的差额,项目未完工之前,可采用表结账不结的方式,项目结束后,通过账结的方式进行处理,应允许基建结余出现负数,这样有利于全面反映事业单位财务状况,避免长期挂账的现象。 2、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改变事业单位的记账基础,引入权责发生制,这样的话,对于基本建设支出就可以参照企业的做法,通过在建工程反映,不再通过事业支出列支,而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逐年计入相关的支出科目,以正确进行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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