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许多财政理论工作者对新时期的财政理论进行了思考和探索,并积极借鉴西方财政理论中的科学成分,推进我国财政理论的革新和发展。但也出现了脱离我国实际且不加分析地利用西方财政理论,简单地否定和代替我国财政理论的倾向。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之后,一些学者直接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比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把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财政称为公共财政。由此提出“共同需要论”是界定财政职能的理论依据,否定“国家需要论”,这是从现象出发不究本质的结果。
一、转轨时期财政职能的理论依据
“国家需要论”认为,财政是国家为了满足实现其职能的物质需要而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活动,其本质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提出以国家需要作为界定财政职能的理论依据。而西方的“共同需要论”把财政的本质概括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提出社会共同需要是界定财政职能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两者相比,国家需要较之社会共同需要具有广泛的内涵,更有利于全面、充分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国家需要论”阐明了财政与国家的本质联系,不仅把分配关系同其他经济关系区别开来,而且把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一般的分配关系区别开来,这就准确地界定了财政的职能范围。它适应于一切社会形态,不能因为它在计划经济时期存在,就认为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就认为它不适应市场经济。因此,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提出用西方的“共同需要论”来代替“国家需要论”是没有必要的。
财政是一个历史范畴,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同国家的发展而发展,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方式不同,国家基本制度是不同的,因而国家的职能是不同的。作为实现国家职能的手段的财政职能自然也有所不同的。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国家职能的削弱,作为国家职能重要体现的财政职能否肢解,需要改革的是手段和方法。”因而,随着社会形态的更迭和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财政职能的内容和形式将进行适当的调整,而不是根本性的大改变。这是因为:一是由于财政职能是财政本质属性在财政内在功能上的体现,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其外延即具体功能虽然会有所不同,但其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功能即社会政治功能和社会经济功能是不会改变的。所以,调整财政职能并不是去改变其基本职能,而是对两大基本职能适应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照搬西方的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公共服务”的财政职能,只能对我国原有的财政职能在某些方面进行调整或改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削弱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管理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企业是平等竞争的市场主体,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许多社会事业的发展,也要逐步走向市场。因此,国家财政不能再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对企事业进行直接干预,尤其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要从对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具体微观管理领域中退出来。
2.强化对宏观经济活动的监控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经济越发展,财政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就能显得更重要。因此,对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方面进行强化。通过加强对财政经济形势和财政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制订和调整宏观财政政策,充分发挥国家财政稳定经济、调节分配、维护公平竞争等宏观调控职能作用。
3.逐步将经济建设的投资主体从政府转移到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来源多渠道的新格局将逐步形成,一般盈利性投资是市场配置的范围,财政投资的领域只限定在公益性和重点基础设施方面,除了关于国家经济命脉的产业外,国家财政不应参与企业的经营,不能把一切经济建设的投资都包揽在政府身上。特别是要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
4.逐步取消预算外资金
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减弱,最大的原因就是财力的弱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有效增强财务,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目前,属于预算外资金的各种收费、基金种类繁多,数额巨大,已形成分布在各部门、各单位的“第二财政”。因此,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逐步取消预算外资金。对各种预算外资金按其性质、类别和不同情况进行分解,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属于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或尽管不体现政府职能,但属于经营性收费、基金,要坚决实行“费改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基金,要进行清理整顿,才予以保留,一段时间后也必须逐步取消,防止财政资金的流失。
二、转轨时期的财政职能的概况及实现情况
财政的职能既是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的客观反映,也是国家各种职能的客观反映。过去的财政理论,大多把社会主义的财政职能扼要概括为分配、调节和监督三职能。西方经济学则大多概括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职能。其实,某些理论概括或表述上的区别并不十分重要,关键在于所概括的是否能够反映既定的社会经济制度、资源配置和政府活动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提出的本质要求,以及财政对社会经济发展及其有效运行的适应程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根据我国的政府职能和政府财政政策目标的双重制约和要求,对我国现行的财政职能某些方面的强化或转移、削弱或取消。通过适应性调整后的财政职能按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职能。
1.筹集资金职能的概况及实现
财政筹集资金的职能,是指财政为实现国家履行政治、社会、经济建设和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需要,而动用各种手段积累资金的职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财政这一最基本的职能也被弱化,一些本来应该由财政筹集的资金却集中不起来,如住房基金、国土收入等。因此,对这些问题财政应该按本身所具有的职能,把已经弱化的职能强化起来,特别是借助转轨时期财政职能转变这一契机,把应属财政管理的资金全部集中到财政。
2.供给资金职能的概况及实现
这是筹集资金职能的延伸和归宿,即把筹集的财政资金按照一定的原则向国民经济各部分和各方面供给,以满足国家实现职能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几乎统包一切社会扣除及返还,实行统收、统支,财政负担很重。实行市场经济,财政打破了统收、统支的格局,明确财政供给资金的范围取决于国家职能的需要。对属于财政应该供给的行政管理费、国防费、公安司法等经费必须予以保障;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文教科卫、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业等,财政通过无偿投资、预算补助、财政补贴等形式予以安排资金和财力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有必要适当收缩这方面的供给范围,特别是要退出竞争性投资领域。这一点也是区别于计划经济时期财政职能的重要一点。避免财政职能的“越位”与“缺位”。
3.调节控制职能的概况及实现
财政调节控制职能,是指通过财政筹集和供给资金,对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进行调节,促进党和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任务的实现。主要是调节各阶层和个人在国民收入占有的份额,调节它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巩固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调节社会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实现社会分配公平;调节资源的配置、产业结构的形成、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推动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调节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区之间的分配关系,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平衡运行。
4.监督管理职能的概况及实现
财政的监督管理职能是指财政在资金筹集和供给的全过程,通过审核、检查和财政制裁等形式,对国民经济各个方面进行的监督。一是资金筹集过程中,对有交纳义务的地方、单位和公民,监督其是否履行交纳义务,对征收税款单位,监督其是否依法行使征收权力。二是在资金供给过程中,对各地方、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三是在实施财政分配政策和法律法规过程中,利用财政监督,支持经济发展,对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斗争的制裁。
5.稳定经济职能的概况及实现
财政的稳定职能是指财政通过筹集和供给资金,调节分配关系,实行有效的财政监督等,对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建设和国民经济运行产生的稳定作用。履行和实现这一职能的手段和途径主要是通过预算收支政策、税收政策、内在稳定器等财政工具来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保持社会再生产经常处于比例协调状态,达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之间比例协调地发展。同时,通过财政收支总量的调节,抑制经济波动,促进社会总供求的平衡,对国民经济产生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