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产生以来,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和调节经济的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个人所得税问题已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以下是笔者对个人所得税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税收职能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是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税收的功能具有内在性、客观性和稳定性特征。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范畴,其基本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组织财政收入功能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因此,个人所得税便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最早在西方国家产生的主要原因,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基本功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产生以来,无论从绝对额还是从相对额来说,都以极快的速度增长。2001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超过消费税收入,成为第四大税种。
(二)公平收入分配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即对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累进税率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三)经济调节功能
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一,自动稳定功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自动调节功能,指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费用扣除、税收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来经过了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三次局部微调。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暴露出许多与现阶段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不够全面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一方面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的收入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居民结构呈现多元化、多渠道发展。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这不仅影响了财政收入,而且也不利于调节过高收入,从而矫正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同时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效率原则。
(二)费用扣除缺乏弹性,内外不统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采用定额扣除和比例扣除的方法进行。这不仅为纳税人偷税在理论上提供了可能,而且由于扣除过于简单,造成税负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所面临的纳税环境也不相同(如:住房、教育、医疗、抚养人口等),这将导致纳税人的负担差异较大。另外,各地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造成全国税法的不统一。
(三)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平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这种税率结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起征点过低,税负集中在工薪阶层
以2003年为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工薪所得占52.3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占26.69%,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占14.15%。这三个项目的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93.16%,而其他各项所得项目的收入只占总收入的6.84%。从历年情况来看,工薪所得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一直呈上升态势。
2.税率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最高税率分别为45%(工资、薪金所得)、40%(劳务报酬所得)、3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等所得)和20%(偶然所得及利息等所得)。如此看来,现时的个人所得税率偏高。这就意味着,按现时的税法,劳动收入所得的税率远远大于非劳动收入所得的税率。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对策与改革建议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与改革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税收用途
我国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与现存税收用途不明、公示不及时有关。不少人认为,自己缴纳的税款没有被使用在“刀刃”上,甚至还有被侵吞、挥霍之忧。建议国家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税收的用途和使用情况,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分配使用合理、合法。
2.改变现行分类所得税模式,采用混合型所得税模式,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
我国现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费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这样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难以把民众的每一项支出都分门别类地计算清楚。同时,导致了同一税收水平的纳税人税负不同。相较而言,综合税制模式综合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总收入水平,然后以此为标准作为缴纳的参考,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采用综合型的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条件还不成熟。笔者认为,现阶段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混合税制模式兼有分类制与综合制两种模式的特点,既考虑区别定性,又考虑负担能力。对劳务为主的,相对固定、持续、稳定的应税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特许使用费等实行综合征收,扣除一定的费用标准后,采用累进税率,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为主的,相对不固定、不稳定、不经常的应税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实行分类征收,采用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期计算,源泉扣缴,年终不再汇算。
3.切实缩减税率级数
我国现存的工薪所得税为9级超额累进税率。就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的绝对差距而言,级距之间差额太小,无法体现公平税负,也违背“需求规律”。实践表明,税率档次过多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程度,而且也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高,愿意纳税的人越少,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越低,愿意纳税的人相应会增多。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以3—5级为宜。建议国家在统一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最高边际税率也相应向下适当调减。
4.明确合理的起征点、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
如前所述,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确定为3000—5000元/月比较合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的确可以使相当多的人减轻税负压力。现在是后金融危机时期,内需不旺,再度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笔者认为是应时之举。
5.开始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号码
在美国等许多西方国家,个人客户大多数款项一般都不用现金结算,都是用支票或信用卡通过银行转账。个人所得税号码人手一份,相当于“个人经济身份证”,个人全部的收支情况、经济往来变得透明化,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偷逃税。建议国家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号码,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基础上减少现金交易往来,遏制灰色收入,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行为。
6.加大执法力度,对偷逃税款者进行重罚
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监控,推行双向申报制度。在我国,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真正的高收入群体因其收入来源较为复杂,在相关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偷逃税款现象相当普遍,以致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变成了逆向调节。为此,应加快建立对高收入群体的监控体系,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以及高收入群体的税收重点监控。比如,可以对高收入群体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
四、结论
个人所得税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的重要税种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分配制度的日益多元化,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越来越宽,其在我国税制整体构成中的地位也必将越来越突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场持久战,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会一劳永逸。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与时俱进,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的完善,让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既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又能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