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制条件下农业科研机构国有资产监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8-10 点击数:254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我国的农业科研机构基本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环境下形成的国有事业单位,其占有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科技体制改革之前,科研事业单位为非经营机构,它所占有的资产由其自身从事的科学研究活动体现国有国用,耗之国补,无偿使用。科技体制改革以来,科研单位逐步兴办生产经营实体,或一部分改 ...
我国的农业科研机构基本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环境下形成的国有事业单位,其占有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科技体制改革之前,科研事业单位为非经营机构,它所占有的资产由其自身从事的科学研究活动体现国有国用,耗之国补,无偿使用。科技体制改革以来,科研单位逐步兴办生产经营实体,或一部分改制转变为股份制企业等,其占有的一部分国有资产随之向生产经营领域转移,改变了资产的使用方向和性质。因而,产权制度改革也成为农业科研机构必须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资产是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科研机构占有的资产,如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在转制时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做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但由于科研机构的工作内容、性质以及行业的特殊性,使科研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滞后于企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研究所或研究室组利用占有的一部分国有资产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直接用于弥补科研事业费不足,或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等,这有利于保证科研工作的运转。但相当多的单位未能就投入的固定资产分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不但科研成本核算不实,而且国有资产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
  2.实行内部经营承包,将一部分资产交付个别或少数职工承包经营。但承包合同标的过低,交付使用的国有资产又无明确的经济责任规定及必要的担保,承包经营者对使用的国有资产缺乏责任约束和风险机制,效益好则个人或小团体收获丰硕,亏损时则是国有资产随之流失,倘若遇到大的经营失误导致大额亏损,有的甚至迫使原单位付出更多的资产赔偿责任,形成包盈不包亏的现象。
  3.开办独立法人科技企业,同其他单位及个人合作设立法人企业、股份制公司等,这些都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但不少科研单位将固定资产转入生产经营企业后,未经法定评估审批,未按规定正式办理划转手续。投入的资金除出具资信证明外,财务上未做账务处理,使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合理分配权界限不清,权责模糊,国有资产的保护与增值未能正确落实。
  4.科研机构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是科研成果及非专利技术比重较大,对这类产权的保护和使用在较大程度上处于自流状态。有些可以申报专利权、商标权、品种权的,未能及时申报,致使失去法律保护的机会。有些也忽视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一项技术成果刚刚研制成功,就已为他人掌握和投入生产经营。有的职工一只手为单位开发创收,另一只手却是将属于单位的科技产权技术私自转出单位为个人经营谋利。有的还在调离工作后将技术也带走,人走“权”空。这类无形资产的失控流失现象更为普遍。
  5.资产尚未充分利用。农业科研单位都有一定数量或较大规模的房产、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这些资产很多利用效率不高,有的甚至长期搁置。如何盘活拥有的资产,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四点建议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科研单位长期形成的一种观念是:科研机构的资产为科研单位所拥有,自行使用,消耗国补。改革以来特别是改革的前一时期,这种观念仍习惯地表现于将资产转入生产经营的使用上,对需要界定产权、明确权责的观念比较淡薄。科技体制改革后,对农业科研机构实行事业承包制,促使其加速自创收益来维护科研工作正常运作和提高职工生活待遇。而农业科研工作又存在周期长、公益性强、创收难的问题。从而出现一些短期行为,对占有的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只顾投入经营创收,忽视保护增值。甚至为了在经营上多体现一些利润,以增加职工的福利分配,而不计资产的消耗。因此,农业科研单位在转制后,必须从思想上消除过去的思想束缚,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这也是管好和盘活农业科研机构资产的重要前提。
  2.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界定、登记、评估、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同样是处置农业科研单位资产基本要求的依据。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农业科研单位对这些法规政策学习不够,甚至一无所知。不知道有法规政策的规定,自然就不知道必须要按照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认识和行为,在处置国有资产上自然要出现随意性。农业科研单位应该认真补上这一课,进一步学习国家的这些规定,特别是农业科研单位中的有关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实体及企业管理部门,要更加学好和掌握有关法规政策。
  3.规范本单位资产的内部管理。农业科研单位,尤其是大院大所在资产管理上出现的问题,首先源自于内部管理的不规范,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对外投放的失控。以大中型农科院为例,在对所属机构管理及其资产管理上,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一是农科院下属的研究所均为非法人单位,全院占有资产的处置权理应在院。但实际上是以各研究所为单元相对独立地从事科研经营及其资产使用活动。农科院和研究所在资产管理的使用上,哪些权限在农科院,哪些权限在研究所,缺少规范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科院似管非管,研究所无明确的遵循,出现农科院糊里糊涂的管,研究所糊里糊涂的用。常常在资产转入承包经营或投资于企业后,出现经营失误导致资产损失时,还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怎样做才能防止资产的无谓流失。这既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利于研究所发挥自主性、积极性。
  二是农科院下属的研究所均变为独立法人企业或部分变为独立法人企业。独立法人企业应拥有自己明确的资产,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些农科院下属研究所成为企业后,其资产并未完全界定。有的名为独立法人企业,实无资产,所占用的资产仍旧属院,而这些企业实体在使用这些资产时仍无自主权和高度责任心,在经营亏损和出现诉讼赔偿时,农科院实际上要负无限连带责任。有的只将一部分资产明确为研究所或经营实体,而其占用的另一部分资产仍旧归属于院,而且明确的这部分资产也仅仅是在院内行政上予以明确,并未报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与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因此,农业科研单位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分类入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界定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对划定为非经营性研究单位,应按国有事业单位管理其占有的资产。对转制单位的资产,要将使用权与经营权分离,明确资产的归属与权益,并建立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资产管理制度,使国有资产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
  4.重视资产评估工作。在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投出时进行资产评估,这是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只有认真进行资产评估,才能正确确定资产价值,防止在资产转移、交换中吃亏上当和出现违章行为。为此,农业科研单位在开办企业或转制时,对投入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都要用资产评估部门按照不同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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