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将分散在各中小高科技企业中的知识产权集中起来统一管理,有效盘活企业的无形资产,实现无形资产产业化,从而有效解决这些企业的融资难题。
一、各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现状
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将知识产权产生的债权利益证券化。它的基本思想就是建立一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合,即资产池,再利用资产池中的现金流支持发行证券。
依据这一思想,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立特殊载体,将分散在各个企业中的知识产权集中起来统一进行管理和操作,这样就解决了单个企业可能存在的相关性不强和能力有限的问题,有效盘活企业中的无形资产,实现无形资产产业化,从而有效解决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题。
知识产权证券化起源于美国,随后在美国、欧洲、日本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时至今日,除了这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很多发展中国家也投身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进程中。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虽形态各异,但总的来说呈现如下几个特点。
1.知识产权证券化领域不断扩大
1997年,在美国发行的鲍伊证券是全世界第一个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历史上,鲍伊证券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拓展了证券化的领域,许多公司开始将知识产权视为一项资产,是投资回报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业务运营的一项成本。
2002年,梦工厂以其电影未来利润为支持,发行了10亿美元的债券。富利波士顿、摩根大通两家投资银行都介入其中。
随后,药物专利证券化、足球产业证券化、商标权证券化、专利权证券化、油气勘探地震数据库未来收益证券化等相继进行,各种知识产权证券化品种不断涌现。
2.单一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越来越少,集群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2000年,美国耶鲁大学专利(Zerit)许可费证券化实例最终以失败告终,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单一专利抗风险性差。借鉴此次失败的经验,2003年,美国再次将13种药品专利权组合在一起,组成一个多样化的专利组合,以这个组合的许可费进行证券化并最终取得成功。
时至今日,构建资产池已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一个成功的资产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需要有足够多的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二是这些权利的到期日错配;三是要能有效防止集群化风险,即组成资产池的资产组合不能过于集中在某一领域或相互之间关系不宜太过紧密,以免发生现金流量不稳定的风险。
3.知识产权证券化规模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仅以美国为例,1997年发行的鲍伊证券融得了5500万美元资金,到2002年,梦工厂知识产权证券化金额达到了10亿美元。这与美国市场上充沛的知识产权是分不开的。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由20年前的20%上升至70%,美国的一些大型企业知识产权比重甚至达到90%,知识资产逐渐取代实物资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据美国《财富》杂志统计,通用电气、辉瑞制药、埃克森石油、微软等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资本都高达数千亿美元,且其绝对价值呈几何倍数增加。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证券化规模一定会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道路探索
中小高科技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的最大不同在于其无形资产在整个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而这些无形资产转化为产出的能力却很弱。在我国,每年仅有10%~20%的专利能够投入到生产中并获得经济效益,而大部分专利处于闲置状态。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知识产权的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企业申请的专利和企业本身的业务相关性不高,使一部分相关性不高的专利处于闲置状态,不能够转化为收益;二是因为大部分知识产权都属于某个企业或个人,而这些单个的企业或个人往往没有资金和能力将他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到生产中去。
如果有一种方法,能够将这些闲置的知识产权集中起来加以利用,转化为产出,实现产业化,对解决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无疑具有极大帮助。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在这个方向上的有益探索。
1.拥有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坚实基础
2009年,我国专利申请量约达97.7万件,专利授权量约达58.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7.9%和41.2%,同时PCT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五位;在商标注册方面,截至2009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累计达到722万件,注册商标达到427万件,均居世界第一。但是,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因此,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这样的技术创新,可以使企业文化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得以实现,从而推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过程。
2010年4月,由中宣部牵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九部委制定下发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指导意见》。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对于运行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以优质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和收益权等做为基础,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这在政策上打消了人们对在国内实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疑虑。
2.应走政府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道路
提倡借鉴日本知识产权证券的经验,走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证券化道路,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国的市场化时间很短,资产证券化也才刚处于起步阶段,不能像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样过分地依赖市场,因为我国的市场仍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因此在知识产权证券化初期,适宜采用政府主导型的证券化模式;二是中国的融资难问题更迫切地存在于中小高科技企业中,中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首先应该为中小高科技企业服务,而非像欧美一样更多地服务于大型甚至跨国公司;三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都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美国是在外在制度基本健全的情况下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这和我国具体国情并不相符,而纵观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道路,可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先行搭建起一套适合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框架,为顺利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制度保证。
3.以高科技园区为试点,逐步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
鉴于我国知识产权较为分散且产业化能力弱的特点,先在我国推行政府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由政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把握大致走向,以中小高科技企业集中的科技园区为试点,在小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并及时解决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调节不完善的市场不能够调节的矛盾,积累经验。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成熟之后,政府可以逐渐后退,逐渐过渡为市场导向型模式。
中国目前还没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案例,但是在知识产权质押的实行过程中就是采取了以高科技园区为试点的方法并收到了良好的反响。以此为基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道路会更加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