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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高速公路建设筹融资的现实思考
发布时间:2011-08-08 点击数:21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本文从实际出发,对当前紧缩信贷政策下高速公路建设如何进一步实现筹融资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其下一步高速公路筹融资的发展和变革思路进行了重点分析,以供相关研究者借鉴。  一、背景介绍  自2011年初以来,央行出于调控经济、稳定物价、抑制投资的考虑,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紧 ...
本文从实际出发,对当前紧缩信贷政策下高速公路建设如何进一步实现筹融资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其下一步高速公路筹融资的发展和变革思路进行了重点分析,以供相关研究者借鉴。
  一、背景介绍
  自2011年初以来,央行出于调控经济、稳定物价、抑制投资的考虑,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货币政策,并先后四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两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从而使国内各行业的信贷份额急剧缩水,融资成本陡然升高。2011年4月5日,央行再次宣布加息25个基点,而在此前的不到7个月里,央行已宣布加息三次。虽然通过加息这种货币政策可以抑制物价的过快上涨,但是其对于整个资本市场尤其是企业而言打击是巨大的,目前1年期贷款利率已达6.31%,而且下一步还极有可能再次攀升,利率的升高将导致利息支出和财务费用的大幅增加,这无疑将大大提高国内各行业的融资成本。
  长期以来,国内高速公路建设所依托的融资主体包括中央、财政、地方、银行、外资、民资等几个方面,其建设资金直接来源于中央政府的还不足两成,80%以上的资金是靠银行贷款和地方筹资予以解决的,而这其中又以一般性的商业贷款为重。随着近年来国内信贷规模的急剧缩水,贷款利率的激增,如何探寻更优的融资模式成为各地方政府、高速公路企业研究的重点,且从长期来看,多元化融资模式替代传统、单一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融资模式将会成为必然,从而可大大减轻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压力。
  二、国内高速公路建设筹融资的发展思路
  1.扩大BOT融资模式的应用
  目前,BOT融资模式在国内许多省市高速公路建设中被较多的采用,成为了国内高速公路建设与发展的一条新思路。所谓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其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在当前财政、货币政策呈紧缩态势的环境下,通过BOT融资可以充分解决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巨大资金缺口,也可充分拓宽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达到扩内需、保增长,促就业的目的,由此产生一系列的社会效益。为此,各地政府首先需因地制宜地制定投资准入法则,实行开放式的行业投资准入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推行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的渠道,为其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其次,各地政府需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对BOT投资方式进行研究,充分借鉴国内外BOT模式建设高速公路的成功经验,并对其应用标准、范围及作用进行进一步挖掘。最后,对BOT项目可能产生的风险加以防范,尤其是对BOT项目的工程运营风险进行评估,其包括政府需承担的项目控制力风险、工期延期风险、投资商破产风险等等。
  2.积极创建集合资金信托项目
  所谓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出于对受托人利益的考虑,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置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与此相类似,高速公路集合资金信托则是指委托人(投资者)基于对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身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至信托机构,由后者按委托人意愿并以其名义,为其自身利益而将所筹措的资金投资至高速公路项目,由此取得利益的活动。
  目前,采用信托方式投资高速公路建设的主要优势在于:首先,投资形式较为灵活;从目前来看,信托公司是国内唯一能够同时投资资本市场和实业项目的金融机构,因此可以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参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由此满足了投资者对不同风险等级投资产品的需求。其次,可实现风险的隔离;从理论上说,由于信托资产独立于信托公司资产而存在,因此能够实现信托资产与委托投资人自身经营状况的分离,规避了代理风险。
  2010年,由中国民生银行发起的北京信托—泉源5号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正式出台,其信托计划总募集规模为15亿元,主要用于以BT方式(Build-Transfer)建设广西桂平至来宾高速公路。在目前国内信贷资金紧缩的大环境下,信托机构通过创办高速公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其能够为高速公路建设持续地筹措资金,因此,今后国家应着手改革相关法规,并积极促使信托产品二级市场的繁荣。
  3.充分利用高速公路资产融资
  从实质上看,高速公路运营所依托的主要资产可分为两种,其一为实物状态的高速公路路桥资产,其二为非实物状态、有期限的高速公路经营权,也即收费权,任何一家高速公路公司需依托这两种资产才可开展经营。为此,高速公路公司可充分利用收费权进行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融资(Express way-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EBS)。通过EBS,能够将可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流的高速公路项目加以整合,并通过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形成具有稳定收益的证券,并通过在资本市场上的出售以获取高速公路建设资金。
  从目前来看,每一条高速公路在投入运营后,便有稳定的现金流入,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与此同时,社会上有越来越多的社会保障基金需要到证券市场上实现保值增值,而资产证券风险小、受益也比较稳定,恰好可满足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从这一点上看,资产证券化通过信用担保和信用增级的设计,可使国内高速公路建设向国际证券市场融资成为可能。此外,资产证券化也可实现对民营资本的有效利用。
  4.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债券融资
  2009年5月15日,山东高速集团成功发行24亿元企业债券,主要用于青岛海湾大桥和四川乐宜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自2006年至今,山东高速集团已累计发行3次中长期企业债券,共实现融资49亿元。近年来,国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有逐步放宽的趋势,其债券的发行主体也逐渐由原来的央企开始向地方性企业过渡,除山东高速之外,高速公路行业的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和河南中原高速也先后成功发行了超过十亿元的企业债券。
  三、结论
  从目前来看,发行企业债券较之银行直接贷款有着较多优势,其融资成本更低,且债券融资可用作项目资本金。如果项目资本金只通过发行企业债募集的资金就可解决,则剩余资金就可由各项目公司通过当地金融机构低息贷款方式加以解决,这种低成本的扩张模式非常有利于高速公路的快速建设。在当前银行信贷规模急剧收缩的态势下,通过发行企业债可有效缓解当前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困境,有力地推动了高速公路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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