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关税”壁垒的形成及其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促进
“碳关税”指的是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这个概念的初衷,只是希望通过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该税,以促进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共同行动;同时希望在碳排放机制运行后,能够避免欧盟商品可能面临的不公平竞争。然而在金融危机的困扰下,美国于2009年3月宣布,将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随后又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美国此举的目得非常明确,欲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和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广泛关注,设置“碳关税”及其他环境标准等措施,阻碍他国高碳工业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使其不受外来同类商品的损害,形成绿色贸易壁垒,构筑以美国利益为主的新的贸易保护态势。
毫无疑问,在这种形势下,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09年底、世界银行管理的10只碳基金已经签订了15个减排购买协议,价值总额达到18.4亿美元。
因此,碳关税壁垒的不断发展直接导致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大力发展和不断丰富,也引发了相关的排放权会计问题。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国际发展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合作框架
1992年,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同时规定了三种补充’胜的市场机制来实现减排目标,即联合实施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交易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据联合实施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则是名单所列国家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的交易。各国根据国际合约分配到既定的AAUS指标,而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买卖该指标,保证达到排放标准。
《京都议定书》所列出的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缔约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来调整所面临的排放约束。当排放限额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或成本过高时,可以通过买入排放权来缓解这种约束,或降低减排的直接成本。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包含碳现货交易和碳衍生品交易两大类。
1.碳现货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配额的交易。买家在贸易体制下购买由宏观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1的减排额,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的欧盟配额。二是对CDM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这种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远期交易,其中,买卖双方根据需要签订合约,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特定数量的碳排放交易权。同时,已发放的碳排放权在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者、基金以及保险公司等)的参与下形成各项金融交易,如,金融机构通过提供结构性产品来满足使用者的风险管理需要;或通过提供担保(信用增级)来降低远期产品的风险、
2.碳衍生品交易。基于各类碳排放指标与环境变化指标(比如天气等)碳金融机构开发了一揽子、系列化的交易产品,用于风险管理与结构理财,主要的产品就是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的碳衍生品,如全球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所NYMEX组建了“绿色交易所”(Green Exchange),交易的产品包括碳排放权期货、期权和互换合约,澳洲气候交易所与澳洲证券交易所亦于2009年初推出碳期货。
欧洲的碳交易市场发展得比较快,因为在《京都议定书》指导下已经有十年的经验,所以比较发达。在美国目前超过一半的州已经有了碳交易市场,发展中国家碳衍生品的场内交易也开始了,目前印度已开始了碳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碳排放权中的会计属性分析
碳排放权已经成为一种可供买卖的商品,随着其交易的发展,与之相关的碳会计制度变得十分重要。会计急需对这种交易关系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和报告(M.S.Common,U.Sama,2007)。但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缺乏对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紧迫的会计问题。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要素归属
排放权应属于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项资产的确认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从实务的发展来看,碳排放权是一种可供交易的重要的经济资源,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拥有或控制碳排放权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与此同时,在交易正常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应该能够流入企业,碳排放权在核准或取得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应成本也能可靠计量。所以说,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可以确认为企业的资产。Johnston etaI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对公司的排放权具有价值正相关性(周志方等,2009),表明对投资者而言,其更多地是将排放配额视为一项资产。
从现货实务来看,排放权的交易往往是跨年度的。因此,排放权属于非流动资产’。排放权虽然有金融中介的大量参与,但因为《会计准则——金融工具》规定,金
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而排放权不是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合同,不属于金融工具,应该属于无形资产。该观点代表了我国学术界的大部分观点,如邹武平(2010)等的研究。
从期货实务来看,排放权交易有时又形成衍生交易。这使得排放权商品具有不同于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流入方式。因此,排放权的后续计量应当反映这种经济利益获取的多样性。